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2008-06-08 15:58:4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在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