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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卖盗版光盘一律定侵犯著作权罪

2011-01-12 09:37:08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121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资料图片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究竟有多难?

请看:卖盗版光盘的小贩屡打不绝;“贴别人的牌走自己路”的厂家理直气壮;电脑中,盗版软件“当家”……

“必须看到,目前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11日)表示,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地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界定“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LUNIMARC”和“LUMINARC”猛一看没有区别,如果你够细心就会发现,两个单词里的“M”和“N”刚好互换了位置。

宁波海关曾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了标有“LUNIMARC”的玻璃餐具,涉嫌侵犯“LUMINARC(乐美雅)”商标,涉案价值达50万元。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意见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意见还指出,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未售假货价值15万元要定罪

按照意见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规定。”熊选国告诉记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

“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熊选国介绍说,意见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捆绑式附赠不是“免费午餐”

2009年备受关注的“番茄花园”案中,被告人洪磊复制了Windows XP后,修改了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等,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然后通过互联网供公众免费下载。此案一出,对于洪磊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度曾引起争议。

在另外一些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在提供合法的有偿下载服务外,附加了侵权复制品供用户免费下载,而此类提供往往以使用有偿下载服务为前提。

针对这类情况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熊选国说,这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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