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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 要求慎重社会交往

2010-10-13 10:02:08   出处:检察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012

高检院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全文共53条,要求检察官慎重社会交往,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

《规范》全文五十三条,分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和附则七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强调,检察官要坚定政治信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

《规范》要求,检察官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理性执法;坚持平和执法;坚持文明执法;坚持规范执法;重视群众工作,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重视舆情应对引导,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精研法律政策,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规范》指出,要严守组织纪律,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严守廉洁从检纪律,保持清廉本色;严守办案纪律,杜绝违规违纪办案;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严格执行禁酒令。

《规范》强调,要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徐盈雁)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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