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意见》的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该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该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制定的。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详细]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网络赌博犯罪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详细]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意见》明确,“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详细]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意见》同时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
《意见》明确,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详细]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