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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2008-06-15 17:34:3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5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分级预算管理,设立兵团、师(局)两级预算。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局)总预算构成。
    兵团、师(局)各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兵团、师(局)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兵团、师(局)财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部分顺序核定。
    个人部分指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支出,各级预算应予以保证;公用部分指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实行定额控制;事业发展支出部分指建设性开支,事业发展支出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量入为出。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编报工作,并对本级党政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预算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七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本级自有财力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
    第九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编制兵团本级预算草案及汇总兵团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师(局)财务局(处)负责编制师(局)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各级预算按财务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批准兵团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下级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和兵团规定、决定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师(局)党委常委会审查师(局)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党委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兵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兵团财务局长会议初审后,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复审,由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兵团下达。
    第十四条  师(局)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师(局)长办公会议和师(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兵团财务局审查,由兵团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准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对不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的单位,各级财务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确保预算收入的完成。各级预算支出都必须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需追加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拨款。
    第十九条  在执行预算中,凡隐瞒预算收入,挪用、挤占、拖欠应上缴收入、擅自变更预算、转移预算资金及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或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
可缓拨或停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兵团本级预备费、救灾支出动支审批权限
    (一)预备费开支不足50万元的由司令员审批;数额超过50万元,提交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后签批。
    (二)救灾支出由兵团救灾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兵团分管救灾和财务的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司令员签批。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执行情况应于每季终了七日内,年度终了十日内向规定领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能调整。但遇有以下情况时财务部门可以调整预算。
    (一)上级追加预算指标、专项拨款,依据上级文件调整。
    (二)兵团、师(局)财务部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预算科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的可以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改变原批准的预算结余或预算超支数额时,必须按预算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决算报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核,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查批复。在审查中几发现决算反映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兵团有关决定、规定的,上级财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向本级党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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