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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2008-06-03 19:31:2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36

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救援列车起重工(以下简称起重工)的主要任务是捆绑吊件,管理维护索具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与起重机司机共同完成起复机车、车辆任务。
    第2条  起重工必须视觉、听觉正常,身体健康,熟悉本规则和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经过必要的技术业务训练,取得安全技术合格证后,方准正式参加作业。
    第3条  起重工应熟悉起重机性能,在起重机工作过程中,应与司机密切协调,动作一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作业安全。
    第4条  起重工在执行职务时,须带规定的臂章,使司机和有关工作人员便于识别。
 
          二、工作前的注意事项
    第5条  起重工在工作开始前应:
   1.根据救援列车主任的命令和起复计划与起重机司机共同商定作业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2.检查确认使用的钢丝绳、铁链、卡钩及其他绳索工具状态确属良好;
    3.各项防护用品穿戴整齐,任何季节均须戴手套作业。
 
          三、工作中注意事项
    第6条  起吊物件的重量,必须预先准确估量清楚,据以确定每次应吊的数量和使用适当的索具。起吊重量不明时,不得盲目作业。
    第7条  每次挂绳完毕起吊前,必须检查确认下列各项,方准发出起吊信号。
    1.所吊物件重量不超过起重机安全起重量,并注意吊臂起重量标示牌,检查吊臂高度,是否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
    2.挂绳的负荷是否超过安全起重量;
    3.吊钩中心是否对正吊件中心;
    4.挂绳的位置是否牢靠平衡;
    5.起重工及其他人员是否已离开吊件下方半米以外;
    6.显示信号人员和其他起重工等人员是否已用呼唤应答方式联系。
    第8条  每次起吊物件,必须经过试吊。当物件吊起少许离开地面时,暂停起升,显示信号人员应即检查所吊物件是否均衡牢固,起重机是否稳定。经确认无危险时,始得继续发出起升信号。
    第9条  起重机工作时,绝对禁止起重工及其他人员在吊臂或吊件下方逗留或通过。
    第10条  起重机移动吊件时,显示信号人员必须确认在移动方向内没有人员或障碍物后,才能发出操作信号。
    第11条  卸放吊件时,在吊件接近地面停止降落以后(最高不超过100毫米),起重工才能接近吊件,绝对禁止在降落中用手扶吊件,以防碰伤。
    第12条  吊件卸放后摘钩抽绳时,应注意是否挂住。抽出绳子一方不得站人,以防绳头弹出伤人。
    第13条  禁止利用吊钩或在移动的物件上带送人员,在悬空的吊件上不准站人。
    第14条  吊物件装车,当吊件尚未放入车厢时,车厢内不准有人。吊件落到接近车厢底时,起重工才能进入车厢内垫底摘绳。吊物件卸车,当吊件挂妥,应在起重工退出车厢后,才能起吊。
    第15条  装卸车时,起重工应将车辆手闸拧紧或放止轮器,防止作业中车辆发生溜动。
    第16条  在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与有关工作人员步调一致,注意安全,防止事故。不得在工作中吸烟、吃东西或闲谈等。
    第17条  起重工对钢丝绳、索具等,必须经常检查确认其状态是否良好,绝对禁止迁就使用不合安全要求的钢丝绳和索具。
    第18条  起重机作业信号显示方式规定如附表。向司机发出的信号,必须清楚正确,以防误认发生危险。
    第19条  起重机作业信号应由指挥作业的一人发出,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向司机发出信号。但遇有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工作人员均可直接向司机发出停止信号。
 
          四、索具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第20条  吊挂有棱角的物件时,钢丝绳或链条与吊件间应用木块或麻布等衬垫,以防损伤或切断绳链。
    第21条  用钢丝绳或链条捆系吊件时,不得有结扣、扣节或拧绕处所。
    第22条  连接链条时,应用螺丝穿结,禁止用铁丝绑扎。
    第23条  起吊物件时,应注意捆绑钢丝绳或链条在吊钩上的吊挂位置,勿使全部负荷集中在吊钩的尖端。
    第24条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经切实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第25条  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捆绑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捆绑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破断拉力
            安全系数=------
                      最大容许拉力
    第26条  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用编结法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丝钢绳直径的十五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结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3个。
    第27条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更换:
    1.烧坏、压扁变形或一股折断时;
    2.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
    3.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顺绕钢丝绳超过5%,互绕钢丝绳超过10%时。
    第28条  链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1.链环发生弯曲、裂纹、锈蚀严重时;
    2.链环变形,其伸长程度超过原有长度5%时;
    3.链环磨耗程度超过原有直径25%时。
    第29条  吊钩和吊环有永久变形或裂纹时,应报废更换。吊钩断面高度磨损达10%时,应重新验算,以确定更换或降低负荷使用。
    第30条  捆绑或吊挂用的钢丝绳和链条,每年应作1~2次的静负荷试验,新品在使用前亦应作静负荷试验。试验时,应以二倍于最大负荷量的重量悬挂10分钟,验明钢丝绳没有断丝或严重变形,链条的各个链环没有断裂或变形现象,方可使用。
 
          五、工作完毕时注意事项
    第31条  工作完了,对所有的绳索工具应妥善整理保管,并认真检查其状态有无损坏。对不合安全条件的,应立即整修或更换,以防影响下次使用。
    (附表略)
 


198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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