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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2008-06-04 17:31:0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20

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1990年3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危险性。
    第二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冰片、皂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冰片、皂素生产;其它工艺类似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或车间)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厂址选择应在居民区的下、侧风向,与居民区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五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GBT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其引雷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器设备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储存汽油、乙醇等易燃易爆原料、中间体的危险品仓库,并逐步改设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第八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完整、可靠的冰片、皂素生产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适应冰片、皂素安全、生产需要的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章  操作场所要求
    第十条  厂房应通风良好,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应在0.05—0.22。设备、操作台等设施应布局全理;其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安全门至少有2个以上,畅通无阻,并向外开启。
    第十一条  反应、提取、结晶、包装、干燥、离心等工序必须相互隔开;或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操作场所存放的汽油、乙醇、松节油等物料,不得超过一天半的用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仪表管线、照明器具、引雷设施等,必须按照防爆等级安装,并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必须采取严格的防静电措施:
    1.应采用金属管道输送易燃物料,如必须使用塑料管时,应在管内安装多股铜丝编织的导线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2.反应釜、计量罐、结晶槽、溶解锅、储罐、离心机等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并定期测定。
    3.所有管路的法兰接头处,必须有导线跨接。
    4.使用汽油、酒精、松节油工序,必须采用无火花工具。严禁使用塑料等等易产生静电的工具。
    5.操作场所地面禁止用油漆或绝缘材料铺地;禁用汽油、松节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拖擦地面。
    6.使用汽油场所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上。
    7.操作工应穿戴布质或抗静电料质服装。严禁穿着合成纤维服装,及在操作现场穿脱衣服。
    8.严禁穿带钉子鞋进入工序。
    9.严禁带压提取、常压输送可燃液体及其混合液。
    第十五条  可燃液体应从容器的下部进入,如确需从容器上部进入时,应对进料管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设备、管道应相对密闭,防止泄漏。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冰片酯化反应必须装有备用水源、备用电路,必须有放空设施。
    第十八条  冰片酯化反应岗位应有隔离设施和温度报警系统。
    第十九条  提取出料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条  管道输送汽油,应采用正压泵输送,其流速不得超过0.6米/秒。
    第二十一条  检修时,必须清除动火场所的物料和清洗管道、设备,并经测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操作场所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备有可以阻挡初起火苗及流淌地面液体的石棉被、玻璃棉被、湿麻袋等。
    第二十三条  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计、安全阀、防护罩、接地导线、灭火器材等一切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测,保证灵敏可靠。
 
          第四章  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安全管理,应实行专群结合的方针,并应制订严格的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备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冰片、皂素的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的安全员,并建立严密有效的安全管理网。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主管厂长,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车间主任必须由具有制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冰片,皂素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凭岗位操作证上岗。
    第三十条  酯化、提取、结晶等关键工序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厂长负厂安全第一位责任,分管厂长对分管的车间、部门负安全第一位责任;车间主任、科长负本单位安全第一位责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本班组负安全第一位责任;操作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第五章  职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冰片、皂素的生产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保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凡患有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病、血液病、结核病等《工业禁忌症》人员不宜安排在从事使用汽油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妇女妊娠及哺乳期间,应暂时脱离汽油作业岗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改革(改进)工艺、消除危险因素有显著成果者,对抢救、防范事故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尽事项,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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