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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部负责人就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答问

2010-08-30 08:54:55   出处:解放军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为什么要对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其重大意义和主要亮点在哪里,它是如何具体规范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近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总政干部部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其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是在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军现代化建设在新起点上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任务的增多,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预备役军官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分配方式、利益关系、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发生变化,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此外,近些年来在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各级探索了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也需要及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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