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搬迁调整。
第三条 企业实施搬迁调整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协同配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实施搬迁调整要与改革、改制、改造和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搬迁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企业搬迁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搬迁企业的重建应当与开发区和乡企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形成高标准、专业化、配套合理的工业格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均须搬迁:
(一)在二环以内,可通过搬迁取得比较效益的;
(二)处在二、三环之间,地理位置好,比较效益明显的;
(三)在三环以内,进行技术改造,需改建、扩建厂房、办公楼,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
(四)在三环以内,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40%以上的;
(五)在三环以内,被确定为污染城市环境,不能实现治理达标的。
第七条 企业搬迁方向:
(一)化工、热处理、电镀类可造成水污染和铸造等类污染空气的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迁移,并结合技术进行,推行“三废”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按照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达到环保标准;
(二)汽车零部件类企业主要向双丰工业小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迁移,充分发挥距离一汽较近、配套半径小、运输费用低、信息传递快的优势;
(三)光机电类企业主要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建立高起点、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光机电工业园区;
(四)纺织类企业主要向第一毛纺织厂(以下简称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现有厂房和占地把除银龙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纺织、染印等专业的企业相对集中起来;
(五)轻工类企业主要向奋进乡几个乡企小区转移;
(六)原料药生产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转达移,发挥兴隆山现有原料生产基地作用,营造我市新的原料药工业园区;
(七)生物制药类企业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移;
(八)粮食加工类企业主要向大成集团周围转移,发挥大成集团在同行业中的带动作用;
(九)建材类企业主要向金钱堡方向转移,搬迁企业的建设要加强粉尘治理和综合改造,减少污染;
(十)其它行业的企业,包括老企业和预新建的企业,分别向各区在44个乡企工业小区中所建的园区转移。
第三章 企业搬迁的审批
第八条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实施搬迁调整报告,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方可批复。
第九条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请示;
(二)搬迁调整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三)搬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选址意见书;
(五)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建项目审批的环保报告书。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立项而擅自实施的,不享受搬迁调整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搬迁调整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市政府收回后,从招标拍卖所得金额中支付土地转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直接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 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依法进行招标拍卖。
地上物的补偿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或者依法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
国有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转让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搬迁,将市留用部分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返给代征部门5%外,85%返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作为企业重组资金,但用于原企业部分不得低于70%;10%作为政府搬迁
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组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使用。
对集团企业,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偿。
第十四条 实施搬迁的企业,出让(或转让)土地时涉及到市管公房的,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迁补偿费用中支付托欠的房租。对一次性付清的,可按70%支付;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给予适当减缓。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搬迁调整过程中的拆迁行为,属拆迁部门负责管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六条 实施搬迁调整企业原厂区土地按合法手续抵押的土地、房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抵押资产给予保全的原则;
(二)搬迁调整企业要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商讨抵押资产的处置办法,新厂区建成后,要及时用等值的资产和土地变更抵押给债权人,并签订有关协议,解决好变更抵押的“时间差”和“价值差”问题。变更抵押的评估费和公告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他项权利证不收登记费
。
第十七条 在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化,搬迁企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要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搬迁补偿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为支持企业搬迁调整,对积极还贷、并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银行可按还贷数额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企业,可从土地收益中按不高于5个百分点的比例增加搬迁补偿金:
(一)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达产后新产品产值率超过30%的;
(二)加入大企业集团的;
(三)通过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
(四)利用本系统现有土地和建筑物达到60%的。
第二十条 异地建厂的国有企业,重组后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三年内给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搬迁企业在腾出的原址兴办第三产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照顾;对聘用下岗职工新办企业的,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地税部门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搬迁调整期间,应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实施搬迁调整企业房产过户所涉及的税金,按长发(98)10号文件及市企业改制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搬迁中,符合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房管部门在办理变登记时,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 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条 企业搬迁期间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省直及外地在长企业的搬迁调整,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执行本办法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长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