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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木材节约代用的规定

2008-06-02 14:06:0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10

化学工业木材节约代用的规定   
                                                                                                             
1983年12月28日,化工部
 
          序
    木材用途广泛,资源短缺,产需矛盾尖锐,为节约使用国家有限的物资,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分
    第一条  化工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律禁止搞木结构。严禁使用木屋顶。
    第二条  化工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禁止使用木门窗、木地板、木吊顶、木楼梯、木护墙板、木窗台板、木窗帘盒、木挂镜线及其它木制装饰性物件等。
    第三条  木门窗应改用钢窗、钢木门、填心板门、纤维板门、塑料门窗和其它新型材料代替。
    第四条  在用的木结构建筑、木装饰、木制品,必须加强维护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大修时,要改用非木材材料代替。
    第五条  挖潜、革新、改造的技术措施等新建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永久性输变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新建、大修、更新改造,除腐蚀性严重的地区和地形特殊、条件困难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第七条  新建铁路专用线、站界内线、干线及旧干线进行大修时,除钢桥、道岔及过渡线两端,基床有下沉、挤出和翻浆冒泥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地段、冻害地段和曲度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的线路,以及矿山移动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轨枕。
    第八条  铁路和公路桥,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结构桥梁。
    第九条  各种矿井永久性巷道,禁止使用木材做支撑。
    第十条  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座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第十一条  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用途(如外宾招待所、科研建筑、体育馆)不能执行上述规定需要用木材时,应按隶属关系报部经国家经委木材节约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二、设计与施工部分
    第十三条  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要广泛开展节约代用木材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改进设计,改革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推广采用新工艺、新结构和新材料。
    第十四条  化学工业工厂、矿山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除按本规定中“禁止使用木材部分”进行设计外,还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
    1.生产装置和辅助装置的设计,能采用露天布置的应尽量采用露天布置,以减少厂房建筑。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异形构件和设备基础等,要采用钢模板、钢支架的施工方法。
    3.冷却水塔不得采用木结构、木质填料和木收水器;已有的木结构冷却水塔,要加强防护;大修、更新改造时,要采用其它材料代用,今后不得再用木材。
    4.操作平台、盖板、车间工具箱、机修工作台、仓库货架,禁止使用木材制做;工人更衣箱、化验台应尽量少用木材。
    5.成品包装和运输的设计,凡能采用集装箱包装的物品,均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同时要按照本规定中“代用和回收部分”有关产品包装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中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使用木脚手架。
    第十六条  施工用的木模板,要采用钢模板或其它材质的模板代用,代用量要求达到工程用模板数量的80%至85%。现有模板要加强维护,或改制成组合模板,增加使用周转次数。
    第十七条  部属施工单位,现场大型临时建筑,要严格按照(83)化基字第114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队伍因任务搬迁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用木材包装器材,要采用铁集装箱或其它代用材料进行包装。
    第十九条  大件设备运输吊装和器材堆放所需木材,必须严加控制,严格核算,专项报部审批。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用燃料和冬季烤火,严禁烧木材。
 
          三、代用和回收部分
    第二十一条  橡胶杂件、胶布制品、机械小型配件、汽门嘴、汽门芯、染料中间体,农药及其它化工产品,不得用木箱包装。
    第二十二条  现用木材包装的产品,都要切实研究,制定措施,改用铁桶、塑料桶、钙塑箱、竹层压板及其它材料包装。
    第二十三条  必须使用木箱包装的产品,要制定合理箱型,箱板要采用竹层压板。
    第二十四条  化工机械产品的包装,在保证牢固性的前提下,要采用菱镁混凝土、竹层压板、刨花板及其它材质包装产品。
    第二十五条  化工生产专用木质配件(如板框压滤机用的木板框、纯碱塔器用的木格栅、橡胶厂用的木轴等),要研究以塑料、竹子、橡胶、玻璃钢等代用。
    第二十六条  铸造翻砂用模型,应推广使用金属、塑料、菱镁混凝土、腐朽桦木等制作。
    第二十七条  调入物资的包装箱,严禁私用、毁坏,应回收加工改制统一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家具及办公用具,应本着美观实用的原则,积极采用钢木结构、轻金属和塑料等材料进行制造,扩大对人造板、特别是刨花板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铁路车辆、汽车车厢、船舶内部装饰等大修时,要逐步将使用木材的部位改用金属和其它材料代替。
    第三十条  吊装的施工机具要采用钢质中基代替垫道木。
    第三十一条  对国外设备器材的木包装,由负责开箱检验和保管单位回收,顶替建设单位部分木材指标;大修拆除的旧木料和旧木制品,要由供应部门统一回收,改制利用,严禁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化学矿山坑木支护要降低消耗,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尽量回收。
 
          四、加强技术管理、合理加工、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所有在建项目,要根据本规定,研究节约代用木材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正在设计尚未交付施工图的建设项目,由设计院负责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方案;正在施工的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  由于以钢及其它材料代木修改设计发生的价差,所增加的费用,可报原批准机关追加概算。
    第三十五条  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必须具有木材需要数量的总概算,审核设计时,要审批木材需要量。
    第三十六条  制定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要包括木材节约代用措施,审定施工方案的同时要审批木材代用数量。
    第三十七条  凡属木材划转供应的企业,应与当地木材加工部门配合,做好统一加工、节约使用木材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出材率和综合利用率,企业只能有一个木材加工点。要注意木材的合理下料,出材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小料要拼接使用,不许长料短用,刨花、木屑能自行综合利用的,要自行综合利用,做到物尽其用。
    第三十九条  库存木材,必须切实做好保管工作,要合理堆放,实行科学管理,避免木材降等变质。
    第四十条  所有库存物资的保管,不准用木材垫垛。
 
          五、其它
    第四十一条  要教育和发动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结合物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代木办法。
    第四十二条  对包装改革和重大节木改革项目,企业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管理不善致使木材浪费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严禁私人挪用公家木材制作家具,不得借工作调动用公家木材钉箱打柜,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要赏罚分明,对节约代用木材有成绩者、在节约代用工作方面有发明创造者的技术革新者,应按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原国家物资总局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草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节约代用木材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采取节约代用后,其节约下来的生产维修木材,在国家指标不削减的情况下,由企业自己使用,对可以节约代用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的企业,则要扣除木材分配指标。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化工部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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