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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2008-06-03 19:14:1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99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年7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体育科技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科技成果包括:
  (一)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和发展体育科学方面,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成果。
  (二)在解决体育科学技术方面,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等。
  (三)在制定体育或体育科技政策、规划、管理方面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情报、信息,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技术成果可采取如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专家评议;对涉及面较广,对体育事业或体育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技术成果,可由下达任务单位或主管部门召开专家鉴定会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四条 体育科学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公开发表或宣读并得到学术界的公认后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此类成果的鉴定应采取通讯的形式进行,即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将成果的有关资料寄给鉴定委员会成员,分别提出鉴定意见,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汇总并写出鉴定意见,报组织鉴定部门审批共发给鉴定证书。
  第五条 需要进行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经生产或体育运动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在本单位实施应用,应经其L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或体育运动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专利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六条 体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按部门、单位归口管理。
  (一)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国家科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国家体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组织和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鉴定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的总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需由三个以上单位,5-13名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课题研究人员和与被鉴定成果的技术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被聘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体育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使用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材料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用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第九条 申请鉴定体育科技成果的单位,须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提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单位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技术或学术资料。
  第十条 凡列入国家体委体育科研课题计划的科技成果,须经研究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体委提出鉴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须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鉴定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的职责:
  (一)在接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技术;无学术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下列决定,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4、其它有关事项。
  (二)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有权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贡:
  (一)对申请鉴定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科技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1、体育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均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时,应将专家评审意见附在鉴定书之后。
  应用理论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初中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3、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保密范围及提出建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三)鉴定委员会应对所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监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
  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疑义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十四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略)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三、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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