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官煤勾结”“官矿勾结”现象严重,腐败案件高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0年上半年立案查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798人,同比上升11%。专家认为,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资源支撑,加上监管机制和体制存在漏洞,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腐败的滋生。
官员办矿成顽症 腐败“窝案”“串案”多
前不久,陕西神木“法官状告煤矿讨红利”的官司引起网上舆论的高度关注。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一家煤矿180万元,因两年未得到红利而将煤矿告上法庭。
据半月谈记者调查,在一些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官员入股办矿已是公开的秘密。原山西蒲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早在2000年便出资2万元,非法购买了蒲县克城镇张公庄后沟洼煤矿,改名为蒲县成南岭煤矿。
2005年8月,中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期撤资。为掩人耳目,郝鹏俊与其堂兄、妻弟签订了一份假退股协议,并依此向蒲县纪委进行了退股申报登记,煤矿实际上仍是他和妻子于香婷“说了算”。
仗着煤炭局长的权势,成南岭煤矿肆无忌惮地非法生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小煤矿,发展成总资产5285万余元、净资产1700万元的大煤矿企业。郝鹏俊家仅在北京就购买了35套房,合同房价款高达1.7亿元;郝鹏俊本人及其亲属的存款有1.27亿元。
据最高检职务预防犯罪厅厅长宋寒松介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部门以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多个单位部门,涉及人员众多。
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这个小小的科级事业单位,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55人被立案调查。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下属各站点站长、班长,高、中层干部几乎“全军覆没”。
“小官大贪”现象严重 “粗放型”开发造就资源暴利
2008年7月山西省煤焦领域开展反腐败专项斗争以来,共查出各类违规违纪资金300亿元,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590人,其中县处级、乡科级干部515人,占1/3以上,涉及国土、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煤炭运销等众多部门。
据山西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杨森林介绍,地方特别是县乡两级涉矿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突出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违规审批资源、非法倒卖国有资产;二是漏缴、欠缴、挪用、私吞煤炭基金;三是不按规定收取资源价款;四是偷逃欠税;五是煤炭运销票据名目繁多,以及伪造、倒卖票据;六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七是中介机构虚假评估、商业贿赂;八是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九是以土地治理为名非法采煤;十是党员干部入股办矿、收受贿赂。
“小官大贪”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资源开发过程中十分突出的“短期化”倾向。以煤炭资源大省山西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煤矿历经“有水快流,快速致富”、承包入股、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多个发展阶段,经营主体由当初的国有、地方、乡镇转变为国有、地方、集体、股份、个人等多种主体,都想从中分得一杯羹。
与山西煤炭开采量逐年猛增相伴而生的,是煤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频繁变动,企业多小散乱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突出。特别是2001年以来,矿产品市场好转,价格一路飙升,挖煤骤然变成了暴利产业。半月谈记者在山西、河南等地调查发现,一个中等规模的私营煤矿,矿主每天的纯收入可达25万元至30万元。目前,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开采一吨煤的平均成本不到100元,而售价最高可达1500多元。
在巨大利益诱惑下,非法小矿、黑矿大批出现。据原山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李修仁介绍,在黑矿猖獗的时期,山西黑矿数量比正规矿还多。在一些资源富集地区,有钱的自己投资,没钱的“引来外资”挣了再分红,不少乡镇干部、机关干部、警务人员甚至县领导都有自己的“洞洞”(指黑矿),国有大矿、乡镇矿、黑矿的矿井在地下纵横交错。
权力介入资源配置 腐败“利益同盟”形成
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廉政建设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行政方式资源配置使得官员们手中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从这一意义上讲,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愈多,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就愈大,腐败就越不可避免。”
以煤炭资源开采为例,在我国,一家煤矿企业要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必须办齐“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6个证件。但事实上,审批环节越多,意味着权力干预越深。在一些地区,“明码标价”办理相关证件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资源开采的审批权沦为某些部门的寻租工具。
杨森林介绍说,由于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时限过长,一些煤矿要想办全“六证”,须经省国土厅、煤监局、煤炭局、工商局等4个部门,申报材料要准备一卡车,办证时间最短也要7至8个月。为了“跑证”,有些煤矿干脆派人长年住在太原,上下打点,少的花几十万,多的要上百万才行。
由于手握资源开发审批大权,一些地方官员与一些矿老板相勾结,大肆批矿、卖矿进行权钱交易。位高权重的,通过帮矿老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收取办矿“公关费”“手续费”。一些县乡的地方实力派小官员也通过暗中保护没有任何手续的“黑矿”发横财。
更令人担忧的是,资源领域的权力寻租已开始向监管部门蔓延。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不仅独揽郴州矿业整合关停大权,收受“干股”,纵容亲属家人参与矿业经营,还多次借助“双规”手段,直接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被当地群众称为“曾矿长”。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认为,纪检、安监等执法执纪部门介入资源领域设租、寻租,为非法侵占资源提供了“双重保护”,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猫鼠一家”、监督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