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失去了就失去了,不要太在意”,许霆假释回到山西,依然是媒体聚焦的对象;他心态上放得很开,一再感叹“自由真好”,还买了《狼图腾》和《一生好运》来读
2010年7月30日,许霆在服刑3年后获假释回家,法院批准许霆假释是由于其在狱中表现良好,并且已交2万元罚金。但据媒体披露,从ATM机中取出的173826元钱并没有退还。
对于许霆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退赃,7月31日《南方都市报》援引许霆二审辩护律师张新强的说法:最高法院核准本案时,没有提及退赃,只申明缴罚金,“因为银行的损失已经得到自动柜员机厂家的赔偿了”。于是,人们有疑问:许霆案的赃款,是不是不用退了?如果答案是“可以不退”,那么,为什么可以不退?如果答案是“必须退”,那么,该怎么退?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说。
第一,必须无条件退赃。这是法律规定,也是实现正义的要求。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偿;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17万多元,是许霆违法取得的,必须追缴或责令赔偿。“银行的损失已经得到自动柜员机厂家的赔偿”,律师这么说,其逻辑似乎是:既然退了也没人给,也就不用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