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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仗人间义,公正公平为人民

2010-12-14 17:53:30   出处:念黎之光   发布人:jiangsixue   浏览:2639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正因为如此,所以律师法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个维护之规定,不但为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为律师工作明确了办案原则和职业规范。根据这一原则和规范,笔者认为:“律师应仗人间义,公正公平为人民”应该成为每个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座右铭,须臾不可偏离,更不能违背。
所谓仗人间义,就是指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的前提下,敢于刚直不阿,依法办事,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敢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直言不讳,据理力争。真正做到维法维实不唯钱,仗义执言人间。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绝不亵渎法律,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真正做到彰显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树立人民律师良好的群体形象。
当然,要做到“仗义执言,公平公正“,树立人民律师良好的群体形象,并不是讲几句豪言壮语,或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而是要通过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办案实践,甚至冒闯“地狱之门”的风险,才能真正树立。应通过一件件案件的受理,树立人民律师“维法维实不畏权,公平公正不唯钱“的良好形象。
首先,在刑事辩护中要做到:构成犯罪的,找出从轻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有罪从轻辩护,决不能无理强辩,更不能不顾事实,轻率的做无罪辩护,这样做只能适得其反。特别是有受害人的案件,被告人不但得不到从轻、无罪的判处,相反会被当做认罪态度不好,被依法从重处理。同时也会损害辩护律师的形象和口碑,受害人及其亲属就会说你这位律师不尊重事实,不公平公正,一味为被害人开脱罪责。显然,社会效果是不好的。相反,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是冤错案件的受害者,辩护律师就应该有为民主持正义,维护国法尊严的精神,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理直气壮的做无罪辩护。不管案件的来头有多大,根子有多深,辩护律师也应该刚直不阿,不畏权势,真正做到不畏权势敢讲话,为民维权维护国法,要有百折不挠,据理力争到底的精神,让冤错案件终得昭雪。本人从业近三十年来,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的三件案例,绝对部分都是经过一审、二审、申诉才最终判决无罪的。如孙某某贪污案,经过一审、二审和长达八年的漫漫申诉路,才获得成功。陶某某挪用资金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发回重审、重申上诉再审,蔡最终判决无罪。本人所写“八年申诉平沉冤“一文,被司法部编纂的《今日中国律师》丛书入选。
其次,在民商案件代理中,同样也应该遵守“尊重事依法办案”的原则因为律师肩负着扶弱助良,息讼止争,化解矛盾的重任,承载真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使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所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牢记“公正公平”这一办案原则。因为律师在维护公正公平的同时,增进了社会主义的诚信、友爱、和谐,也维护了社会关系的有序与稳定。那种认为“拿人钱财为人消灾”,以不择手段,甚至搞伪证来打赢官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于律师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是背道而驰的。你采用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利益,不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分的非法的利益,恰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扶弱助良,而是助纣为虐;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激化矛盾。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它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本人从业三十年来的一贯做法是:凡是有理的官司,坚决予以支持,尽职尽责,认真搞好调差取证工作,充分做好庭前准备。万一官司败诉,坚决依法支持到底,只到最终胜诉。我在一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中,及经历一审败诉,二审败诉,申诉驳回,直至省级院再审,才最终胜诉。
对无理官司的代理的做法是:说服当事人,尊重事实,重合同,守信用。说明情况,态度诚恳,在融洽友好的气氛中达成调解,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在一见购销合同中的代理中,被告方的厂长与会计都是我老学生,本想让我说服原告在延期半年付贷款,后再我的说服下,厂长、会计带头拿出个人款,应发动全厂职工和人借款与工厂共渡难关,终于一次性还清了全部欠款,原告对被告的诚实十分感动主动放弃了违约金的诉求,厂里避免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结果,原被告握手言欢,并表示继续长期合作双赢。当事人双方对律师不管刑事辩护也好,民商代理也好,一定要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公平。一位资深的老律师曾说:“一件本该胜诉的官司,由于律师的过错,把官司打输了,这不是一个好律师;一件本来无理的官司,由于律师不择手段,把官司打赢了,这也不是一个好律师……只有那些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娴熟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因为他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本人愿永远把”律师应仗人间义,公正公平为人民“作为座右铭,为树立律师的良好的群体形象,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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