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记者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
问: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多发,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样认定?
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量刑,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法律积极鼓励“大义灭亲”
问:对亲属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子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