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提成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或技术成果提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应
遵循自愿、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的当
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第五条 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
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
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
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由各出资
方协商认可并签订书面协议;也可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
估作价。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的,经评估作价后,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确认的评估价入股。
第七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当事人应当签
订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技术成果入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技术指标、技术
成熟度和权利状态以及市场前景分析;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方式和作价金额,经评估机构
评估的,载明评估值;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所占企业资本比例;
(四)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排期表(包括入股技术成
果交付时间、方式,验收标准、方法);
(五)技术成果持有人保证技术成果得以实施转化的
义务,其他出资人的义务;
(六)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技术成果持有人对该技
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
(七)其他出资人对技术成果的保密义务;
(八)技术成果产权的转让、赠与、继承、质押及清
算;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十)收益的核算办法和分配方式;
(十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十二)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
(十三)股份的变更与追加;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六)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七)附件。
第八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对第七条所列条款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留的权利范围不明确
的,技术成果持有人不得再作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
(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按出资比
例分担风险责任;
(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属不明确的,归完成后续
改进方所有;
(四)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
由技术成果持有人承担;其他出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技
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犯他人权益仍然实施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第九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经入股企业、职务
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三方协商同意,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按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一定比
例持有股份。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不持股的,可通过技术成果提成
分享收益。
第十条 属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
目,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不低于该项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50%的股份。
第十一条 在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成果主
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80%的比例。
第十二条 经协商同意,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股的,
入股企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三方应签订技术成果持股合同。技术成果持股合同一般包
括以下条款:
(一)持股比例或者份额;
(二)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
变动的条件;
(四)职务技术成果的保密;
(五)股权的行使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前款第(一)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持股比
例为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取得股权
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第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应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持股登记,技术成果持有人
应当如实提供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风险分析报
告,其他出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和资信等情况。
第三章 技术成果提成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提成,是指职务技术成果完成
人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者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
果的收益中,按一定方式和比例获得分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技术成果转
让的,应从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
的比例奖励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
应奖励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获得的转让收
益,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资金到位后应在30日内付
清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第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成果完成
单位应当从销售之日起连续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
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每年结
算支付一次。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
人。
第十八条 提成的具体比例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
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程度;
(二)生产规模、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对开发、研制该成果的前期
投入。
第十九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经职务技术成果完
成人同意,可将其提成折算为股份,由技术成果完成人持
有,并签订持股合同。
第二十条 职务技术成果提成的,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签订提成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
(二)提成方式、核算办法及比例;
(三)提成的支付方式;
(四)提成起始时间、期限;
(五)技术成果的保密;
(六)技术成果实施所造成的侵权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技术成果完成人
公开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持股合同或提成合
同,应送交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发生争议的,可
协商解决或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协商、调解
不成,可按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