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2008-06-09 09:42:3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