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日,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彦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陪同参观考察。左三为李彦。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
为拉项目
副院长11次行贿85万元
2009年7月23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副处级)李彦,被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
“河南一个公司的副总受贿被抓后,把李彦交代出来了,说收过他的钱。”今年11月19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
胡兴民所说的副总,名叫齐邓林,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并兼任河南新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齐邓林涉嫌受贿。这名被控受贿约140万的公司老总,交待了李彦曾向其行贿。
《检察日报》报道的行贿经过显示,2003年下半年,齐邓林致电李彦,告知有朋友欲与其合作项目,“感兴趣的话来郑州见面聊聊”。李彦赶到郑州,与齐商谈合作事宜。齐给李一个账号,并告诉对方将钱打到该账号上。齐还抱怨,李所在单位,在此前的合作中,“没有任何表示,不够意思”。
报道称,此后每到年底,或李彦到郑州开会,会向齐“意思意思”,齐均一一收下。
被控行贿罪
副院长一审被判缓刑
李彦被批捕近4个月后,殷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
判决书称,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殷都区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缓刑2年。
安阳市司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之所以判处缓刑,是因为85万中有50万是李彦前任答应行贿。判决书显示,李彦及其律师庭辩称,行贿的85万中,有50万是延续前任与齐邓林所在公司的合同,不应由李承担全部责任。
殷都区法院最后认定,采纳该辩护意见。加之李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按照程序,李彦及其单位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10日内上诉。参与办案的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海州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彦没有上诉。
服刑“副院长”
陪同来访老总参观考察
服刑未完,李彦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今年3月4日,正在服刑的李彦,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陪同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蓓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参观考察。3月5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报道了这一消息。一直到今年11月21日,记者登录该公司官网,仍能查到“副院长李彦陪同考察”的新闻。
陕西一媒体人士介绍,服刑期间的李彦,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网上,依然是副院长,位列第四。
日前,记者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大楼一楼发现,光荣榜上张贴有李彦的照片及事迹介绍。
此后,“服刑人员继续当官”消息在网上蔓延,陕西省有关部门也接到举报。
举报者认为,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
李彦所在的单位原为陕西省交通厅下属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交通厅下属国企。因此,举报者认为,李彦属通知禁止对象,后多次向陕西省交通厅等部门反映此事。
再审免刑罚
检察院抗诉被驳
举报发生后,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网领导介绍一栏,李彦资料被删。
举报发生后,即判决生效近4个月后,李彦提出申请要求再审。殷都区法院再审。2010年4月30日,殷都区法院再审判决,判决李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法院再审维持定罪部分,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此案的检察官赵海州介绍,一般情况下,再审属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只有在认为原判有误才会启动。
赵海州称,法院再审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不充分。另外,再审中李彦也没有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免于刑罚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一审法官贾晓辉承认,再审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同,没有变化,“就是量刑变了”。
因认为再审判决不当,殷都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此决定得到安阳市检察院支持。市检察院派出公诉二处副处长于立明出庭支持公诉。
今年8月23日,安阳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改判。
“可能国家主要打击受贿,很多行贿不被追究。”抗诉失败后,赵海州如此推测被驳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