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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案目击证人钱成宇获刑 庭审现场坚称无罪

2011-05-26 09:13:13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253

时间:5月25日

  地点: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五 审判庭

  □庭审直击

  今天上午,钱云会案目击证人、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村民钱成宇和隔壁村的王祥球被押上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受审。

  2010年12月25日9时45分,乐清市虹南公路寨桥村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牌号为皖K5B323的工程车逆行撞倒了蒲岐镇寨桥村村主任钱云会,造成钱云会当场死亡,引发网络等媒体持续关注。今年2月1日,乐清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肇事司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费良玉不服提起上诉,3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判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钱成宇是12月25日交通事故的现场目击证人。12月29日,被关在乐清市看守所里的钱成宇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他说,当时他正从母亲家出来,见到有人被撞,“我赶过去一看是村长,脑子立刻一片空白,然后立刻大喊,皇天三宝,村长被轧死了”。记者问钱成宇,有媒体称他曾说过,亲眼看到4个穿黑色制服的人按住钱云会,然后让工程车开过来,将钱轧在车下。钱成宇连连摆手说,“人命关天,这话可不能乱说,我没说过,也没看到过”。

  上午8时50分左右,钱成宇身穿4362号、王祥球身穿4267号号服,戴着手铐被带进法庭。与6个月前刚被捕时相比,钱成宇瘦了许多,白了许多,腿脚倒还利索。王祥球则一个劲地用本地话念叨,我有罪,我错了,我一定好好改造。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称,2010年12月25日上午,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乐清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因村民阻挠,勘查工作无法展开。当日中午12时50分许,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侯金海、戴安江等民警接到指令着便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被村民认出身份,遭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等人围殴,致侯金海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胫骨下端骨折,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侯金海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和轻微伤。当日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组织特警队员、保安到达事故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钱成宇等人用砖头、石块袭击,致多名特警队员及保安受伤,被迫撤离现场,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特警队员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被告人钱成宇,你对起诉书指称的内容有无异议?”

  钱成宇答:“有异议,我没有打人,我拳头的三个指头都这个样子了,没力气打人,也根本没力气拿石头砸人。”

  因59岁的王祥球听不懂普通话,审判长用乐清方言问:“被告人王祥球,你对起诉书指称的内容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是事实,我认罪,好好改造。”王祥球忙不迭地回答。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面对公诉人的多方提问,钱成宇坚称自己没有殴打警察。

  受钱成宇委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所律师叶舟、洪震担任其辩护人。

  叶舟问钱成宇:“你的右手三个指头残疾,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钱成宇答:“两年前,在南白象食品站打工时受伤造成的。”

  问:“你确定右手是不能打人的?”

  答:“公安机关提审了我50多次,我一直都这么回答,我的右手残疾,没有力气打人。”

  问“有没有证据?”

  答:“我在温州手足医院看过病,有证据。”

  问:“你不是左撇子吧?”

  答:“不是。”

  公诉人向法庭补充,关于右手三个指头残疾问题,钱成宇也曾向公诉机关作过陈述,经乐清市公安局检查鉴定,钱成宇的右手能够使用拳头,能够用拳头打人。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共列举了4组证据。面对审判长的每次询问,钱成宇均称对证据有异议。而辩护人叶舟的第一句话总是,尊重被告人自己的辩解,然后一五一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叶舟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成宇构成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钱成宇无罪。理由是:

  钱成宇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缺乏明确证据。侯金海、戴安江等人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着警察服装、佩戴警察标志、出示警察证件,违反了警察法有关规定。关于他们的警察身份,群众只是猜测,缺乏明确的证据。

  客观方面,被告人钱成宇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少到目前为止,证明被告人钱成宇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不足。

  首先是到目前为止,被告人钱成宇仍然处于“零口供”状态,既没有承认殴打过侯金海、戴安江,也没有承认扔过石头,而且他右手受伤残疾,又不是左撇子,没有证据证明他右手能握拳头打人。

  其次,证人郑高风、谢德勇、吴晓丹、陈海浩、吴浅浅、张回、金良棋等,4位是乐清市公安局的民警,与被害人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彼此间存在利害关系;其余证人虽然不是民警是保安,但保安属于公安局管理,客观上也存在利害关系。

  另外,寨桥村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有几百名村民在现场,但今天,关键的证人一个也未出庭作证。

  上午11时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11时50分左右,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的合议意见:钱成宇参与殴打侯金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虽然都是公安人员,但其身份并不影响证言效力;证人可以不到场;钱成宇的右手有伤,不影响其平常正常工作、生活……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先行口头宣判依法判处钱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王祥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口头宣判后约一分钟,乐清市法院有关人员即向《法制日报》记者递来两页打印好的新闻通稿,上面写着:“钱成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祥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记者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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