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姜琳)陕西富平开大会“公开处理”上访村民一事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富平县有关部门8日回应称公开处理“不违法”,而且认为此举“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这样的逻辑,并不能消释人们的疑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广场上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不论村民是否属于违法上访,这种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做法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富平法院网站上,“公开处理”上访人员被有关负责人称为“依据法规予以处罚”。富平县有关部门在8日的回复中,也列出了一堆意见与法规,但其中没有一条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对上访群众“公开处理”。对于民众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自主行为的空间;而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而言,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任何对公民自由的处置都是违法。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法治理念。
实际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者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三部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强调一律不许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