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区法院是开发商股东 参与强制拆迁被指利益驱动
2008-07-23 10:43:44 出处:中国青年报 发布人:杨周律师 浏览:3101
“这里原来是我家的地,不过现在什么也没有了。”烈日下,高进仁在一条马路上走来走去,向记者勾勒他的耕地和他家的位置。
高进仁的家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乡新桥村二组,现在这里已经变成“新龙花苑”小区。
1999年7月26日上午8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带领100多人来到新桥村二组,将高进仁家500多平方米的房子夷为平地。从此,高家开始四处租房生活。
“要是国家修公路、立交桥、机场,我高进仁全力支持。”不过,让他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来开发新桥村二组,为什么崇川区人民法院带人来拆迁呢?
更让他气愤的是,当天中午,拆他家房子的一伙人在新金门大酒店摆了11桌,消费两万元。事后,一名法官要求高进仁家支付费用。
高进仁四处搜集线索和证据,直到他费尽周折找到茂发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才恍然大悟:原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竟然是茂发公司的股东,而且排名第一。
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法院已不再是股东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茂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法定代表人是严术新。
茂发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为258万元,其中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资86万元,另外两个股东各86万元。
198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那么,崇川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在禁令下达多年后出资参股房地产开发公司呢?
7月18日下午,在崇川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捷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当天从南通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茂发公司工商档案。据他介绍,崇川区人民法院参股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政策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的。
1992年10月10日,南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同意崇川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申请在“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报告》。
10月14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同意成立茂发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制(试行)形式,注册资金258万元。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
陈捷说,国家政策调整后,该法院及时退出了茂发公司。
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93年8月18日签订的《关于调整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股东单位关系的协议》。“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整顿金融信贷秩序”等原因,应茂发公司等要求,由崇川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出面协调,从1993年8月18日起,崇川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不再是茂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该协议说,崇川区人民法院曾有140万元给茂发公司使用,茂发公司付给法院1万元,作为合作补偿。
该协议还规定,为加强对茂发公司的领导,崇川区人大工作研究会成为茂发公司主管领导。
针对崇川区人民法院出资入股的86万元资金来源问题,陈捷表示“不清楚”。
针对高进仁反映崇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他的住房,而且要求他支付拆迁人员的饭费等司法不公问题,陈捷表示,拆迁时法院已经不是茂发公司股东,不存在利益问题。如果认为法院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更好途径反映。“法院对每个案件都依照法律处理,不可能执法犯法”。
高进仁显然不认可陈捷的说法。他说:“如果没有利益关系,法院怎么会为开发商说话?”
一审判决被改判
高进仁对记者说,自从房子被拆迁到现在,他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多年来,他举报的这些问题也没人受理。
1998年12月28日,茂发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取得了“新桥新村鹅头河南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受让土地13792平方米,随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2000年10月27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向茂发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茂发公司以解决施工人员办公用房、吃住及堆放材料为由,利用盖板涵上的绿化用地,擅自搭建38间平顶房,该地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是茂发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楼时少退界、缩小楼间距、增加单元和住宅楼建筑面积,此外还违法增加楼层。
茂发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1月10日,南通中院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处罚决定,驳回茂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茂发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关于占用绿地问题,江苏省高院审理查明,茂发公司在其整治的河道盖板上建设了38间平顶房,先做工棚,后改车库,属违法建筑。茂发公司称,38间车库虽然占用了原绿化用地,但现在已经着手在房顶进行绿化,盖车库是充分利用土地。
关于缩小楼间距、增加建筑面积等问题,江苏省高院认为,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没有证据证明茂发公司违反总平面图施工的行为即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处罚中认定茂发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对茂发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监督制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江苏省高院判决,维持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处罚决定书》中“自行拆除搭建在绿化带上的38间平顶房,恢复绿化用地”;撤销“拆除违法建设的两层楼房”等处罚,要求茂发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罚款。
高进仁对记者说:“茂发公司拆迁时有崇川区人民法院出面,国土规划局对违法建筑的处罚被法院撤销,这到底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