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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河指挥部“指挥”法院判案

2010-08-13 10:08:47   出处:法治周末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64

这是发生在四川资阳的一起土地纠纷。

  与“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类似,这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九曲河指挥部要求我们国庆后判,我们一直在等他们”。

  在现行司法尚未与行政彻底“断奶”的体制环境中,权力对个案审判的干扰,往往构成对审判独立与公正的致命损害

  法治周末记者 王峰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高飞 发自四川资阳

  冯敬芳想不明白,70多岁的傅自松为什么要告她,但在一审输了官司10个月之后,她明白了。

  冯敬芳是四川省内江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2006年2月,她代表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市民傅自松签订协议,双方合作开发一块土地。

  这块位于资阳市中心的土地只有11.98亩,傅自松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双方协议的名义是联合开发,但实际上,傅自松除了“卖地”别的什么都不用负责———他也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里约定傅自松将得到109万元。

  但两年之后,被这块地的拆迁和建设规划搅得焦头烂额的冯敬芳,突然被傅自松告上了法庭,傅自松要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联合开发的协议。

  冯敬芳想不明白傅自松为什么要解除合同,更没想到,2009年1月,她还在一审中输了官司。但很快,还在等待二审判决的冯敬芳就明白,傅自松为什么要这样做了。

  2009年11月24日,傅自松又与资阳市国土局及规划和建设局签订了协议,后两者以399.6万元将这块土地回购为国有。

  这份协议让冯敬芳无法接受,因为关于这块土地的二审还在进行之中。更令她无法接受的是,就在傅自松再次“卖地”后的第6天,耗时10个月的二审判决突然作出,这一次,资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傅自松不能和冯敬芳解除合同。

  冯敬芳赢了官司,可这时,土地已经不是傅自松的了,自然也谈不上联合开发。

  更蹊跷的是,资阳市中院为何允许一块尚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土地改变所有权,而且是在二审判决之前短短几天?

  背后力量指使

  资阳市雁江区滨江花园4号地块,位于资阳市新城中心地区,九曲河畔,周围是一片新的住宅区。九曲河穿资阳城而过,是资阳市的母亲河。

  这块地挂在傅自松开的红春副食品经营部名下。2006年2月,冯敬芳与傅自松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想在这里建设一个红春小区。

  合同里约定,在小区建设完成结算以及售房后,冯敬芳付给傅自松109万元,还要求傅自松协助金鹏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金鹏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但之后的两年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由于土地不能过户到具有开发资质的金鹏公司名下,自然也未能进行项目建设。

  不能过户并非违反土地规定。2006年5月12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86次会议纪要中,就已经“同意由红春副食品经营部与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将该土地变更后给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

  2008年5月,傅自松以该地块两年未开发,面临土地成本上升和被政府收回的风险,在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起诉了金鹏公司。

  至于为何两年来这块土地迟迟没有开发,傅自松在一审中称是因为金鹏公司并不想开发楼盘,其真实目的是囤地后再高价卖出。

  但冯敬芳的解释是这块地的拆迁成本超出了预期,金鹏公司原本计划的拆迁成本是230万元,但实际估算后却高达千万元。冯敬芳称,之前的拆迁成本是由资阳市国土局估算的,为此,国土局还曾给金鹏公司一笔70多万元的补偿金。

  针对傅自松的“倒地”说,冯敬芳同样反驳是傅自松想抬高地价。

  2007年起,国内疯狂的房地产飙涨也席卷到了资阳市。

  实际上,按照国家规定,两年内不开发面临收回风险的是非农建设耕地,而这块地的规划用途是商住。

  8月6日,资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钟映海对《法治周末》记者否认了这块地的商住性质。他称,这块土地原来并没有具体的规划用途。但在傅自松与资阳市国土局及规建局的回购协议书上,清楚地写着“原土地用途为商住”。

  就在傅自松起诉冯敬芳要求解除合同之际,冯敬芳从坊间得知传闻,称在这场官司中,70多岁的傅自松只是受背后力量指使,真正原因是另有开发商看中了这块土地,且与资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关系密切。

  神秘的工作记录

  这条传闻无法考证真假,但如今这块地已被用作市政用地。

  2009年6月,资阳市启动工程浩大的九曲河整治行动,希冀在2011年12月之前彻底改变九曲河污染及城市景观问题。

  如今,这块土地的拆迁几近结束,地下将埋入污水管道,大部分地面将用来修路和绿化。

  此时,冯敬芳正在为土地的开发纠纷上诉,结果尚未作出。

  实际上,二审开庭,明显是朝着有利于冯敬芳的方向发展。在二审中,傅自松称之所以双方没有过户,是因为金鹏公司没有支付给他109万元以及过户税款,傅自松的这一要求明显有违双方的合同约定。

  之后,傅自松又称曾写了一份土地过户协议给金鹏公司。但冯敬芳称并没有收到这份协议。在冯敬芳看来,双方没有过户的原因是傅自松要求提高土地折合金,双方意见没有达成一致。

  在资阳市中院2009年11月19日的一份研究工作记录中,二审判决结果的意向已有显露。

  在这份记录中,资阳市中院一名乔姓副院长说,“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因为那块地系建设用地,非耕地,不能适用有关耕地的结果,实体处理也有问题。此案不能行使解除权,审委会的意见是不支持傅自松的请求”。

  《法治周末》记者从资阳市中院内部确认了这份记录的真实性,更发现,这份记录并不是要解决冯敬芳和傅自松的纠纷问题。

  这份法院的工作记录出自资阳市中院与资阳市国土局的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资阳市国土局一名黄姓副局长的办公室,参会人员包括资阳市中院乔姓副院长和本案的主审法官阳文彬,国土局黄副局长与周姓支队长。

  在这份会议记录中,一名没有写出名字的发言人称,“我们收的主体是江春副食品部,你们判决要有利于九曲河工程,有利于我们以后收回谈判。如法院按法律判,我们收金鹏公司的,代价、难度更大”。

  这遭到了乔姓副院长的反对,他称,“按我们的思路判,与你们的意见有冲突”。

  而本案主审法官阳文彬则称,“至于你们与哪个主体谈的问题,现使用权还没有变更,拆迁主体还是傅自松,你们谈你们的,我们判我们的”。

  而在《法治周末》记者得到的另一份资阳中院的内部情况说明中,一名法官介绍,“国土局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傅自松之间的协议无效”。

  这样的意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法院,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写道:“业务庭认为,傅自松与内江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解除合同纠纷案和九曲河工程指挥部与傅自松之间土地回购协议无关,应分别处理。”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反对,他称金鹏公司与傅自松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傅自松与国土局之间是一种行政关系,土地尚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行政关系不能介入。

  治河指挥部“指挥”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国土局为何收回土地成为关键。从这份记录中,依稀可以看出国土局回购土地并不因为九曲河整治。

  在记录中,国土局黄副局长称“这个事情是本月9日才交给我们的,前面是城管在负责,弄不走了才交给我的。”他还表示,“我们开始想不收他这块地”。

  至于国土局开始为何不想收回土地,记录中记载并不明确,只是这名黄姓副局长提到“土地我们算下来要投200万一亩,建设局只能建9000平方米以内,还都要还6000多平方米”。

  冯敬芳告诉记者,当初其在这块土地上的规划建筑面积是1万平方米,但规划的结果是项目亏损,原因是建成项目中要安排回迁6000多平方米给被拆迁户。

  如今,这块土地正在进行市政施工,但冯敬芳告诉记者,其实剩余土地仍可进行商业开发,而紧邻这块土地,是属于某机砖厂的10余亩的地块。当年曾委托冯敬芳联合开发,目前仍未动工。

  进行商业开发的阻碍是土地性质已经改变。2009年11月24日,国土局和规建局以399.6万元回购了傅自松这块土地。两天后,资阳市规划局将这块土地性质确认为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地。

  规划局确认的方式是给国土局回复了一封函,称“《资阳市九曲河综合整治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通过专家评审,按照该规划,红春副食置换地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地”。

  除此之外,冯敬芳称,确认程序没有经过听证。

  又过了4天,资阳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下达。

  蹊跷的是,在回购这块土地的协议上,资阳市规建局同国土局一样,成为了合同的甲方。

  资阳市规建局局长钟映海反复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规建局从未参与过关于这块土地与资阳市中院的协调会。

  但记者得到的一份2009年11月23日资阳市中院内部会议情况说明中,一名中院法官写道“当天参加会议的人除中院外,还有市国土局朱局长、黄局长、周支队长及建设局钟映海等人”。这份记录同样得到了资阳市中院的确认。

  得知土地转让消息的冯敬芳,曾向资阳市中院提出冻结转让资金的申请,但被拒绝。

  为何法院的二审判决排在了国土局收回土地之后?里面则隐藏了不小的玄机。2009年11月19日,资阳市中院一位副院长在与国土局的沟通会上说:“九曲河指挥部要求我们国庆后判,我们一直在等他们。”

  一个河流整治指挥部为何竟有如此能量,能够“指挥”中级法院的判决?记者了解,担任九曲河整治指挥部指挥长的,是资阳市委副书记苟正礼。资阳市国土局和规建局亦是指挥部成员。

  8月6日,苟正礼向《法治周末》记者否认曾做过这样的指示,“我不太可能就细节工作直接作出安排。”苟正礼回忆。

  但在上述内部会议的最后,国土局黄姓副局长说,“我的意见能否给苟书记汇报一下,以免以后工作发生冲突”。而在谈到是否全部回购这块土地时,这名黄副局长说“苟书记的意见是全部收”。

  “我的工作就是全力推动整个工程加快进展。”苟正礼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九曲河指挥部进门的墙上,贴着“正视、面对、拿下”几个红色大字。

  数月来,资阳当地媒体对九曲河整治工程进行了持续的报道。8月4日,《资阳日报》报道称:“建设单位采取错温避暑工作时序,千方百计保证施工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快速高效推进。”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项工程也面临着多起拆迁信访。当被问及这项耗资数十亿元的项目是否在四川省立项,苟正礼语焉不详地表示已经立项。

  如今,金鹏公司对资阳市国土局和规建局提起的诉讼仍在一审之中,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称,金鹏公司若想继续被判胜诉的联合开发协议,还需与傅自松进行协商解决。但冯敬芳告诉记者,二审结束后,她就再没找到过傅自松。

  一针见血

审判不能沦为权力的附庸

  傅达林

  在现行司法尚未与行政彻底“断奶”的体制环境中,权力对个案审判的干扰,往往构成对审判独立与公正的致命损害。此次披露的四川资阳土地官司,就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一桩看似简单的土地官司,因为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预”,致使这起官司变得错综复杂起来,而直接操控司法的幕后之“手”,恰是市国土局和资阳市规划建设局。

  与以往稍有不同的是,此次司法的最终裁判表面上并未对权力“俯首称臣”,而是给了原告一个胜诉的结果;问题是,这个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文书,完全是遵循行政部门“应在国土局与傅自松达成土地回购协议后再判决”的指令下达的,迟延的胜诉烙印上剽悍的权力印迹和无奈的原告诉求。

  这样的“操控”显得很是“有水平”,形式上的司法程序几乎完全恪守了正义法则,实体的结果也显得如此公正,很难让人挑出什么显性的毛病。如果不是对幕后操控环节的披露,我们难以想象原来正义裁判的背后竟然暗藏着如此多的玄机。这就是行政权力的厉害之处,它不仅以会议决定公然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它更可以在幕后化为无形“推手”,引导审判去按图索骥地“运送正义”。

  从陕西国土厅被指介入富豪煤矿纠纷事件,到四川资阳土地官司中的权力“魅影”,行政干扰司法、权力介入审判的现象令人震惊,其折射出的地方司法格局困境更是“冰山一角”。而行政之所以插手司法,权力之所以摆布审判,最终目的不外乎各种利益的考量,无论是维护稳定还是促进发展等等借口,冠冕堂皇的外衣下其实都遮掩着部门利益乃至权力谋私的不良目的。而在行政权力的“淫威”之下,地方司法或被威逼利用,或是自甘沦为附庸,审判变成一种服务于权力意志的法律程序,正义成为权力黑手拿捏的道具。

  一直以来,如何避免权力对审判的干扰,如何准确地划分行政与司法的疆界,是法治国家不能回避的难题。

  就我国现实而言,企求于地方权力的自谦或是寄望于司法自身的崛起,都显得过于“一厢情愿”。着眼现有资源,在社会上培育、凝聚并最终确立一种权力受限的常态观念,一种推崇审判独立与公正、反对干涉与侵扰的社会主流意识,以对行政干扰审判形成强有力的谴责氛围,也不失为一条可行性方案。当然,从根本说,要杜绝行政明目张胆地干预审判,还必须走体制改革之路。

  ■延伸阅读

  7月17日,陕西横山县村民因矿权纠纷发生械斗,被媒体认为是陕西省国土厅对抗法院判决引发的。

  资料图片

  ■案例: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生效判决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导致行政干预审判的两大因素

  途径一  财政控制

  我国实行“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人民法院财政预算是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决定权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手里。不但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办公设备的添置决定于同级政府预算,就连法院人员工资开支、办公经费支出等也都要受制于同级政府。

  途径二 人事管理

  按照现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法院法官职位还要受到政府编制的约束。编制管理本来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机构的管理活动,但是现在却同时成为政府控制法官职位设置的制度。另外,许多地方政府还规定,法院招聘法官除了符合法官法条件外,还要具有本地居民户口、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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