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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缘何成为问题官员挡箭牌

2010-08-13 09:56:40   出处:法治周末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692

 提级审批,此举就诽谤罪适用而言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也仅是目前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应急措施。此举的局限性在于,这只是批捕,公安局还可以拘留人,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拘留之后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效果有限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郝佳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8月9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预计本周内,将就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正式向全国检察系统发文。

  近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并提出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此举直指近来频发的公民因批评官员而被指控诽谤罪,进而遭受逮捕之事。

  批评建议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是,在“彭水诗案”、“王帅案”、“曹县段磊案”、“唐山杨勇父子案”等一系列案件中,百姓却因言获罪枉遭逮捕。“跨省追捕”、“进京抓记者”、“全国通缉”,背后都有诽谤罪的影子。

  诽谤罪,业已成为问题官员的挡箭牌与撒手锏,成为公众与媒体的噩梦。

诽谤罪规定模糊

任意解释空间大

  法律规定的笼统、模糊给了司法机关极大的任意解释空间,进而使得诽谤罪得以成为问题官员的保护符,动辄施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何谓情节严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缺憾也遭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致抨击,认为正是这一模糊规定,为诽谤罪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民事侵权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依靠学理解释,一般认为,主要指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情况,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

  北京律师朱显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诽谤罪在罪与非罪上,大部分情形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无法界定。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界定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类型,而不宜任由各司法机关酌定行使司法权,从而容易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或者混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可以说,法律规定的笼统、模糊给出了极大的任意解释空间,进而使得诽谤罪得以成为问题官员的保护符,动辄施用。

“诽谤罪”一旦被滥用

为打击报复提供理由

  诽谤罪一旦被滥用,这为某些公权力行使者打击报复提供了一个理由

  在刑法上,诽谤罪属于轻罪,其最高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这样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刑法却以但书条款规定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适用公诉。这样的区分饱受诟病。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立法者设立公诉部分主要还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是现在看来这种区分值得商榷。

  他直言,“如果把对某个领导人的批评也笼统视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那反而会侵害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刘中欣认同刘仁文的这一观点。

  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些官员屡屡恶意利用。‘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原本就是高度抽象的概念,具有弹性解释的很大空间。由于近两年对‘维稳’的强调,更加带有敏感性,这使得一些官员利用其模糊性解释的不易反驳、利用各级对‘维稳’的不敢怠慢心理,将诽谤罪打造成一套护身铠甲、一件伤人利器,恶人先告状,转守为攻。”

人财物过度依赖地方

难挡领导批条打招呼

  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主要受制于地方,其司法活动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涉也是事实

  审查、批捕、公诉乃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表现,其检察权的行使应当是独立的,但普通群众因批评政府官员而遭到逮捕和公诉,难免会使人联想到政府权力对检察权的干预。

  高强(化名)是一名基层检察官,多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难免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涉。这种干涉主要以“交办”、“协调”等方式出现。对于这种情况,检察院主要通过检委会集体决策机制进行对抗,或者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寻求上级支持。

  高强说,在他工作的地方,多数时候这种对抗可以起到效果,检察院都能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是个别时候压力很大,主要是“底气不足”。《法治周末》记者问及原因,高强无奈地说:“人财物还是严重依赖对方(当地政府)。”

  在朱显有律师看来,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是多方面的,财政、基建、工资奖金和福利、升迁,或多或少在政府影响范围内。

  他说:“生存的压力超过对正义的追求,试想让一个检察官正义,那么也必须给他一个正义的环境。”

  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主要受制于地方,其司法活动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涉也是事实。对此,刘仁文研究员提出,最理想的做法是司法机关垂直领导,“如果因为财政短期内离不开地方,至少在人事任免等方面上级机关应当有更多的发言权”。

  “再就是要创造和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环境和风气,要严格禁止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招呼的做法,以后发现这种情形一律公开,看谁还敢批条子打招呼!”刘仁文说。

上提一级审批制度

撤去问题官员挡箭牌

  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的毕竟只是书面材料,容易产生偏听偏信的结果,若采取公开听证,效果更好

  在2009年,公安部就曾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但该通知的效果似乎有限。此后,百姓因言获罪的案件仍然频频发生,如“唐山杨勇父子案”、“郧西陈永刚案”等。

  那么,最高检此次提出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能否真正起到遏制诽谤罪滥用的作用,能否撤掉问题官员所持有的挡箭牌呢?对此,几位受访者的态度不一。

  “很好,作用会比较明显。”朱显有认为,在中国,一旦有了正义独立权力干涉不到的环境,人民的言论自由必将得到很好的保证。

  刘仁文认为,此举就诽谤罪适用而言,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也仅是“目前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应急措施”。对于此举的局限性,刘仁文研究员直言“这也只是批捕,公安局还可以拘留人,你不批捕,我拘留之后再搞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所以效果有限”。他同时指出,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的毕竟只是书面材料,容易产生偏听偏信的结果,若采取公开听证,效果更好。

  刘中欣说:“这一举措并不意味着绝对不批准逮捕涉嫌诽谤官员的犯罪嫌疑人,更不意味着绝对不起诉涉嫌诽谤官员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意味着这样的人最终肯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他看来,上提一级审批的做法无法治本。

  高强的看法是,最高检的举措充其量只会是内部规定,射程有限。“尤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对地方人、财、物的高度依赖的当下,下级司法机关更多的恐怕还是听命于地方,而不是服从于上级。上级观点、通知下达到哪一级,很难讲”。

  一席之谈

  当诽谤罪被公权力者所利用,作为扭曲、打压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作为对社会批判者深文周纳、罗织构陷,致他们因言获罪的帮凶,那么所沦陷的不只是一个罪名,整个法治边疆可能将渐渐被洪水吞噬。对此,司法机关不是不努力,然而,他们的发力,如最高检关于诽谤罪的三点指示,怎么看都近乎力不从心。不从正面确立法治原则,也许,我们仍会被冰冷的午夜湮没。

  (羽戈)

  在高悬的诽谤罪风险之下,公民的表达权空间日趋逼仄。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整内部工作机制,防止诽谤罪随意加诸公民之身,表现出了足够的制度善意。最高检对于诽谤定罪宽松化的机制设计,对于创造公民真诚批评“公仆”的氛围,难能可贵。但与此同时,只有公民的意见表达系统整体完善了,权力限制公民发言权利的习惯在制度的硬约束下被扭转了,真诚的“民谏官”、“民批官”不入诽谤罪的规定,才能实至名归,达成设计者的终极命意和公民的权利诉求。

  (邓辉林)

  最高检的这个表态当然好,在批捕、公诉环节若能把好罪与非罪这一关,对减少因言获罪事件当然有帮助。官员声誉和利益集团利益绝不等同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既然批评、指责领导不能按“严重危害”视之,刑法中诽谤罪之公诉条款可一删了之。废止诽谤案件的公诉条款,规定诽谤案全部为自诉案件,这才符合公理、法理,从司法实践效果说,这比公安部、最高检下文件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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