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2008-06-02 13:59:4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142
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1983年10月29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械冷藏车(以下简称机冷车)是完成铁路易腐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特点是运行全国,要求在不同季节承运各种鲜、冻货品,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
机冷车由铁道部指定的铁路局和机保段配属,负责运用管理和施行定期检修。每个车组由车辆、柴油机、冷冻机及电气等设备(以下简称车辆三机)组成,构造复杂,机电配件要求精度高,性能质量可靠,因此,必须加强机冷车的定期检修工作,为统一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特制定本《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第2条 我国铁路机冷车的定期检修制度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分为厂修、段修和辅修三级修程。机冷车段修的根本任务:保持三机车辆在下次厂、段修之前的各部性能状态良好;延长车辆机组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修,消灭行车机械事故,保证运行和货物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3条 为提高机冷车检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段修规程,加强质量检验制度,由配属局、段编制检修工艺和检修技术作业过程,在检修工作中应加强修车作业计划,扩大配件互换范围,积极采用修车机械化,测检样板化,提倡科学、文明修车,以达到均衡生产,提高质量,提高修车效能的目的。
第4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能负责制,以及发挥检验人员的把关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检修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推广执行规章好的典型经验,保证规程具体贯彻实施。
第5条 在执行段修规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车辆段和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意见不一致,可先按机保段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同时记录在车统22—B上,并将不同意见报局和路局验收室。属于本规程无明确数据或具体要求者,由机保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处理。
第6条 有关轮对、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下列规则执行:《车辆轮对、轴承组装及修理规则》[(79)铁辆字638号];《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待发)。
以上规则如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7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作为机冷车段修和验收质量的依据,如有问题、其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二、基本要求
第一章 检修周期
第8条 机冷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厂修、段修和辅修(包括轴检)三种修程。各种修程是以车辆运用周期为主要依据,并以主柴油机运转工时核定三机检修范围。各级修程周期和工时规定如表一(表略)。
1.新出厂车第一个检修期,自车组投入运用日起算。
2.B19型新出厂第一个厂修期,应视出厂车质量而定,最短六年,最长八年。
3.正常运用的车组,如因一次停用(备用或待修)超过三个月以上时,根据质量情况,检修期可适当顺延,其延长的期限:段修不得超过六个月,厂修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辅修到期遇备用时,可延至启用前施修。
4.三机段修修程,以主柴油机工时为准,运转工时在1300小时以上者,按本规程三级修程执行,不足1300小时者,按二级修程执行。
第9条 上次段修施行二级修者,本次段修运转工时虽不足1300小时,也应按三级修程施修。
此外,如按规定施行二级修的机组,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因机组发生过事故,分解范围超过二级修者,需按三级修程施行。
第10条 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扣修。如遇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须按高一级修程施修。
2.扣修定检车时,如发生须提前或延期施修时,应按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调整,并报铁道部批准。
3.根据年度计划厂、段、辅修提前或延长扣修期,不得超过15天。
4.扣修的临修车,如厂、段、辅修在一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作厂、段、辅修。
第二章 综合要求
第11条 机冷车段修时,要认真做好车组入线技术检查,车辆作外观检查,三机开机运转检查各机组工作状态,性能及运用技术状态,核定上次段修以来运转工时,确定本次三机修程等级,并作成入线技术交接记录。
第12条 车辆和三机施行段修时,要按本规定修程范围进行分解检修,测定各部磨耗限度,详细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并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与要求进行施修。
第13条 车辆和三机的各种压力、电气、检测仪表,须拆下校验;各种自控、保护部件须作用良好,压力表经校验后需加封贴上标签。
第14条 车辆和三机主要配件的电磁探伤,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范围施行,凡施行探伤的配件,除探伤的部位外,应检查其余部位有无裂纹。
第15条 车辆和三机原进口配件损坏时,可采用国产标准件代用,代用配件的规格、材质,须符合或近似原型配件的技术要求。
第16条 本规程中规定有加修等级差的配件,经机械加修后,其配合与形位公差必须符合规定级差的要求。
第17条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均以配件的名义尺寸确定是否过限,过限施焊时按名义尺寸掌握,并留有加工余量,加工后在图纸、工艺要求的公差范围之内均为合格。段制品要按规定的图纸生产,未经铁道部或原图审批单位的批准,段制的零配件不得改变原设计要求。
第18条 配件测量方法及部位、须按本规程中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配件裂纹焊修后,需按本规程中规定的范围进行正火处理。经焊修后或截换的压力容器,需按规定的试验压力及要求分别进行液压、气压试验,合格者方准使用。
第20条 车辆、三机检修后,各部不良状态需消除,组装位置正确、牢固、作用良好,液体、气体管路容器的连接部位不得有泄漏,各部件限度、组装间隙及技术性能符合本规程要求。
第21条 三机经检修完了后,需先经运转试验,确认良好后,然后全车组连挂,按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技术状态及技术性能符合落成要求。
第22条 检修测试用的量具、仪表、样板及各种试验设备每年要校对一次。单车试验器每月校对一次,三通阀、分配阀试验台每月校对一次,每季分解检修一次。并有校验记录,压力表需有合格标签。
第23条 车辆三机检修报单应填写齐全、准确,并由车间及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向验收员交车内容。各种检修原始报单,应保存一个厂修期以上。
第三章 质量保证期
第24条 经段修的车辆和三机,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一个段修期;其中属于辅修施修范围者,保证一个辅修期;三机按二级修规定不分解检修的部件质量,应保证到下一个段修期。
三、车 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机冷车段修时,要详细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紧固件的技术状态,裂纹、磨耗、腐蚀、弯曲变形等应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或要求加修;松动、丢失、折损等不良情况,应予以施修。
第2条 现车原补强板不符合规定者,如状态良好时可继续使用,但补强板及其周围发生故障时,须重新确定补强方法。新焊装的补强板两端须为梯形(车体除外)。补强板与补强件宽度相同者,下料时应留有焊波余量。
第3条 下列配件须进行电磁探伤:
1.摇枕吊、吊轴、吊销;
2.热修的合簧主片和二、三片;
3.凡退下内圈和防尘挡圈的轴颈,防尘板座以及轮座露出部份,轴身(旋修后旋修部份应复探);
4.已分解的轴承内圈、外圈和滚子;
5.钩舌、钩尾销、钩舌销。
第4条 钩耳、钩舌、转向架构架、闸瓦托、制动梁吊、杠杆、拉杆衬套更换时应用钢套。钢套须经硬化处理,硬度为HRC38—50。
第5条 配件测量方法及部位,除专用检查器,样板及规程有明确规定者外,对磨耗处的测量规定如下:测量孔径磨耗以深入孔内10毫米为准;测量钢板厚度以深入边缘15毫米为准(包括铸钢件平直处厚度);测量装配间隙时须贯穿。本规程内“腐蚀严重”一词系指管、板厚腐蚀超过1/3者;“加工”或“加工平整”一词系指须经机械加工者。
第6条 金属配件结合面及补强板,在组装前均须涂防锈漆(散装枕弹簧除外)。底架、车体新截换、挖补部分及加热调修的底、体架金属配件须涂漆。摩擦、磨耗、转动部份应给油。新组装的钩体托梁、钩尾框托板、钩尾扁销、心盘等的螺栓螺纹处和管系的螺纹处须涂黑铅粉油。管系的螺纹处允许使用聚四氟乙稀薄膜。
第7条 中、侧、横、枕梁及其盖板、立柱截换时,须采用30~45度斜接。
第8条 下列配件裂纹焊修后须进行正火处理:
1.拆下焊修的上下心盘(焊修圆脐,筋部除外);
2.铸钢摇枕的上、侧、底面及铸钢侧架弯角处须局部正火处理;
3.钩舌牵引面、钩尾框尾部弯角处;
4.钩体可局部正火处理;
5.拆下焊修的一体从板座。
局部正火处理时,须对该配件焊修部位约100毫米半径范围内,加温至850—900℃后,缓冷不少于1小时,经热处理退火的衬套应更换。
第9条 经热处理或热调的摇枕、构架、钩体、钩尾框须涂清油,新制或热调的弹簧表面须涂防锈漆和黑漆。
第10条 检修后,各部件、零配件裂纹应消除,经加修的磨耗部分应符合图纸或工艺规定,其余部分应符合段修限度及要求。各零部件组装位置正确,弹簧入槽,螺栓紧固,作用良好,开口销劈开角度应为60—70℃,但对于影响其转动者须卷起。在型钢翼板倾斜部位组装螺栓时
,均须加装斜垫。用于液、气体部位的组合件,不得漏泄或超过规定的漏泄量。
第二章 转 向 架
第一节 构架部分
第11条 转向架须清洗后消除锈垢,详细检查。以螺栓、圆销、开口销组装的配件和减振器须分解检修。但安全吊、轴箱弹簧支柱、固定杠杆支点座、摇枕档、铆接下心盘及下旁承状态良好时,可不分解。
第12条 转向架构架裂纹时焊修或焊后补强,构架上各圆销直径磨耗超过2毫米时更换。圆销孔或衬套直径磨耗超过2毫米时钻孔镶套或更换衬套,衬套松动时更换。各种圆销与销孔间隙不得大于3毫米。
第13条 无导框转向架弹簧支柱不得有裂纹,圆柱面磨耗深度超过2毫米时焊修,焊后打磨光滑。
橡胶缓冲垫裂损老化、破损时更换,支柱环下边缘与轴箱弹簧座间隙须在3毫米以上。
弹簧支柱拆下检修时安装后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图1及表2的规定范围(图表略)。
第14条 铸钢摇枕
1.摇枕体上平面、侧面横裂纹不超过裂纹处周长的1/6时焊修,并须有增加焊波。底面横裂纹不超过底面宽度的1/5时,焊后补强(测量周长或宽度时,铸孔计算在内)。补强时,补板厚度12毫米,宽度与摇枕底面相同,长度在裂纹两侧各不小于200毫米。摇枕底面的补强
板的端部应越过摇枕横中心线左右各250毫米。
2.摇枕纵裂纹或内壁加强筋、心盘销座裂纹时焊修。
3.与摇枕一体的下心盘磨耗板应取出检查,心盘平面裂纹时焊修,圆脐或立棱裂纹、缺损时焊补。但立棱在摇枕侧面的横裂纹并延及摇枕体时,按摇枕体横裂纹处理。
4.与摇枕一体的下心盘直径磨耗过限时,堆焊加修或镶焊钢板,镶焊钢板时必须上下满焊,并将钢板两端棱角磨平。
第15条 钢板焊接摇枕
1.摇枕各部位裂纹时焊修,横裂纹超过板宽1/2时焊后补强,腐蚀严重时截换或焊后补强。
2.补板厚度8~10毫米。
第16条 摇枕悬吊装置
1.弹簧托板纵裂纹时焊修,横裂纹时焊后补强,腐蚀深度超过50%时补强,纵向弯曲超过10毫米或端部弯曲不平超过3毫米时调修。弹簧托板补强时,补板厚度应为8~10毫米,宽度应盖过横裂纹末端50毫米以上,长度为弹簧托板宽度的1.5倍以上。腐蚀部位补强时,须盖过腐蚀边缘50毫米以上。
2.摇枕吊裂纹时更换,原有横向锻造绉纹须消除,消除后凹入深度不超过2毫米,摇枕吊圆孔直径磨耗超过2毫米镶套,超过6毫米时更换。
同一转向架各摇枕吊上下孔磨耗面间距离之差不得超过5毫米,吊销磨耗深度超过2毫米时更换。
3.摇枕吊轴裂纹时更换,吊轴身横向锻造绉纹须消除,消除后凹入深度不超过3毫米。轴颈磨耗超过9毫米时更换。轴领厚度不少于6毫米。摇枕吊轴轴颈根部须有圆弧。
第17条 心盘
1.心盘裂损时更换,裂纹时焊修,焊后正火处理。
2.下心盘与摇枕一体者,心盘内可加厚度不超过5毫米的整体磨耗板一块。
3.原设计在下心盘内有磨耗板或胶垫者,磨损或老化时更换。磨耗板与胶垫厚度不得超过原设计尺寸。
4.螺栓连接的上心盘状态良好者可不分解,铆接的心盘铆钉不得松动。
5.螺栓组装的上下心盘铁垫板,每块垫板厚度不超过20毫米。铁板在两层及以上时,须四周点焊。上下心盘垫板总厚度不得超过50毫米。
第18条 摇枕磨耗板及摇枕挡板磨耗时焊修或更换,上、下旁承裂纹、缺损时焊修。心盘销弯曲时调修,裂纹时更换。
上旁承状态良好时可不修理。下旁承铁坐■旁承体的深度不得少于35毫米。螺栓组装的下旁承体与摇枕之间不得用木垫板。
第二节 弹 簧
第19条 圆弹簧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圆弹簧支承圈不足5/8圈或圆钢直径腐蚀、磨耗超过8%时更换。
2.圆弹簧内外圈不得顺卷。
3.同组枕簧内外圈自由高度差或各外圈自由高度差不得超过3毫米。
4.圆弹簧自由高度过限时热修。
第20条 圆弹簧热修后,其规格、性能须符合以下规定:
1.自由高度公差须符合表3(略)的规定。各螺距须近似,在自由状态下,圆弹簧中心线与支承面不垂直度,不得超过弹簧自由高的2%。
2.按表4(略)用最大试验荷重压缩三次后,再以最大试验荷重压缩试验,不得产生永久变形,测量误差不超过1毫米。
3.按图纸规定的常用荷重将弹簧压缩后测量高度,须符合规定,并按表4(略)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弹簧常用荷重下合格高度≥H--F--F×20%
弹簧常用荷重下合格高度≤H--F+F×12%
其中:H——弹簧自由高度;
F——弹簧挠度。
第21条 合簧有下列情况时热修或更换
1.合簧片及箍折、裂、串动或腐蚀、磨耗过限时;
2.端头铆钉松动,端板裂纹缺损,端板变形或磨耗过限时;
3.自由曲度低于图纸尺寸7毫米时要退箍热修;
4.自由状态下测量间隙:以1.2×10毫米塞尺测量距离箍20毫米以外片与片有贯通间隙;以0.5×10毫米塞尺测量箍与簧片侧面有贯通间隙。
第22条 合簧热修、换片、换箍或换端板后,须进行试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以最大试验负荷经三次压缩后,不得产生永久变形,测量误差不超过1毫米。
2.按图纸规定的常用荷重将合簧压缩后,测量其挠度与规定的挠度差不得超过加10%,减8%。见表5(表略)。
3.自由曲度须符合表5规定。
4.主片中心与簧箍中心偏差不得超过3毫米。
5.退箍后的主片和二、三片须探伤检查。热修后硬度为HRC39—45。组装时各片间须涂含有黑铅粉的混合油脂。
6.自由状态下以0.3×10毫米塞尺测量箍与簧片的间隙不超过0.3毫米,深度不超过20毫米,片与片的间隙,距簧箍两侧在25毫米以内,间隙不超过0.3毫米,深度不超过30毫米,在25毫米以外,间隙不超过1.2毫米,深度不限,长度不超过200毫米,距簧片端部50毫米以内的间隙不限。
第三节 液压减振器
第23条 SFK1型液压减振器和横向液压减振器。
1.减振器须分解、检查、换油和试验,磨耗过限或损坏的零件要更换或处理。
2.使用SYB1207—56号仪表油,不得与其它油混合使用。横向液压减振器的充油量为950立方厘米,SFK1型液压减振器的充油量为900立方厘米。
减振器组装后应在减振器试验台进行试验,所得示功图形状须正常,阻力系数须符合C=
+20
100-20%千克·秒/厘米的规定。拉伸和压缩阻力之
差,不超过拉伸和压缩阻力之和的15%,试验时无漏油现象,无异常噪音。
3.SFK1型油压减振器,试验后平放24小时不得漏油。
第四节 转向架组装要求
第24条 组装时各组装接触面须涂刷防锈漆,各螺栓及滑动摩擦部份涂润滑油,检修后的转向架各部件技术状态须良好,组装尺寸正确,转动部份灵活。
第25条 上、下心盘螺栓须装背母或弹簧垫圈,如使用槽形螺母紧固时须加开口销,新组装的其他配件的螺栓须装背母或弹簧垫圈。
第26条 各部横穿圆销须加垫圈。开口销劈开角度60~70°。
第27条 同一制动梁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2毫米。
第28条 同一车辆上不得装用异型车轴或轴箱,转向架须为同一型号,并应符合转向架原设计车型规定。
第29条 各垂下品与轨面距离不得小于50毫米,但其中闸瓦插销应为25毫米以上。
第三章 轮 对
第一节 滚动轴承轮对
第30条 轮对检修时,须先作外观检查。轴身及轮座外露部分须清除锈垢,露出金属面,并按电磁及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探伤。
第31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对轮座镶入部位施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1.滚动轴承轮对,组装日期超过四年后,每次向厂、段修车辆上安装前均须做超声波探伤;
2.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时,须对全车的轮对进行超声波探伤。
注:(1)超声波探伤不刻打钢印;
(2)轮座镶入部位发生断轴事故时。在组装保证期内的由轮对组装单位负责。超过组装保证期的由向车辆上安装单位负责。
第32条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退轮检查:
1.轴端无组装钢印“Φ”时(进口轮对除外);
2.经超声波探伤检查确认:
(1)轮座上有横裂纹时;
(2)轮毂孔与轮座表面接触不良,其轴向长度有一处或两处之和超过80毫米时;
3.经超声波探伤检查难以判断或透声不良时;
4.轮座与轮毂内侧面的铅油标记移动时。
第33条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修理或更换:
1.轮对内侧距离及内距三处差超限时;
2.同一轮对相对车轮直径差超限时。
第34条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修理或更换:
1.轮毂松弛时更换;
2.轮辋厚度过限时更换;
3.轮毂、轮辋、辐板、轮缘、踏面裂纹时更换;
4.踏面剥离、擦伤、局部凹下、外侧缺损、辗宽超限或踏面上粘有熔化金属时;
5.轮缘厚度、踏面圆周磨耗过限或轮缘垂直磨耗、辗堆、缺损时;
6.同一车轮直径差超过规定时。
第35条 车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修理或更换:
1.车轴各部份有裂纹,轴身有磨伤、碰伤、弹伤或弯曲,轴中央部较原型减少量超限时;
2.轴颈、防尘板座缺损、伤痕或轴颈因燃轴而弯曲时;
3.轴颈磨耗超限,轴颈锥度超限时;
4.轴身有电焊打火磨除后,深度超过2.5毫米时;
5.轴颈距其端部20毫米以上部位或防尘板座有电焊打火时。
第36条 滚动轴承轴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加修:
1.轴端螺纹或轴端螺栓孔损伤,不能起紧固作用时;
2.轴颈上的横向划痕、纵向凹痕或划痕、擦伤不超过规定限度时修理,超限时施修;
3.防尘板座上的擦伤、凹痕及纵向划痕深度不超过2毫米时应将棱角、毛刺消除,超过时施修。
第37条 车轮加修后应达到下列要求:
1.车轮踏面及轮缘的加工光洁度为■3;
2.未经电焊的轮缘施修时距其顶点14毫米内允许留有宽不超过5毫米的残沟一圈;
3.车轮施修后检查或验收时,用第二种检查器测量轮缘高度为25±1毫米,车轮其余部分的尺寸,须符合段修限度要求。
第38条 滚动轴承车轴的轴颈及防尘板座检修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1.轴颈直径按三个等级加修,光洁度为■7,在轴颈端部起15毫米以内允许小0.3毫米,并应平滑过渡;
2.防尘板座的加工光洁度不低于■6,轴颈及防尘板座的后肩圆弧应按图纸规定过渡;
3.在轴颈上距防尘板座端面50毫米以上部份,纵向凹痕、划痕的深度不超过1.5毫米或擦伤总面积在60平方毫米以内,其深度不超过1毫米时,均允许清除毛刺后继续使用。在轴颈上距防尘板座端面80毫米以上部份横向划痕,其深度和宽度均不超过0.5毫米的,经修理、探伤确认无裂纹时允许使用,超过时旋修;
4.轴端螺纹变形或损伤时焊修,轴颈弯曲能旋修至规定等级限度的方可使用。
第39条 轮对检修后,须在轴身和车轮的内、外侧涂清油,并按规定涂打标记。
第二节 滚动轴承
第40条 轴箱、轴承应从轴颈上拆下,清洗及检查。但短圆柱轴承带铆钉的保持架及热配合的内圈和防尘挡圈,状态良好时,可不分解,只作外观检查(每二个段修期须分解检修一次)。并要求如下:
1.轴承各部配件不得有破损或裂纹等缺陷;
2.轴承的内、外圈工作表面及滚子有擦伤、剥离或严重锈蚀、麻点及过热变色等缺陷时更换。但对于变色的内、外圈、滚子的硬度在HRC58—62时可继续使用。对于深度不超过0.1毫米的少量浅压痕、锈点及清除锈斑后残留的痕迹允许使用;
3.轴承的非工作表面上应除锈,但允许存在锈痕及深度不超过0.3毫米的划痕、擦伤,超过时须清除;
4.钢制或铜制保持架有裂纹、严重的磨耗、扭曲变形或铆钉松动及折损时,须修理或更换,保持架横挡处棱角不得有毛刺。铝保持架不准继续使用;
5.防尘挡圈不得扭曲变形;
6.防尘挡圈及轴承内圈加热分解的温度不得超过150℃。
使用感应加热器时须退磁,剩磁强度以不吸住0.03克钢针为准(相当于大头针的三分之一)。
第41条 滚动轴承的轴箱按下列规定检修:
1.轴箱体破损、裂纹、磨伤时焊修或更换;
2.轴箱体内径表面有纵向擦伤或划痕,其深度不超过1毫米时,允许将边缘之棱角磨除后使用。局部磨耗深度不得超过0.3毫米,超过时加修或报废,如有锈蚀应磨除;
3.轴箱体密封沟槽上不得凹陷、变形,有锈蚀、尖角及毛刺时应磨除;
4.轴箱的弹簧座及磨耗板有破损、裂纹、磨伤时焊修或更换。
第42条 滚动轴承及轴箱的组装要求:
1.轴承组装车间的室温须在10℃以上。轮对、轴承及轴箱配件的组装温度应一致。对所有的各种量具应定期校对,保持其准确性;
2.防尘挡圈、内圈热配合时的过盈量应符合规定,(允许用符合部颁标准的小内径内圈配装)。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50℃,安装后防尘挡圈应紧靠轴肩,不得有翘曲变形,其端面与内圈的接触须严密,如有间隙时不得超过0.05毫米。使用感应加热器时须退磁;
3.轴箱后盖与轴箱体接触面上须涂上一层变压器油,嵌入橡胶密封垫(暂允许以浸油绳或纸垫代替),两者端面须密贴,如有间隙时不得超过0.5毫米。防尘毡条应浸油后,均匀地塞满垫槽内,并应凸出0.5毫米以上。各型轴箱迷宫环形曲路处须涂以少量油脂;
4.轴承与轴箱组装时,轴承外径、轴箱内径面涂变压器油后,轻轻放入轴箱孔内,不得用铁锤敲打(允许用紫铜棒轻轻敲外圈端面)。两轴承外圈的非打字面必须相靠,不得装反。对外圈滚道上有局部擦伤、磨耗等缺陷修理后,可将修理处放置于轴箱底部;
5.滚动轴承应填充铁道轴承脂,每轴箱的填充量为0.7—0.9公斤;
6.紧固螺母须拧紧,防松板的螺栓应加弹簧垫圈;
7.轴箱前盖与轴箱面应以橡胶密封圈(暂允许浸油线或纸垫代用)密封好,并应有0.2—1.5毫米的间隙;
8.轴箱前、后盖的螺栓应加弹簧垫圈,左端的轴箱前盖右上角安放镀锌铁板标志牌并加铅封。在标志牌上须打轴号、检修厂、段代号及组装年、月、日。
第三节 车轴发电机传动齿轮箱
第43条 齿轮箱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齿轮箱拆卸后,如各部完好、转动灵活、无异音、无异物、无漏油,则可不作全部分解,但必须冲洗和换油;
2.冲洗及换油:须将外壳擦刷干净,排出脏油,用煤油或含有5~7%润滑油的汽油灌入冲洗干净,然后注入新油,在拧上加油封闭螺丝前先检查密封圈是否正常;
3.在拧上加油和排油封闭螺丝后,应加铅封;
4.使用的润滑油型号:通用齿轮油或24号合成汽缸油,不论使用哪种油,均不得与其它油混用;
5.齿轮箱拆卸后,如有缺陷、转动不灵活、有异音、有异物或漏油,则必须全部分解检查,对磨损过限或损坏的零件进行修理或更换,组装后要求作用良好、转动灵活、无异音口、无异物、不漏油。
第四章 底架和车体
第44条 在检修底架和车体时,不准用火焰或电焊弧直接接触各种非金属材料(玻璃钢、泡沫塑料、木材等)。
第一节 底 架
第45条 底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各梁表面腐蚀或防锈漆不良处所须除净锈垢,涂刷防锈漆。各梁腐蚀深度超过50%时补修或截换。
2.各梁纵裂纹时焊修;横裂纹时焊修后加补强板。
3.牵引梁内侧局部磨耗超过3毫米时,堆焊或挖补。牵引梁腹板内侧面的磨耗深度在同一横断面超过梁的50%,并且高度超过梁高的1/2时,堆焊或挖补后在外侧加补强板。同一侧前、后从板座处磨耗过限须补强时,应连接两从板座加通长补强板。
4.底架各梁检修的具体要求,应参照“铁路货车段修规程”中有关底架部份各项检修规定施修。
第二节 车 体
第46条 外顶板、外墙板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顶板、外墙板腐蚀或破损时修补:
当损坏处的面积不大于250平方厘米时,用层压玻璃钢、拉铆或锡焊修补;当损坏处面积大于250平方厘米时,平焊法或角焊法修补。
2.车门、雨檐腐蚀或破损时修补。
第47条 内顶板、内墙板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顶板、内墙腐蚀破损时修补或更换。
2.内顶板、内墙板及间隔板为胶合板或纤维板时,如有腐朽、脱胶及破损者修补或更换,颜色须近似。
3.部分分解内墙板、内顶板时,分解部分内部的支承板,垫木须修配齐全,保温材料腐蚀破损的部分须更换。
4.挡水板裂损变形时整修或铆补,折页、肖子、螺栓须良好。水槽加排水管不良时修理。
第48条 地板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铁板或铝质地板腐蚀破损时,挖补或更换,接缝处或钉头部分锡焊裂纹或脱落时重焊,铁地板锈蚀时除锈,涂防锈漆,锈穿破损者修补;玻璃钢地板破损时,用层压玻璃钢挖补。
2.木板(或胶合板)、保温材料腐蚀破损部分修理或更换。
3.地板面胶布脱开时重新胶合,破损时修补,颜色须近似。
4.瓷砖地板破损部分更换。
5.地板排水管及堵、盛水器有破损腐蚀时修理或更换,排水水管须畅通。
6.离水格子腐蚀或破损时修理,有显著变形,其曲度大于25毫米时调修,零件损坏时更换,丢失时补齐。
第三节 附 属 件
第49条 自然通风器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器须分解、清扫、给油,心轴、手柄弯曲时调直,裂损时修理或更换,百叶窗固死或损坏时修理。
2.通风道变形、破损或腐蚀时修理或更换。
3.组装后位置无反方向,保持作用灵活。
第50条 通过台和检修台
1.脚蹬、栏杆、扶手、梯子、渡板须牢固、无裂损,作用良好,变形或损坏时修理。木制脚蹬板腐蚀破损时应整块更换,若使用拼接板时,不得超过二块,且外板应大于内板。护边铁折断时更换,缺少时加装。
2.车顶走行板腐蚀或破损时更换,更换时二板应搭接在接头上。
3.以上各件锈蚀时应除锈后涂漆。
第51条 折棚及盐水管防护罩
1.折棚及盐水管防护罩状态良好者可不拆下。
2.帆布、胶布腐朽、破损时修理,铁框须除锈后涂防锈漆,腐蚀破损时修理或更换。
3.吊架及吊杆弯曲、裂损时修理。肖子、开口肖、螺栓不良者修换。弹簧衰弱或裂损时加修或更换。
4.防护罩胶合板腐朽破损时更换。
第52条 冷冻机外罩
冷冻机外罩破损、变形、作用不良时修理。
第53条 车底工具箱、煤箱
1.工具箱、煤箱破损或变形时修理,箱体腐蚀严重时修补或截换,修理后除锈、涂漆。
2.箱子锁、搭扣、折页破损或作用不良时修理。
3.吊架及吊杆弯曲、裂损时修理。
第四节 木 材
第54条 使用的木材种类及要求:
1.各梁、柱、承木、垫木、脚蹬板、内墙板、内顶板、地板、车内设备使用水曲柳、柞木、榆木、楸木、麻粟木;不外露的梁柱,可用落叶松;地板可用红松。
2.门窗使用柞木、楸木、麻粟木或经水煮的水曲柳。
3.木配件按现车规格、材质修配。
4.代用木材须符合铁道部规定。
5.新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第90条规定。
第五章 车钩缓冲装置
第一节 车 钩
第55条 车钩各部须分解检修,组装后三态作用良好。在闭锁位置时,向上托起钩锁铁,其移动量:2号车钩不大于15毫米;13号车钩下作用不大于22毫米。
第56条 钩体
1.钩身横裂纹在同一断面总长度不超过50毫米时焊修,超过时更换,但2号车钩下锁销孔筋部及距离两根筋的端部20毫米区间内的裂纹允许焊修,如图2所示(图略)。
2.钩耳体及弯角处裂纹不超过钩耳孔壁高的1/2时焊修。钩耳与牵引台、冲击台之间裂纹未延及钩耳体时焊修。钩耳上、下弯曲影响组装钩舌销或三态作用时,加热调修。
3.钩耳孔或衬套直径磨耗超过3毫米时镶套或换套。衬套松动、裂纹时更换,镶套后,边缘允许有宽1.5毫米、深5毫米的间隙。钩耳孔直径大于54毫米时堆焊加工。13号钩耳孔镶套时须镶异型衬套,椭圆孔的长径方向须与车钩纵中心线平行。
4.钩尾扁销孔上、下平面一侧裂纹未延及立面,或两侧裂纹均未超过每侧平面宽的1/2时焊修。
5.钩腕外涨变形影响闭锁位置时,调修、堆焊或加焊宽度为60~70毫米的梯形断面钢板,钢板须有两个Φ20毫米的塞焊孔,焊后打磨平整。
6.钩尾端部与钩尾扁销孔边缘的距离:上、下面之差超过2毫米或钩尾扁销孔磨耗超过3毫米时焊修。焊修后与钩尾端面距离:2号钩不足32毫米、13号钩不足40毫米时,在钩尾端面堆焊并打磨平整。
第57条 钩舌
1.钩舌内侧面上、下弯角处裂纹长度之和不超过30毫米,中部裂纹总长度不超过60毫米时焊修。
2.钩舌牵引台根部圆弧裂纹长度不超过30毫米时焊修。钩舌销孔凸台部分缺损时焊补,裂纹向销孔内延伸(凸台高度除外)不超过10毫米时焊修,超过时更换。凸台处焊修时,须有增强焊波。
3.钩舌内侧面磨耗剩余厚度不足68毫米时,堆焊加工。测量部位以距钩舌上、下面50毫米处为准。
4.钩舌尾部与钩锁铁接触面磨耗超过3毫米时,堆焊加工平整。13号钩舌在钩舌锁铁座处堆焊后,钩舌锁铁坐入量最小处不得少于45毫米,测量其堆焊部位至上部距离。
5.钩舌销孔或衬套直径磨耗超过3毫米时镶套或换套,测量部位由凸台顶部向内深入孔内30毫米为准。衬套松动、裂纹时更换。镶套后,边缘允许有宽1.5毫米、深5毫米的间隙。销孔直径超过54毫米时焊修或更换。
第58条 钩尾框
1.铸钢钩尾框裂纹时焊修,尾部上、下弯角处横裂纹长度超过该处宽的1/2时更换,焊修时须有增强焊波。
2.锻钢钩尾框须拆下垫板检查,尾部裂纹时补强或更换。补强时,补强板厚度为16~18毫米,与钩尾框后端外部密贴并延过上、下弯角处,延过的长度均不超过100毫米,并四周满焊,垫板螺栓用双螺母紧固。
第59条 车钩其它部分
1.从板、钩尾扁销、钩舌销、钩尾扁销螺栓横裂纹时更换。
2.锻钢钩体托梁厚度为6毫米时,更换为9~10毫米角钢或铸钢钩体托梁。钩体托梁裂纹或磨耗超过3毫米时焊修。
3.钩腔内配件按下列要求加修:
(1)2号钩锁铁与钩舌尾部接触面磨耗超过2毫米时,堆焊并打磨平整。
(2)2号、13号钩锁铁下脚及13号钩锁铁上部左右导向角磨耗超过2毫米时,堆焊打磨并保持棱角,下脚裂纹时更换。
(3)钩舌推铁裂纹时更换,弯曲时调修。钩舌推铁或13号钩锁铁座磨耗超过2毫米时焊修,并打磨恢复原形圆弧。
(4)2号钩锁销端部两侧凸脐,13号钩上、下锁销杆的圆销孔、圆轴、挂钩及各锁销防跳部位磨耗超过2毫米时焊后加修。
4.冲击座裂纹时焊修。钢板制的冲击座弯曲超过10毫米或铸钢冲击座弯曲超过20毫米时调修。
5.一体从板座横裂纹超过该处高的1/2时,须拆下焊修。B型(一体)后从板座侧面裂纹延及平面时,焊后在裂纹处下平面补强。补强板厚度为10毫米,宽80毫米。中间部分裂纹时焊修。
6.钩体托梁吊裂纹时更换,磨耗超过3毫米时焊修。
7.活动钩体托梁左右横移动量超过15毫米时,可在托梁端部堆焊或焊钢板调整,其冲击座插托梁的方孔下角裂纹时,焊后补强或更换。
8.钩体托梁、钩尾框托板及钩提杆座螺栓,须装背母。钩尾扁销螺栓须为方头,并装弹簧垫圈和开口销。
9.钩体磨耗板剩余厚度小于3毫米或钩尾框磨耗剩余小于2毫米时更换。
第二节 缓 冲 器
第60条 2号缓冲器
1.缓冲器须分解检修,环簧须清除油垢,裂纹时更换。组装时,环簧摩擦面须涂软脂油。
2.弹簧盒端部弯角处裂纹长度不超过50毫米时焊修,超过时截换。弹簧盒内壁磨耗超过3毫米时焊修或挖补。弹簧盒盖、弹簧座裂纹时焊修。底板裂纹时更换。
3.自由高度不足时,可更换新环簧或加一块厚度不超过10毫米、直径不小于150毫米的铁垫板。
第61条 3号缓冲器
1.缓冲器须分解检查、修理。组装时,各瓦片簧之间须涂油。
2.弹簧盒裂纹时焊修,缺损时焊修或更换。
3.弹簧盒斜面磨耗超过3毫米时堆焊加工或刨后镶焊钢板。加修后两斜面与弹簧盒口部横中心线偏移量不得超过3毫米,并以样板检查,局部间隙不得超过2毫米。
4.导板裂纹时更换,但背面中间的筋部裂纹未延及底面时允许焊修。导板弯曲超过5毫米时调修。
5.导板斜面磨耗超过3毫米时,须在斜面顶部以下10毫米起,刨深5毫米、长100毫米的凹槽,镶焊钢板或以旧瓦片簧代用,两侧满焊,表面须平整。
6.导板长度小于216毫米时,须在顶面堆焊或焊钢板,加工平整后,顶面与内侧面夹角为90±3°。
7.瓦片簧裂纹(突起部除外)或厚度不足3.5毫米时更换,自由曲度不足26毫米时热修,热修后,须每片以不低于1370公斤的荷重进行永久变形试验,压缩三次后,测量自由曲度应为28~31毫米。
第62条 缓冲器圆弹簧高度及热修、试压要求均按转向架第2节圆弹簧规定及限度要求检修。
第63条 缓冲器组装后不得松动,自由高度符合规定。车钩缓冲器装置成套组装后的压缩,允许使用木垫,禁止使用铁垫或螺母。
第六章 制动装置
第一节 基础制动
第64条 制动梁
1.新组装或经分解检修的制动梁两闸瓦托中心距离应为1524±4毫米。
2.制动梁端轴套松动、有裂纹时更换,磨耗≥1/2壁厚时更换。
3.制动梁端轴有横裂纹时更换,经调修、挖补、补强、裂纹焊修后制动梁须施行弯曲试验,不得产生永久变形。试验吨位B16、B17为9吨,B19、B20为7吨。
第65条 闸瓦托及制动梁吊
1.闸瓦托及制动梁吊圆孔衬套直径磨耗超过2毫米时更换。
2.制动梁吊弯曲时调修,纵裂纹时焊修,焊后磨平,横裂纹时更换。
3.闸瓦托磨耗过限时焊修,爪部堆焊,焊后爪部厚度不得少于8毫米。用样板检查,两插销座支承面中心线两侧四处须接触,局部缝隙不得超过1.5毫米。爪部每处间隙不得超过2毫米。闸瓦托四周的金属飞边须割除。
4.闸瓦托弹簧衰弱时更换,调整棒、导向板、销子、螺栓应分解、检修、给油。
第66条 拉杆、杠杆
1.制动杠杆扩孔镶套时,按图纸校对孔距,允许公差为±5毫米,堵孔新钻者,孔距差不得超过图纸尺寸的±1毫米。
2.销孔或衬套直径磨耗过限时镶套或更换衬套。
3.各拉杆腐蚀、磨耗超过3毫米时修理或更换(B16、B17移动杠杆除外)。拉杆焊接或锻接后须经1300公斤/平方厘米的拉力试验。
4.水平杠杆、水平杠杆支点及托裂纹、磨耗过限时焊修,组装水平杠杆支点螺栓时,须装弹簧垫圈或背母。
第二节 空气制动
第67条 主、支管、连通管检修:
1.制动主、支管应进行外观检查,腐蚀严重时更换,主、支管须进行敲打、清除锈垢和漏泄检查。主、支管、连通管、活接头、管箍、吊卡等有折、裂,垫木损坏时更换。更换主支管、连通管时须套扣,拧紧后,应外露一扣以上的完整螺纹。
2.截换、更换端梁时,应测量并符合下列尺寸:制动主管中心与钩身中心线的左右水平距离应为
+25
365-35毫米,折角塞门的软管接口中心与车钩水平
中心线的垂直距离应为50±20毫米。
3.新换的制动主管辅助管长度应为250~300毫米,组装后,折角塞门中心与钩舌内侧距离为
+20
353-45毫米。
4.进口车A、B、C三尺寸应符合原型。
第68条 各阀检修
1.三通阀、分配阀须卸下分解检修,并经试验台试验合格。
2.三通阀安装座裂纹时更换,安装螺栓处螺纹秃扣时攻制螺纹或更换。
3.风表塞门、截断塞门、空重转换塞门及远心集尘器在现车施行分解检修度清洗给油。折角塞门、缓解阀、空车安全阀及紧急制动阀须卸下分解、检修。弹簧衰弱、胶垫裂损、老化变形或阀体裂纹时更换。漏泄时研磨加修。
4.空车安全阀应在1.9公斤/平方厘米时排气,在1.6公斤/平方厘米前停止排气,合格后加以铅封。
5.滤尘网须清洗除尘。滤尘网材质应为铜质或镀有防锈层者,填料应为马鬃、马尾或同类毛制品,长度在75毫米以上,禁止使用树棕。
6.各阀及远心集尘器组装后须正位,折角塞门、截断塞门阀芯刻线须清晰。截断塞门装在垂直管上者,把手向上为开通位置。各塞门的把手铆钉不得以开口销,铁钉代用。折角塞门中心线与主管垂直中心线夹角应为30°左右,如图9(略)所示。三通阀须装有排气管,管口应向下。
第69条 风缸、降压气室、制动缸检修
1.钢板制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裂纹时焊修,腐蚀严重时更换。焊修后,须施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得漏泄。
2.铸铁制动缸体及前、后盖裂纹或砂眼漏泄时更换;钢板制动缸缸体及前盖裂纹时焊修或更换,焊后须施行10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得漏泄。皮碗、缓解弹簧(鞲鞴杆前端铆死的除外)须分解、清洗、给油。鞲鞴杆折裂、腐蚀严重,皮碗裂损、老化、变形,缓解弹簧折断或自由高度低于表6(略)规定限度时热修或更换。漏泄沟不得堵塞。
3.各风缸、气室的吊架裂纹、弯曲,吊卡腐蚀超过1/4或垫木损坏时修理或更换,新组装螺栓时,须有弹簧垫圈或背母。
第70条 制动软管
1.旧软管的胶管须无老化、破损、脱层。胶管表面破损而第一层帆布未磨损时可胶补。软管卡子两耳须有间隙,卡档不得露出。
2.组装软管时,卡档头部下面尖角应磨除。新软管与卡子间不准加垫,旧软管与卡子间允许加一层软管帆布。软管卡子须距软管端部7~10毫米,卡子两耳距离应为5~10毫米,螺栓规格M8,其螺丝不得延至根部。
3.软管连接器无裂纹。垫圈槽无弯曲变形。平面无毛刺,连接部份状态良好。
4.新组装及检修的制动软管,均须在水槽内施以6~7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5分钟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强度试验,保持2分钟,须无漏泄、破裂,外径膨胀超过现形尺寸8毫米者不得使用(软管发生气泡如在10分钟内逐渐减少并消失者,可以使用)。
第71条 制动附属配件
1.风表应施行校对检查,与标准表的公差不得超过0.1公斤力/平方厘米,表盘须有高12毫米的压印路徽标记。经校对合格的风表须加铅封,并贴合格证。应使用1.5级的风表,分度盘不大于10公斤/平方厘米(现有2.5级而分度盘不大于12公斤/平方厘米者可继续使用)。风表应安装牢固。
2.紧急制动阀须铅封,铅封线应为棉线。紧急制动阀排风口应与墙板平行,并装有铁纱网罩。
3.空重调整装置的把手、连杆及轴、空重表示牌等须齐全良好,吊架与底架连接处焊缝开焊或未满焊者须满焊。
4.缓解阀拉杆及开口肖须完整良好,拉杆直径少于7毫米时更换。
5.闸瓦间隙调整器须分解、清洗、给油,损坏的零件应修理或更换。组装后,应在试验台上试验或装车试验,作用须良好。
第72条 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完毕后,按下列规定涂打标记:
1.软管按图12(略)打标记:
2.三通阀下体须涂打段简称、检修的年、月。
3.制动缸鞲鞴杆按图13及表7的规定涂打白漆标记(图表略)。
4.空重转换塞门把手、截断塞门把手涂白漆。空重表示牌底涂白漆,字涂红漆。
第三节 手制动机
第73条 齿轮盒须分解、清扫、给油、丝杠须清扫、给油,手轮、轴键、齿轮、蜗轮、蜗杆、链轮、螺母、螺杆裂纹或破损时更换。手制动轴弯曲时调修。
第74条 手制动轴链的链环裂纹时须拆下焊修,焊后须施行3000公斤拉力试验。
第75条 螺杆或手制动机拧紧后,须有75毫米以上的紧余量,旋转式手制动链须有0.5~2圈的卷入量。
第四节 单车试验
第76条 制动装置组装后,须按下列规定施行单车试验(103型分配阀单车试验与GK型阀相同):
1.漏泄试验:
当制动管压力达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进行吹风除尘,排除漏泄故障后,开启截断塞门,待风压达2公斤/平方厘米左右时,卸下付风缸排水堵吹扫,组装后继续充风至5公斤/平方厘米时,用肥皂水涂支管以内配件的各结合处,确认无漏泄后,将手把移至三位保压,总漏泄量1分钟不得超过0.1公斤/平方厘米(总漏泄量应包括各折角塞门及软管)。
2.制动安全试验:
当压力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五位减压1.4公斤/平方厘米后,移至保压位。在减压过程中,不得起紧急制动作用,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测量鞲鞴行程并调整至规定限度。装有空车安全阀者,空车安全阀应在制动缸压力达1.9公斤/平方厘米时起排风作用,降至1.6公斤/平方厘米前停止排风。
3.制动感度试验:
(1)制动:当风压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四位,在减压量至0.4公斤/平方厘米前,须发生制动作用。
(2)保压:将手把移至三位保压,1分钟内制动管风压因局部减压而继续下降时,GK型阀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103型分配阀不得超过0.3公斤/平方厘米,并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3)缓解:将手把移至二位充风,制动机须在45秒以内缓解完毕。
4.紧急制动试验:
当风压达5公斤/平方厘米后,将手把移至第六位减压,在减压量至1.4公斤/平方厘米前须起紧急制动作用。紧急制动后,应缓解良好。
第77条 调整鞲鞴行程时,两转向架制动力须平均,其两根下拉杆园销组装后的孔相差不超过一孔。在制动时:闸瓦须抱车轮;水平杠杆与托的游动间隙不得少于50毫米;移动杠杆不得倒向车轴一侧。上拉杆圆销安装在最外孔,固定杠杆支点应留有调整余量:三孔者留有一孔;其他型应留有两孔及以上。下拉杆圆销开口销应卷起。
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的螺杆应有适当的调整余量。
第78条 在单车试验同时应进行以下试验:
1.手制动机须进行作用试验,拧紧手制动机后,各闸瓦须抱紧车轮。
2.装有紧急制动阀的车辆,须进行作用试验,试验良好后施以铅封。
第七章 车内设备
第一节 一般设备
第79条 门窗
1.车门、绝热门及其板框腐蚀、破损时修理,胶皮老化、破损时修补,各活动摩擦部分给油。
2.门锁须给油,作用不良时分解检修。
3.车窗须拆下检修,钢窗截换时,须涂防锈漆。上下角铁及窗边腐蚀时修理或更换。弹簧、杠杆零件须涂除锈、涂防锈漆,活动摩擦部分给油,弹簧直径腐蚀超过8%时更换。木质件有严重裂损、腐朽时修理或更换,油漆脱落时须按原色涂漆。窗榫不得松动,窗锁作用须良好。
4.门窗防寒毡条破损或丢失时修补或更换,窗带裂损时修理或更换,窗帘、门帘须清洗,绝热门枕潮湿时晒干,破损腐蚀时截换或更换。
5.厕所及浴室外层窗须用不透明玻璃,机房紧急窗须开关灵活。
第80条 其他设备
1.办公桌、烟灰盒、椅子、柜子破损时修理或更换,缺少者补齐。
2.卧铺安全带及勾座裂损时更换,塑料皮破损时修补。
3.洗脸盆、便器装置配件齐全,作用良好。洗脸盆、便器破损漏水时更换,更换便器时,须用铜制螺母,铝垫或胶垫。
4.淋浴装置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第二节 给水装置
第81条 给水装置
1.厕所、洗脸室、厨房下部的水管须清洗污垢,水管锈蚀时除锈,涂防锈漆,腐蚀严重时截换或更换。给水装置各管除排水管外,在更换时均须使用镀锌铁管。
2.水箱腐蚀或损坏时挖补或截换,水箱漏水时焊修,检修时须用镀锌铁板或铁板涂防锈漆。
3.阀门损坏时须分解检修或更换。
4.给水装置全部组装后须进行注水试验,各部分作用须良好,不漏泄。
第八章 车辆标记及油漆
第82条 机冷列车应有路徽、车种、车型、车号、载重、自重、容积、换长定检、定位、车勾中心线、勾型等共同标记。还应有配属局段、列车编组、国际联运“MC”、禁止驼峰、电气危险、顶车等特殊标记。
第83条 各种标记均应重涂,其规格、位置应符合铁路车辆标记部颁标准的规定。并核对车体两侧标记、车号一致。
第84条 定检标记须符合下列规定:
1.厂、段修期按年、月,辅修期按月、日涂打,下次修程到期日期,均应按厂段修竣工交车的翌日起算,并符合检修周期规定。
2.段简称按铁道部规定涂打。须延长定检期者,应有延期的修程标记右侧涂打“延”字标记。
第85条 标记位置及顺序按下列规定涂打:
1.在车辆侧墙一端(冷藏车左端,机械车、乘务车根据各型车的具体情况而定)从上到下按下列顺序涂打下列标记:2号路徽、配属局段标记、大车号标记、厂段修及辅修标记。
2.在车辆侧墙的另一端从上到下按下列顺序涂打下列标记:机冷列车编组标记、性能标记(冷藏车:载重、自重、换长、容积;机械车及乘务车:自重、整备重、换长)、小车号标记、国际联运“MC”标记及禁止驼峰标记。
第86条 共同标记和特殊标记有关规定如下:
1.容积标记按列要求涂打:涂打容积和长×宽×高标记。
2.定位标记采用70号数字的1、2来表示。
3.车钩中心线标记和钩型标记:在钩舌中心水平线,沿钩舌外侧及钩头两侧涂打车钩中心线标记,标记线宽5毫米,在钩头左侧突出部分平面上涂打钩型标记,在钩上已铸有钩型标记者,只须将钩型标记涂成白色即可。
4.有电气危险处所涂打红色电气危险标记。
5.在1、2位侧墙各两处应涂打顶车标记。
第87条 油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经分解或重新组装的钢、木配件各结合部、板缝、板背面及未拆下部分的外露部分。漆层不良时,须分别涂刷防锈漆或清漆。
2.外顶板、外墙板须全部涂漆。外墙板须将不良的腻子铲除、防锈、涂底漆、填腻子,然后涂面漆。面漆须均匀光洁。
3.内部油漆状态良好时,经擦拭后,可不涂油漆,不良部分局部补漆,油漆颜色近似。
4.底架锈蚀部分除锈后涂防锈漆,再涂面漆,转向架须清除锈垢,底漆、面漆不良者须补涂。
5.标记颜色按表8规定涂打(表略)。
第88条 主要部分油漆种类及颜色按表9规定涂打。(表略)
第九章 落成要求
第89条 落成要求:
1.车辆各部分尺寸须符合车辆限界。
2.无导框转向架侧架下部与轴箱顶部的距离,冷藏车不少于38毫米,机械车和乘务车不少于25毫米。
3.同一转向架摇枕扁簧高差不超过10毫米,同组二外侧内高差不超过9毫米。摇枕扁簧与侧架下部不少于7毫米。
4.同一轴箱的二圆弹簧高差不超过6毫米。
5.偏重车可在弹簧托板下垫厚12毫米以内的整块铁板调整,但同一转向架二侧弹簧内高差不超过20毫米,扁簧与摇枕、弹簧座间不得压片。
6.转向架上部与车底架各另件的垂直距离,在转向架纵向辅助梁外侧不少于75毫米,内侧不少于50毫米(手制动拉杆除外)。
7.上心盘组装螺栓与下心盘间隙不得少于5毫米。
8.转向架构架两端与轨面垂直距离,左右相差不超过10毫米,前后相差不超过12毫米。
9.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为4~10毫米,每侧最少须为2毫米。
10.车钩中心高度冷藏车为870~890毫米,机械车和乘务车为840—870毫米。
11.车体倾斜不超过30毫米,B16机械车不超过40毫米。
第十章 技术规定
第90条 新制木配件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内设备、内顶板、地板、压条:12±4%。
2.内墙板、各盖板:12%以下。
3.各梁柱、承木、垫木、走板、脚蹬板、蓄电池箱:16±4%。
第91条 铁道轴承脂(I型锂基脂)的技术指标(表10略)。
第92条 46号制动缸脂的技术指标(表11略)。
第93条 SY1221—77三通阀油的技术指标(表12略)。
四、柴 油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分解范围
第1条 主柴油机平均运转工时,达1300小时以上(三级修)。
分解范围如下:
1.气缸盖、喷油器、喷油泵及调速器、冷却水泵、齿轮机油泵、机组手摇机油泵、活塞、活塞销、连杆应分解检修。
2.曲轴、凸轮轴应清洗检查。
3.B18、B20鼓风机、支承桥应分解检修。
第2条 主柴油机平均运转工时小于1300小时(二级修),分解范围如下:
1.气缸盖、喷油器、仪表、压力保安阀应分解检修。
2.喷油泵应调试各缸供油量、供油夹角、限速作用、齿条行程及调速稳定性。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余部分技术状态良好时,可仅作外观检查。
第3条 因某种原因主柴油机平均运转工时不足300小时者经有关人员会检后,根据机组技术状态确定检修范围。
第二节 探伤范围
第4条 连杆、连杆螺栓、活塞销、扇风机轴,应施行探伤检查,探伤检查后时应退磁处理。
第5条 B18、B20的主轴承螺栓、飞轮螺栓及B18四缸机悬挂轴、B20曲轴应探伤。
第三节 综合要求
第6条 悬挂装置及紧固件不应有裂纹、开焊及松动现象。
第7条 同一配件紧固件应规格统一。除原设计和有特殊规定者外,螺母拧紧后,紧固螺栓应有1~3扣剩余量。
第8条 悬挂装置及振动严重处,螺栓必须加防松垫圈,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9条 有色金属零件的紧固螺母下应加平垫圈或除弹垫圈以外的其它防松垫圈。
第二章 固定件部分
第一节 机体与机座
第10条 机体与机座裂损时修理或更换,水套部分修理后应经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历时3分钟不得渗漏。
第11条 机体应清洗干净,润滑油道和冷却水腔应畅通。水垢严重时应用机械或化学方法清除。
对于铸铁机体,化学清洗配方如下:
1.对于含硫酸钙和碳酸钙较多的水垢,可用下述溶液清洗:将每立方米清水中加入盐酸0.2立方米,搅匀后加入缓蚀剂乌洛托平或福美林,加入量为3~4克/升溶液。
2.对于含硅酸盐较多的水垢,可用2~3%苛性钠溶液清洗。
3.对于各种成份的水垢,均可用3~5%磷酸酸钠溶液清洗。
上述化学溶液适当加温后,清洗效果更佳。清洗后,应进行中和处理和用清水冲洗。
第12条 若分解气缸套时,应检查机体与气缸套支承肩接触面及安装环带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裂纹。
第13条 机体与气缸盖接触平面应光洁平整。距边缘、孔缘10毫米以上处允许有个别碰痕、划伤等缺陷,修理后继续使用。
第14条 机体与机座接触平面应光洁平整,油底壳安装后不得漏泄。
第15条 主轴承和气缸盖螺栓孔螺纹滑扣不应超过两扣,与螺栓配合不得松旷。
第16条 主轴承和气缸盖螺栓、螺母不得有裂纹、滑扣及变形。
第17条 主轴承及凸轮轴轴承孔表面应光洁,不得有碰伤、拉毛,轴承盖不得有裂纹。
第18条 装配式润滑油道油压偏低的机组,油道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机组最高允许油压的1.5倍,历时1分钟,不得有渗漏。
第二节 气缸套及密封胶圈
第19条 气缸套
1.清除油垢及积炭,有磨肩时应修理。
2.不得有裂纹,内表面应光洁,不得有严重的擦伤和拉痕,穴蚀严重者应更换。
3.缸套孔内椭圆度,不柱度应符合下面规定(表略)。
超过上述规定者珩磨、镗削修理或更换。
4.风冷柴油机气缸套散热片应清洁无油污、不得连续缺损超过二个自然片,缺损片数总和不得超过全部片数的2%。
5.缸套加修尺寸规定如下表(表略)。
6.缸套搪孔后应在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下试漏,历时3分钟不得渗漏。
7.重新组装缸套时,密封胶圈应更新。
8.气缸套密封面和支承肩碰伤、穴蚀时应修理。
第三节 机体附件
正时齿轮室及盖、喷油泵支架、飞轮壳、风道密封箱、检查孔盖、通气管、油底壳及标尺等机体附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第20条 不得有裂纹。有定位销的配件应原机装配或重新配定位销。
第21条 有密封要求的配件,不得严重翘曲变形以免影响密封性能。
第22条 风道密封箱胶皮老化损坏者更换。
第23条 各种附件应保证作用性能良好。
第四节 气缸盖总成
第24条 气缸盖
1.气缸盖及气门等附件应清洁干净,无油垢、积炭、水垢严重者还应清除水垢,缸盖不得有渗漏。
2.气缸盖密封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痕或裂纹。
3.NVD24、NVD21气缸盖密封环肩内侧高度应在3.9±0.20毫米。外侧高度:NVD24为4±0.5毫米;NVD21为4.5±0.5毫米。
4.6135D-3气缸盖底平面不平度在全长上不得大于0.05毫米,超限者磨削修理,磨修后允许距离边、孔缘10毫米以外有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的未磨处。磨修总量不得大于0.20毫米。
5.6135D-3气缸盖喷油器水套严重腐蚀或水封圈老化,损坏时应更换。
6.NVD24气缸盖防腐锌块表面应车削加工,允许保有少于1/4表面积的黑皮。气缸保安阀应分解、清洗、校验,应保证作用良好,无漏泄。释放压力为:65公斤/平方厘米。
7.风冷柴油机气缸盖散热筋片应无油垢,残断片不超过二个自然片。
8.气缸盖上螺孔及双头螺栓螺纹不得松旷、滑扣、允许扩孔,镶套修理或更换。
第25条 进排气门
1.气门杆不得有裂纹,表面应光洁,不允许用砂布打磨积炭。
2.气门杆椭圆度、不柱度不得大于0.05毫米。不直度在全长范围不得大于0.03毫米。
3.阀面不得有擦伤、烧损、剥离或锈蚀,磨削后不得有棱边,阀面锥角不得任意变更。
4.阀盘圆柱体边缘不得小于下述规定值(表略)。
5.阀杆端面不得有翻边、凹痕。对阀杆中心线的跳动不得大于0.05毫米。
第26条 气门座
1.不得有裂纹、与缸盖配合不得松动。
2.阀面表面光洁,不得有擦伤、烧损、凹陷或锈蚀。
3.阀面锥角不得任意变更。
第27条 气门导管
1.清除积炭、油垢。不得有裂纹,内表面不得有剥离、刻痕等严重缺陷。
2.用“止”、“过”规检查组装完毕后的导管内孔尺寸、“过规”通过不得有阻滞现象,“止规”插入深度不得超过5毫米。
第28条 气门弹簧
1.不得有裂纹、并圈现象,应在平板上用高度游标卡尺或与标准弹簧对比法检查弹簧自由高度。
当自由高度低于上述标准之下限2.5毫米以上者更换。
2.在平板上用直角尺检查两端面与中心线的垂直度,见差为在100毫米长度上不大于1.5毫米。
3.每台机组需抽查两只弹簧的压力,压到规定高度时,不得低于极限弹力。如发现有一只不合格者,应全部检查。
第29条 附件
1.气门顶帽、锁夹、挡圈不得有裂纹。挡圈弹性不良者更换。
2.顶帽工作面不得有凹陷,磨修时应保证与圆柱面的垂直度。
3.NVD24气缸盖单向阀应分解检查、阀严密、作用良好。
第30条 装配要求
1.拆装导管必须用专用工具,以防导管变形,6135D-3导管高出气门弹簧座面距离必须控制在26±0.30毫米。
2.伐杆在导管内应上下转动灵活。组装时应涂润滑油。
3.研磨好的气门及座的密封环带应平滑无光泽,环带应连续,且距边缘不小于1毫米,伐线宽度应为1.5~2.0毫米,不得过宽过细。
4.气门头下沉量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5.研磨好的气门及座应用煤油作严密性试验,历时两分钟不得有渗漏现象。
6.NVD21、NVD24气门锁夹应紧密地与气门杆及弹簧座表面贴合。安装后凸出弹簧的高度不小于0.50毫米,互差不大于0.40毫米,对口间隙不小于0.50毫米。
第五节 部件装配要求
第31条
1.NVD24及NVD21机体与机座间垫片厚度为0.50~0.70毫米。
2.NVD24调整曲轴水平的垫片厚度不得大于0.50毫米。
第32条 气缸套支承肩下端面与机体配合之间紫铜垫厚度:
1.NVD24与NVD21不得大于0.20毫米。
2.6135D-3标准的为0.25毫米,必要时可用以调整缸套凸出高度。
第33条
1.湿式缸套组装完毕后必须检查内孔是否变形,内孔尺寸必须符合规定。
2.气缸套上端面凸出机体顶面的距离:6135D-3应为0.04~0.15毫米。285型为0.02~0.15毫米。同一气缸盖的二只缸套凸出距离互差不得超过0.04毫米。
3.同一机组缸套,应为同一组尺寸。
第34条
1.NVD21压缩室高度调整垫片总厚度不得小于1.20毫米。
2.6135D-3气缸盖衬垫缸套孔口有反边的一面应朝上。缸盖骑缝处不允许使用平垫圈。
第35条 压缩室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第36条 气缸盖螺母应按规定顺序,分数次拧紧,骑缝处螺母应最后拧紧。扭矩规定如下(表略)。
第三章 配气机构
第一节 摇臂总成
第37条 摇臂轴应无裂纹、剥落和弯曲。油槽应畅通清洁。
第38条 摇臂
1.无裂纹、头部园弧表面应圆滑过渡,不得有楞角,偏磨、凹痕、剥落。
2.磨削后摇臂头圆弧母线与摇臂孔中心线的不平行度在100毫米,长度上不大于0.05毫米。
第39条 摇臂衬套不得松旷。
第40条 摇臂轴支座
1.支座不得有裂纹,螺柱、螺孔不得滑扣。轴与支座的配合不得松旷。
2.摇臂轴轴向油槽装配位置正确,径向油槽与支座油孔重合。
第41条 卡簧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第42条 调整螺钉和螺母螺纹不得损伤和滑扣,螺母六角良好,尺寸规格统一,螺钉开口良好。
第43条 油杯应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第二节 凸轮轴结合部
第44条 凸轮轴不得有裂纹,轴颈和凸轮工作表面应光洁圆滑,不得有锈蚀、剥离。焊修后的凸轮表面允许有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0.50毫米的气孔二个,轴颈椭圆度和不柱度不得大于0.10毫米。
第45条
1.气门挺柱工作面和导向面应光洁,不得有严重线疵及划痕、烧损,滚轮应转动灵活,不得严重剥离或棱圆。销与体配合应紧密,不得松动。润滑油道应清洁、畅通。
2.挺柱工作面有严重磨陷痕迹应磨修。
第46条 气门推杆不得裂纹及划伤、毛刺,不得弯曲。装配式推杆不得松动。
第47条 凸轮轴轴承
1.滑动轴承:合金层不得有脱壳或严重剥离,配合面应光洁无毛刺,润滑油道应清洁畅通。
2.滚动轴承:轴承内外圈不得有裂纹、应光洁无毛刺,有剥离者更换、配合松旷者修理。滚动体不得剥离、缺损,保持架应完好。
第48条 正时齿轮
1.齿轮配合面和啮合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碾堆现象。允许有一个牙齿击落长度不超过齿长1/3。
2.齿隙为0.08~0.45毫米,正时标记应正确、清晰。
第三节 部件装配要求
第49条 NVD24、NVD21、柴油机摇臂总成安装固定后,摇臂头中心线应垂直相交,不相交偏移量不得大于1毫米,摇臂与座侧面配合间隙不得超过0.50毫米。
第50条 气门间隙调整完毕后,调整螺钉高出螺母的螺纹部分不得少于2扣。
第51条 挺柱组装完毕后应上、下运动灵活,但带有定位螺钉的挺柱不得转动。
第52条 285柴油机排气阀推杆上减压起动并帽和起动开关轴在气门关闭位必须有0.50~0.75毫米的间隙。
第53条 凸轮轴轴承压入机体时,油孔和油道及定位孔应对正。
第54条 凸轮轴装入机体后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
第55条 凸轮轴和轴承配合间隙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第四节 配气机构附件
第56条
1.进排气管不得有变形、裂损,内部应畅通,不得有杂物,进、排气软管长度应合适,不得过长过短。
2.排气管密封环不得拉毛划伤或断裂,磨损严重者更换。排气温度计不得断线或破损。
第57条 空气滤清器应清洁、完好,滤芯无破损。油浴式空气滤清器应清洗换油,无破损、技术状态良好。
第58条 消声器不得破损,管道应畅通。
第59条 装配要求
1.车内结合处应严密,不得有漏泄。软管不得被空气吸瘪。
2.NVD21防雨盘边缘与车顶应保持适当间隙。
第四章 曲柄连杆机构
第一节 活塞连杆部分
第60条 活塞
1.活塞应清洁、无油垢、积炭。
2.工作表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及严重划伤、碰痕,除活塞顶面允许有数条不规则的细微裂纹外,其余部分不得有裂纹。
3.环岸不得裂损、塌边,活塞销挡圈槽崩落小于15毫米时,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有裂纹。
4.活塞各部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第61条 活塞环
1.清洁、无油垢、积炭。
2.应光滑、无毛刺,工作面无拉伤、烧痕,不得有裂纹。应保持锐边的环外圆柱面边角,不得剥落。
3.活塞环径向偏磨肉眼可辩者更换。
4.活塞环严重翘曲者或弹力不足者更换。
5.配合间隙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6.将环推入环槽,压紧在槽底时,环不得突出环槽。
7.压缩压力不足和窜气严重的机组的活塞环,应进行下述项目的检查:
漏光检查:(锥形环和扭曲环不进行此项检查)。
a.旧环:按开口位置放入缸套行程内任意2—3处测量,每处漏光弧长不超过30°,在同一环上漏光弧长总和不超过60°,但开口左右各30°范围内不允许漏光。
b.新环:在量规或新缸套内测量,要求同上。
第62条 活塞销及连杆衬套
1.活塞销表面不得有碰伤、拉毛、灼伤、锈斑或裂纹。
2.连杆衬套表面不得有碰伤、灼伤或刻痕。
3.活塞销及连杆衬套的椭圆度和不柱度应不大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63条 连杆
1.不得有裂纹。大小端孔表面及轴承座孔结合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或其他机械损伤。
2.连杆螺杆(钉)和螺母不得有裂纹,丝扣完好,不得有机械损伤及弯曲等变形。表面镀铜剥离者应修复或更换。
第64条 连杆轴瓦
1.内外表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凸棱,合金不得剥离和裂纹。
2.轴瓦内孔椭圆度和不柱度不得大于0.07毫米。与连杆轴颈配合间隙及侧隙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表略)。
3.轴瓦合金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0.40毫米。
4.轴瓦与连杆轴颈贴合面积不得小于轴瓦总面积的75%。
5.连杆螺栓(钉)扭矩规定如下(表略):
6.在活塞上、下死点位置分别测量活塞与缸套间隙不得小于表规定值(表略)。
7.NVD21柴油机连杆侧面与缸套开口内侧距离不得小于2.5毫米。
8.同一台机组应装同一组缸套、活塞与环,不得混装。
第二节 曲轴及飞轮部分
第65条 曲轴
1.曲轴应清洁,无油垢,油道应畅通。
2.轴颈表面应光洁,不得有拉毛,严重烧伤和机械损伤。
3.轴颈上允许有沿轴向表面的细小裂纹,但裂纹端头距轴颈圆角不得小于5毫米。沿轴颈圆周方向不许有裂纹或过深的沟痕。曲轴其余部分不得有裂纹。
4.螺孔内螺纹不得有松旷、滑扣现象。组合式曲轴连接螺栓不得松动,有松动现象的曲轴应进行轴颈跳动量的检查。
5.主轴颈、连杆轴颈椭圆度、不柱度不大于下表规定值(表略)。
6.平衡块不得有裂纹,不得任意调换或颠倒方向装配,必须装牢,紧固装置锁闭良好。
7.油室螺塞应组装牢固,密封良好。
8.采用等级修的曲轴,应将主轴颈和连杆轴颈各自磨修到同一级尺寸,允许将个别轴颈单独磨修到相邻一级尺寸。磨修后的轴颈表面光洁度不低于■8。
轴颈磨修最小尺寸及曲轴轴颈过渡圆角规定如下(表略)。
9.曲轴回油螺纹应完好,清洁畅通,不得有油污、堵塞现象。
10.配重块紧固螺栓扭矩规定如下(表略)。
11.6135D-3曲拐连接螺栓:第一次拧紧力矩为:4~7公斤—米;第二次拧紧力矩为18~21公斤—米。
调整不同轴度时双头长螺栓扭矩不得超出12~25公斤—米。
第66条 主轴瓦(承)
1.主轴瓦内、外表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凸棱,合金层不得剥离和裂纹。
2.轴瓦内孔椭圆度和不柱度不得大于0.07毫米。
3.轴瓦合金最小厚度不得小于0.40毫米。
4.轴承与主轴颈配合间隙及定位轴承侧向间隙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5.主轴承滚动体不得有剥离,保持架不得碎裂,挡圈必须完整、入槽。
第67条 曲轴油封装置
1.封油毡条长短、厚薄及截面形状作用应符合要求且清洁松软。
2.橡胶油封应清洁,状态作用良好。弹簧长度不得任意截短。
3.甩油盘不得松旷。裂纹破损者修复或更换。
第68条 扭转减振器之弹簧不得裂损,磨擦片不得有油垢、断裂。
第69条 飞轮及齿圈、联轴器
1.飞轮及齿圈应清洁、不得有裂纹。
2.齿圈及紧固螺钉不得松动,齿圈磨损严重者应更换。
3.齿圈牙齿裂损超过6毫米或齿顶高塌齿、磨损超过2毫米,在4个齿以上者,应修理或更换。允许齿圈翻面使用。
4.飞轮与曲轴应按标记装配,不得任意错位。
5.飞轮螺栓及螺母不得有裂纹及滑扣、乱扣现象。有配合面的螺栓配合不得松旷,配合面应光洁。
6.联轴器不得有裂纹,配合面不得有毛刺、碰伤,定位销不得弯曲,配合不得松旷。
第三节 部件装配要求
第70条 曲轴及飞轮装配要求
1.轴瓦与座孔配合不得松动,不准用加垫圈的方法恢复紧度。轴瓦外圆与座孔应密贴。
2.轴瓦装配正确,保证油道畅通。主轴承及飞轮螺栓应按一定扭矩和顺序分次拧紧。
3.B17装配后联轴器的径向摆差不得大于0.05毫米。
4.NVD24曲轴臂距差规定如下:
第一曲臂为0≤■≤+0.05,其余各道为--0。01≤■≤+0.02。
第71条 活塞连杆组装配要求
1.同一组活塞、销、连杆及活塞连杆组重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2.活塞环在环槽内应能灵活转动,不得有卡滞现象。环开口不得在销孔中心左右45°范围内。相邻两环开口位置应相距90°~180°。
3.活塞销组装后,测量活塞裙部尺寸应在规定范围内。
4.衬套及轴瓦与座孔配合不得松动,不准用加垫片的方法恢复紧度。
第五章 燃油供给系统
第一节 喷油泵
第72条 泵体
1.应清洁无油垢,不得有裂纹。
2.支承柱塞套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凹陷变形。当调速器盖配合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痕。
3.泵体上内螺纹不得有滑扣、乱扣现象。
第73条 柱塞体
1.柱塞套头部和支承肩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痕及锈蚀。磨损严重者修复或更换。
2.柱塞体配合圆柱面不得毛刺、划痕和拉伤、锈蚀。
3.柱塞头部和停(供)斜槽边缘处磨损严重或剥离时应更换。
4.柱塞在套筒中应上下转动灵活,在任何位置不得有卡滞现象。当柱塞套与水平成45°放置时,将柱塞从套筒中抽出其圆柱工作面本身长度三分之一时,柱塞转到任何位置,都能借其本身重量自由滑下。
第74条 出油阀
1.工作面应光洁不得有刻痕、拉毛锈蚀现象。阀有裂纹或磨损严重者更换。
2.偶件应滑动性良好。将偶件置于垂直位置,抽出油阀至其减压凸缘稍许脱出阀座圆柱面(或抽出伐柱工作面三分之一长度),此时应能借其本身重量自由滑动落下,不得有任何阻滞现象。
3.密封锥面应密封性能良好。用4~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缩空气试验,保持8秒钟不准漏气。每付出油阀,至少要检验2个不同位置。
第75条 弹簧及出油阀接头
1.柱塞及出油阀弹簧不得有裂纹、变形及歪斜现象。弹力明显减弱者更换。
2.出油阀接头螺纹不得有滑扣、乱扣,六角棱不得圆滑。
第76条 凸轮轴及联轴器
1.凸轮轴轴颈及凸轮工作面应光洁,不得有拉毛、划伤、凹陷、锈蚀或剥离现象。
2.凸轮磨损高度不得超过0.05毫米。弯曲度不得超过0.05毫米。
3.装油封的轴颈不得有明显的沟槽状磨痕。
4.联轴器不得有裂纹和变形。配合面应光洁,不得有拉毛及锈蚀等现象。与轴的配合不得松旷,锥孔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第77条 挺柱及正时螺钉
1.挺柱体滑动面应光洁,不得有裂纹。与座孔配合间隙不得大于0.15毫米。
2.正时螺钉不得有裂纹,平面不得有凹陷、磨痕。
3.正时螺钉、螺母及挺柱内螺孔,螺纹不得滑扣、乱扣。
4.调整垫片凹陷磨损不得超过0.20毫米。
第78条 调节齿杆(拉杆)及齿圈(连接臂)。
1.调节齿杆(拉杆)全长上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10毫米。
2.齿杆与衬套的配合间隙为0.032~0.20毫米。
3.齿杆与齿圈啮合间隙不得超过0.10毫米。拨叉与柱塞调节臂的配合间隙不得超过0.12毫米。
第79条 底塞及放油塞
1.螺纹不得松旷、滑扣、乱扣。
2.底塞油毡应清洁良好。
第二节 调 速 器
第80条 调速器壳不得有裂纹,结合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毛刺、划痕。
第81条 传动机构连接处磨损严重时应修复或更换。各部运动灵活无阻滞,作用良好。
第82条 滚珠轴承
轴承外圈与泵体配合不得松动,磨损严重者应更换。滚动体不得剥离,保持架不得碎裂。
第83条 装配要求
1.同一台油泵应安装同一组密封性的柱塞付。
2.拧紧出油阀紧帽后,应检查柱塞上下运动及齿条(或拉杆)运动的灵活性,不得有卡滞现象。
3.正时螺钉调整完毕后,应将凸轮依次转至上止点,此时每个柱塞付应仍有不小于0.30毫米的行程(6135D-3型应为0.40~1.0毫米)。
4.凸轮轴二端盖板垫片厚度应一致(6135D-3型轴向间隙应为0.10~0.30毫米)。
5.各运动件在任何位置不得有卡滞现象。
6.泵体上部密封性试验:用槽形托板使各柱塞位于上止点,并将出口闷死。从进油口压入4~6kg/平方厘米压力的柴油,历时1分钟,压力表指针不得有显著下降,各接头螺纹处、柱塞套肩胛面及泵体表面不得有渗漏现象。
7.6135D-3型:
①调速器飞铁重量互差不得超过1克;②齿条置于最大位置时,拉杆螺钉与拉杆支承块之间应有0.5~1.0毫米的间隙。
8.各泵在额定转速时,最大供油量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组合式油泵各缸供油量不均匀度不得大于3%。
9.各缸供油相位角互差不得超过±30′。
10.各泵调速器完全停止供油,转速规定如下(表略)。
11.齿杆(拉杆)行程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12.齿杆(拉杆)在调速器起作用时不得有明显的游动现象。
13.各部不得有渗漏现象。
14.齿杆限位螺钉应加铅封。
第三节 喷 油 器
第84条 喷油器体
1.清洗检查,不得有裂纹和严重机械损伤。
2.螺纹部分不得有滑扣、乱扣现象。
3.与喷嘴体结合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刻痕、锈蚀。
第85条 喷油器偶件
1.针阀偶件应光洁,不得有刻痕,锈蚀。上下运动无阻滞。
2.阀体无积炭、油道和喷孔不得有阻塞和变形现象。
3.针阀和阀座应密贴,针阀锥面不得有明显磨损凹坑。
第86条 附件
1.调整螺钉、紧帽、护帽等不得有裂纹。螺纹不得有滑扣、乱扣。
2.紧帽与针伐体接触平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污物。
3.压力调整弹簧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4.顶杆不得弯曲。过滤器裂损或配合间隙过大时应更换。
第87条 装配要求
1.开始喷射压力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2.在规定压力下,喷射的燃油应呈细小而均匀的锥体油雾,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油滴或油流。喷射时有清脆的音响,停止时应急速停止供油,不得有滴油或渗漏。
3.6135D-3柴油机喷油嘴头伸出气缸盖平面的高度应为2.5~3毫米。
4.NVD21型喷油嘴底平面与护帽内底面的距离应保持0.3~0.5毫米间隙。
5.12KVD型喷油器垫片厚度为1.5毫米。
6.同一机组不得混装不同型号的喷嘴。
第四节 燃油滤清器
第88条 滤清器体盖与支架应清洁,不得有裂纹和渗漏,螺孔和螺纹不得有乱扣、滑扣现象,密封平面不得有毛刺和凹凸不平。
第89条 滤芯应清洁,不得有破损。
第90条 芯杆、弹簧及密封垫
1.芯杆不得有弯曲现象,螺纹不得滑扣、乱扣。弹簧不得有裂纹、变形。密封垫不得有破损、变形。
2.磁性滤清器应清洁干净,不得有裂损。
第91条 装配要求
1.各接合处不得渗漏。
2.滤芯在弹簧的作用下,不得松动,上下平面必须有密封装置,防止燃油短路。
3.过滤性能良好,流量应满足机组负荷要求。
第六章 燃油供给系统附件
第一节 电动燃油泵(叶轮泵及齿轮泵)
第92条 一般只作外观检查,无渗漏,运转无杂音,填料函处允许有不明显的渗漏,性能良好者不作分解,如需分解检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第93条 泵体及盖
应无裂纹,不得有砂眼等渗漏现象;密封平面不得有变形、毛刺及凹凸不平;标记正确清晰。
第94条 叶轮
1.不得有裂纹、弯扭等变形现象。
2.键槽与键及轴与轴孔的配合不得松旷、配合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
第95条 齿轮
不得有断齿裂纹及碾堆现象。工作面应光洁、不得有毛刺。
第96条 轴
不得有裂纹、弯曲;配合面光洁,键槽与键、轴与叶轮的配合不得松旷;轴颈有磨损沟槽、腐蚀或烧损时应修理或更换。
第97条 盘根应松软,接口应成30°斜面,一般接口应相互错开120°左右。
第98条 装配要求
1.叶轮泵垫厚度不得超过0.40毫米,装配标记正确,运转无阻滞及杂音,泵油性能良好。
2.齿轮泵:轴与轴套配合间隙0.036~0.20毫米。齿轮啮合间隙0.10~0.40毫米。齿轮端面与盖板间隙0.05~0.15毫米。齿轮与泵体径向间隙0.075~0.30毫米。
第二节 燃油箱及管路
第99条 燃料储存及消耗桶不得有渗漏。吊装装置牢固,不得有裂纹、紧固件不得松动;指示器应清晰、不得有渗漏;刻度尺应清晰、组装不得松动;储存箱内部每三年应冲洗一次。
第100条 管路及阀
管路及阀不得有渗漏,各阀应开、关灵活。管路不得有瘪凹现象及死弯处。
第101条 手摇燃料泵
配件齐全不得有渗漏,作用不良时应分解检修。分解时应检查皮碗,不得变形、破损,轴不得弯曲。
第七章 润滑系统
第一节 齿轮机油泵
第102条 泵体及盖
1.不得有裂纹及渗漏,泵体及盖配合平面,不平度不得大于0.03毫米。
2.螺栓不得松旷、螺纹不得滑扣、乱扣。
3.配合面不得有毛刺及严重机械损伤。
4.限压阀阀座不得有麻坑及凹痕,应有连续的密封线。
第103条 齿轮及轴
1.齿轮不得有裂纹,断齿及碾堆,工作面应光洁。
2.轴不得有裂纹及弯曲,工作面应光洁。
第104条 限压阀
1.弹簧不得有裂纹,并圈现象。自由高度低于标准2毫米以上者换新。
2.钢球直径应符合规定,钢球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剥离腐蚀及凹陷。
3.调整螺栓及锁紧螺母不得滑扣、乱扣。
第105条 装配要求
1.各部配合间隙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2.用于转动主动轴时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及杂音。
3.各处不得渗漏。运转时不得有杂音和过热现象。
第二节 机组手摇机油泵
第106条 泵体及盖
1.不得有裂纹及渗漏现象。
2.配合平面不得有毛刺、变形及严重的机械损伤。
3.止阀阀座应有完整的密封线,不得有锈蚀、凹凸不平及剥离。
4.柱塞孔应光洁,不得有变形及严重的划伤。
第107条 柱塞
1.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变形及严重的划伤。
2.在柱塞孔内滑动应灵活,不得有卡滞现象。
第108条 柱塞杆密封圈不得有破损、变形。密封唇应完好,不良者更新。
第109条 装配要求
1.摇动手柄,柱塞应滑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2.各止阀及接合处无渗漏现象。
3.密封性试验:在专用试验台上,当压力从4公斤/平方厘米降到了3公斤/平方厘米时其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
第三节 机油滤清器部分
第110条 机油滤清器
1.滤清器体应清洁,不得有裂纹及渗漏,密封平面不得有毛刺和凹凸不平。
2.滤芯应清洗干净,滤网不得破损和脱焊,两端面应平整,壳体内油道应畅通,保证密封。
3.离心式滤清器,喷孔应畅通,滤网不得破损。转子轴承配合间隙6135D-3为0.045~0.20毫米。装配标记应正确清晰。
4.调压阀及旁道阀阀座面接触良好,弹簧不得断裂。
5.刮片式滤芯滤片应清洁、平整。装配法兰平面不得翘曲不平。
第111条 磁性滤清器
1.壳体应清洁无裂损。
2.磁体之间结合面无油垢,不得有裂纹,失磁现象。
第112条 集滤器及进油管
1.集滤器网格不得破损。
2.进油管不得弯曲、裂纹、开焊。
第四节 机油散热器部分
第113条 散热器只作外观检查,不得有渗漏。散热性能良好,组装应牢固。如需拆下检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散热片应平直,残留污物应清扫干净。
2.个别管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时允许堵死,但不得超过三根。
3.密封性试验:
①用清洁柴油作介质,施压为1.5倍的工作压力,历时3分钟不得有渗漏;
②用压缩空气作介质,施压力为1.5倍的工作压力历时1分钟,水面上不得出现气泡,试验后应及时将水吹净。
4.B18、B20机组上的小散热器应吹扫检查。
第114条 冷却风扇
1.叶轮不得有裂纹,破损及严重的变形。
2.扇风机轴不得有裂纹、弯曲度不得超过0.50毫米。
3.轴承不得有剥离、失圆及严重锈蚀、不得有杂声。
第五节 机油贮存箱及其管路
第115条 贮存箱
1.不得有严重锈蚀及机械损伤、不得有渗漏。
2.指示器或油尺应清晰。
3.滤网不得破损。
第116条 管路及阀
1.不得有渗漏及瘪凹等机械损伤。
2.各阀应开、关灵活。
3.NVD21机组油压力调整阀应调整到表压力为2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油孔开始出油。
第117条 手摇加油泵
1.配件齐全、不得有渗漏、作用不良时应分解检修。
2.分解时应检查柱塞不得有严重擦伤、拉痕。柱塞在全行程范围内不得有卡滞现象。
第八章 冷却系统
第一节 水泵
第118条 泵体及盖不得有裂纹和变形。配合面不得有严重划痕和碰伤。与轴承及橡胶密封圈的配合不得松旷,螺栓不得松动、螺纹不得滑扣、乱扣。
第119条 叶轮、叶片不得裂损和变形。
第120条 传动齿轮不得有缺齿及拉毛现象。
第121条 水泵轴不得弯曲,配合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划伤,磨损凹痕、腐蚀、麻坑及其它机械损伤。
第122条 风扇皮带轮不得有裂损,轴键的配合不得松旷。
第123条 轴承不得有剥离现象,水封应完好,弹簧不得断裂或失去弹性。
第124条 装配要求
1.轴与叶轮、键、轴承的配合不得松旷。
2.6135D-3叶轮与喇叭口间的轴向间隙为0.18~1.77毫米。与泵体的轴向间隙为0.33~1.77毫米。必要时可用垫片调整。
3.转动自如,不得有卡滞现象。运转中不得有杂音及过热现象。
4.溢水孔处不得有滴漏。润滑脂中不得渗有冷却水。
第二节 冷却风扇
第125条 叶轮
1.不得有裂损和变形。
2.铆钉不得松动、叶片不得有滑移现象。
3.装配式叶轮叶片同侧应在同一平面内,互差不得超过2毫米。
第126条 轴
1.不得有裂纹、配合面应光洁,不得有锈蚀及拉毛等机械损伤。
2.弯曲度在全长上不得超过0.05毫米。
3.与轴承及叶轮的配合不得松旷,不允许用打样冲眼的方法恢复紧度。
第127条 轴承及座
1.轴承不得有剥离、保持架不得有裂损。
2.轴承座不得有裂纹。
第128条 装配要求
1.运转平稳、不得有杂音。
2.轴承不得有过热现象。
第三节 散热器及节温器
第129条 散热器只作外观检查,不得有渗漏现象,散热性能良好,组装应牢固。如需拆下检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散热片应平直、残留污物应吹扫干净。
2.个别管子严重损害无法修复时,允许堵死,但不得超过三根。
3.密封性试验:以压缩空气为介质,施以1公斤/平方厘米压力,试验时间不少于一分钟,不得有气泡。
4.指示器应完好、清晰。
第130条 节温器及水温表、温度计。
1.水节温器应清洁、壳体不得有裂纹,波纹管不得破裂,阀及座不得变形,阀门开始开启温度70±5℃,完全开启温度83±5℃。阀开、关灵活。
2.水温表表壳与表圈应与玻璃贴合严密。玻璃应清晰、不得有破损,指针转动灵活,在100℃以下指示误差不得超过±5℃。
3.温度计不得有脱节现象、玻璃外套不得裂损。
第131条 冷却水管路及阀
1.不得有渗漏现象。管路不得有瘪凹等机械损伤和死弯。
2.阀应开启灵活。百叶窗及通风道不得有破损,应作用灵活,性能良好。
第九章 起动系统
第一节 空气起动系统
第132条 压缩空气瓶
1.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裂纹、渗漏,若怀疑有裂纹或腐蚀严重者应进行4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历时3分钟,不得有渗漏和变形。
2.分配头应拆下检修,各止阀有锈蚀麻点,不严密者应研磨修理。阀座允许采用镶套工艺。竣工后应用煤油(或汽油)试验,3分钟内不得有渗漏。
3.吊架装置必须稳妥牢固,紧固件不得松动。
第133条 充气阀应分解清洗检查,不得有裂损现象,阀与座须配合严密,球阀行程为1~1.5毫米。
第134条 充气保安阀
1.分解清洗检查。不得有裂纹、阀与座必须配合严密。
2.压力校验应在31公斤/平方厘米时阀开启。
第135条 空气压力表
1.应清洗、校验指示正确,指针不得有卡滞现象。
2.竣工后应有校验日期,并加铅封。
第136条 起动滑阀
1.分解、清洗、检查柱塞及套,不得有划痕、拉伤及毛刺。
2.阀体不得有裂纹,底座不得翘曲变形。
3.柱塞应滑动自如,不得有卡滞。
4.弹簧不得有裂纹。
第137条 手摇空气压缩机
1.外观检查气缸不得有裂纹、摇杆及活塞应运动灵活。
2.活动部位应加油润滑。
3.若压缩压力不足或有卡滞现象时,应分解检修。
第二节 电起动系统
第138条 起动马达齿轮端面与飞轮齿圈端面之间间隙NVD21:6.0~8.0毫米,啮合齿高不小于1/2全齿高。(285:起动马达齿轮齿尖与飞轮齿圈底的间隙在2.5毫米以下)。不符合要求时,由柴油机专业负责调正垫片。
第十章 总装配要求
第139条 配气相位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正时齿轮标记应正确、清晰。
第140条 气门间隙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第141条 喷油提前角应符合下表要求(表略)。
喷油泵操纵手柄在停车位置时允许个别缸有少量供油,但缸数不得超过机组总缸数的1/2。
第142条 不得有漏油、漏水、漏气故障。
第143条 NVD21及NVD24柴油机脚避震橡皮与机组纵向间隙两边之和及上下间隙两边之和应为3—8毫米。避震橡皮不得受压变形,弹簧不得有裂纹,装配必须入槽。
第十一章 试运转要求
第一节 磨合规范
第144条 运转工时达1300小时及以上,磨合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允许合次累计,但50%至85%(B1850%~100%)负荷工况必须连续进行。
磨合规范如下(额定转速下):
0~25%负荷:3小时
50%左右负荷:3小时
75%~85%负荷:3小时
100%负荷:1小时
第145条 运转工时小于1300小时
中负荷:0.5小时
满负荷:0.5小时
若曲柄连杆机构经分解的机组,中负荷应增加为4个小时(中负荷至满负荷须连续运转)。
第二节 技术要求
第146条 功率、转速
经磨合后的柴油机应能在额定转速下发出额定功率。此时,机油压力及温度、冷却水温度、排气温度应符合下表要求。排气不得冒黑烟,曲轴箱压力正常。
第147条 在额定工况时各机型压缩压力和最大爆发压力应符合下表规定(表略)。
此条只在必要时进行抽验。
第148条 在额定工况(或常用工况85%负荷)时,各缸工作参数与平均值的最大差值,对于平均的百分比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压缩压力:±3%(必要时进行抽验);
2.最高爆发压力:±5%(必要时进行抽验);
3.排气温度:各缸互差不得超过30℃(B16第四缸除外);
4.冷却水温度:各缸互差不得超过30℃。
若未测量上述参数时,可在额定工况下保持标定转速,测量各缸轮流停止工作时所降低的功率与平均值的最大差值,对于平均值的百分比应不大于±3%,此条只在必要时进行抽验。
第149条 在稳定工况时,频率表的波动应在49.5~50.5赫兹范围内,波动幅度不得大于1赫兹。
第150条 压力表指针波动幅度不得大于1公斤/平方厘米,但不得小于最小油压规定值。
第151条 柴油机运转中,不得有突爆,间隙过大的撞击等杂音。
第152条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负荷在25千瓦以上时应能并联运行。
第153条 在额定工况下,柴油发电机组的稳定调速率:
非并联运行机组应小于6%;
并联运行机组应为3~6%。
稳定调速率计算公式如下(额定转速时):
| n3—n1 |
δ=|———————|×100%
| n1 |
式中:n1为额定转速(转/分)
n3为突变后稳定转速(转/分)
此条在必要时进行抽验。
第154条 起动性能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柴油机应能顺利起动。若连续起动三次仍不能着火发动,应视为起动性能不良。
五、冷 冻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制冷机是机械冷藏车的重要设备。制冷机组的段修,应根据总则的要求,参照柴油机运转工时和修程级别,并结合机组实际情况施修。
第1条 本规程除第十三章中规定外,其余均为三级修程。
第2条 检修中应使用规定的材料,并经检验合格,除有合格证明外还应抽样检查,允许用不低于原规定的材质代用。在氨机中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其他另件不能使用铜合金材料,氟机中应采用耐氟材料,不允许使用含镁超过3%的铝合金。
第3条 曲轴、连杆、连杆螺栓和活塞肖应作探伤检查,用电磁探伤时,应退磁处理。
第4条 检修中应特别强调清洁,尤其对氟利昂机组的检修必须对一切部件清洗和干燥,并采取防尘措施,严禁空气和杂质进入机体及系统内。R12含水量应不大于0.0025%。
第5条 经检修的机组及系统,应确保其严密性,不允许存在漏泄。
第6条 设备和管道油漆剥离时应按原色补漆,涂前应清除锈垢,然后涂防锈漆与面漆(对于铝和其合金应使用相应油漆),使用相近油漆代用时应有利于热交换,尽量采用深色。
第7条 检修中应认真填写报单,数据准确。检修、检查和验收人员签认后作为交验依据,并归档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厂修期。
第8条 制冷机落成交验时,应与其他检查修理部分配合试验。并符合落成试车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压缩机机体
第一节 机体、曲轴箱与电机壳
第9条 机体应分解检查,各部分不得有裂纹、缺损和漏泄,视油镜应显示清楚,部件齐全。
第10条 机体与曲轴箱(或油底壳)及电机壳组装应严密牢固,各定位和配合面应平整良好。
第11条 机体上各轴承座和孔应良好,内孔尺寸应符合规定,如有变形和磨损允许修复或镶套。
第12条 机体各部件上的垫片、胶圈应状态良好,无缺损、变形和鼓胀,不良者应更换新品。
第13条 机体不贯通裂纹和缺损可作焊修,但应在焊后作热处理,以消除应力和防止变形,焊修部位应作加工,消除毛刺和焊渣,并经压力试验合格(氟机液压为:15公斤/平方厘米,气压为:10公斤/平方厘米;氨机液压为:21公斤/平方厘米,气压为:14公斤/平方厘米)。
第二节 缸盖、阀板和缸套
第14条 缸盖应无裂纹、缺损、漏泄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陷,不贯通裂纹允许修复。(B18型缸盖散热片缺损不超过30%时允许继续使用)。
第15条 吸排气阀阀板应平整,与缸盖及垫组装密贴,缓冲弹簧定位销应牢固。
第16条 汽缸套应在机体上做检查。
1.汽缸套内孔和支承肩的上、下端面及圆角等处不允许有裂纹、缩孔疏松、砂眼、夹渣等缺陷。
2.在汽缸套内孔活塞环行程内的工作表面,距支承肩1/3缸套长度内允许有不大于Φ1毫米的单孔眼,深度小于0.5毫米。
3.汽缸镜面应光滑,无上下贯通的明显拉痕及磨损凸台。
4.汽缸的椭圆度和不柱度超过以下的磨损极限时,允许镗削或珩磨,加工后,工作表面有缺陷或汽缸直径增大0.5%以上时,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液压试验,历时3分钟不得渗漏。如修复后的直径大于规定间隙值时,应更换相应活塞。
5.汽缸与活塞之间间隙限度如下(表略)。
6.汽缸套与机体配合应紧密,无松动现象,汽缸套顶端与缸体平面之高度距离各机型如下(表略)。
第三节 吸、排气阀
第17条 吸气阀、排气阀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吸气阀、排气阀作外观检查、试漏,零件不良或连续滴漏时分解检修。
2.检查组装后,用煤油试漏,保持一分钟应无漏泄。允许有单独滴状渗漏,每分钟不超过一滴。
3.阀片不应有挠曲和波纹,表面不应有切痕,擦伤、锈斑等缺陷。阀片厚度规定如下(不小于)(表略)。
4.吸、排气阀阀片升程如下(表略)。
5.阀座密封面线条不应有凹痕、擦伤等缺陷。
6.阀片定位销组装后应紧固,无磨损台肩。
7.压气阀边缘与汽缸顶边缘应研磨不漏泄,吸气阀组装后不允许高于活塞顶面,VN、ZN—85压气阀组装后不低于阀座平面。
8.吸气阀、排气阀边缘与阀板座孔应无漏泄,组装于阀板座孔内不允许与活塞顶面接触。
9.假盖应平整无裂损,各结合面不允许存在串通刻痕。
10.吸气阀、排气阀组装应牢固,开口销或锁片应换新品。
第18条 弹簧
吸气阀、排气阀、密封器、自动开闭阀各弹簧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弹簧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裂纹、腐蚀等缺陷。
2.弹簧支承端面与中心线的不垂直度在100毫米长度上不大于2毫米。
3.弹簧间距的不均匀性不大于20%。
4.自由长度允许比公称尺寸缩短不大于2%。
5.B17高压吸入弹簧片为3片,厚度为0.4毫米,排出3片,厚度为0.5毫米,低压吸入弹簧片为2片,厚度为0.4毫米。排出为2片,厚度为0.5毫米。
第三章 曲轴与轴承
第一节 曲轴
第19条 曲轴须作下列检查修理:
1.曲轴应抽出清洗,检查和测量各部限度。
2.锻钢曲轴在园角、油孔及距圆角、油孔5毫米以内不允许有裂纹存在,其余部位允许有个别纵向或与轴线夹角小于30°的裂纹,在同一轴颈上的数量不得多于三条,同一截面上不得多于两条,长度不得大于15毫米。
第20条 球墨铸铁曲轴的主轴颈和曲柄销上允许有三个直径和深度都小于1毫米的气孔和直径小于5毫米的斑点存在,但各气孔(或斑点)的端面间距应大于5毫米。
第21条 曲轴主轴颈、曲柄销的椭圆度和不柱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轴颈直径 不大于
>30~50毫米 0.025毫米
>50~120毫米 0.040毫米
如轴颈磨损超过限度值时,允许作机械加工,钳工锉磨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修复。
但轴颈的减少值不得大于轴颈公称尺寸的5%,加工后轴颈的光洁度不低于■8。
第22条 更换曲轴或经机加工后,须测量曲柄销轴心线对主轴颈轴心线的不平行度,其限度如下:
轴颈直径 公差值(不大于)
>40~63毫米 Φ0.03毫米
>63~100毫米 Φ0.04毫米
第23条 曲轴的其他规定:
1.外轴颈及装轴封处轴颈有缺陷时修复。
2.轴颈两端的园角处不应有锐角,油孔边缘应光滑。
3.凡曲轴装有平衡块,更换时应做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原曲轴的平衡要求。
4.B16、B17曲轴安装后臂距差不大于0.01毫米。
5.曲轴装有油泵传动齿轮,其状态应完整、无裂纹,更换齿轮时应先加热至200±10℃,套入轴后应牢固。
6.曲轴油道畅通,油堵良好。
第二节 轴 承
第24条 轴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瓦瓦背材料采用08、10、15号钢(B16、B17为铸铁);
2.轴瓦合金材质规定如下:
(1)锡基白合金Chshsb 8—4、Chshsb 11—6(B19使用、B18暂用),硬度:HB20~30;
(2)铅基白合金Chshsb 10—15—1(B16、B17使用),硬度:HB22—27;
(3)铜铅合金ZQpb30(B18、B20使用),硬度:HB25—42。
3.轴瓦合金层表面不允许有疏松、气泡、孔眼、裂纹及夹杂等缺陷。
4.合金与背壳必须粘合牢固,不允许有脱壳及分层。
5.轴瓦表面和分面表面以及外园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毛刺,或痕碰伤等缺陷。
6.轴瓦外园背面的贴合面积不少于70%,光洁度不低于■6。
7.轴瓦与轴颈接触面积不少于75%。
第25条 连杆轴瓦之垫片厚度(每一边)VNV—120型为2~3.5毫米,VN,ZN—85型为1~3毫米。
第26条 B16、B17外轴承应分解检查,各另件应无裂纹、剥落、压痕、擦伤等缺陷,轴承内孔与轴组装应牢固,与轴承座孔的配合按Gc,润滑脂量在滚道空间的2/3,保险片齿数折损超过1/5时更换。
第27条 连杆轴瓦与大端轴孔的配合精度按D4/gc级。主轴瓦与轴瓦座孔的配合精度按D4/gc级。
第28条 轴瓦与轴颈的间隙规定如下(表略)。
第三节 轴封(密封器)
第29条 密封器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钢碗和轴封盖的密封面不应有裂损、刻痕等缺陷。
2.钢碗和轴封盖经研磨后,应全面接触良好。
3.轴封胶皮圈换新,内径与轴颈配合应良好。
4.密封器经检修组装后,不得有漏氨及渗油现象。
第30条 轴封盖白合金厚度不低于1毫米、其硬度为HB27—30。
第四章 活塞与连杆
第一节 活 塞
第31条 活塞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活塞材料
(1)铸铁活塞采用HT25—47,硬度:HB180—220。
(2)铝合金活塞采用ZL108,硬度:HB100—140。
2.活塞工作面应光洁,各部不允许有裂纹、缩孔、疏松、表面擦伤及其他影响质量的缺陷。
3.活塞环槽上下端面磨损时,允许加工修理,并配制加高的活塞环,但活塞环槽之间轴向厚度的减薄量不得超过原型厚度的15%。
第32条 更换活塞或连杆时同一台机组的活塞之间的实际重量偏差不得超过:缸径<120毫米不大于8克,缸径≥120毫米不大于15克。同一台机组的连杆付之间的实际重量偏差不得超过3%。
第33条 活塞的椭圆度、不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表略)。
活塞销孔的椭圆度、不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表略)。
第34条 活塞销组装时应先将活塞加热至80~120℃,(铝合金活塞分解时先按上述温度加热后再进行)活塞销装入销座孔后,其销两端与弹性挡圈之间应有间隙,活塞装销后裙部变形量不大于0.03毫米。
第二节 活 塞 环
第35条 活塞环应符合下述规定:
1.活塞环的材料:HT25—47,HT—30—54灰铸铁或合金铸铁。
2.活塞环硬度:HB190—230;同一根活塞环上的硬度差应不超过20个HB单位,更新活塞环的硬度,须比气缸套工作表面的硬度高10—20个HB单位。
3.活塞环裂纹、砂眼、气孔、擦伤、飞边及弹性弯弱等不良状态时更换。
第36条 活塞环与气缸镜面之间应作透光检查,每处透光弧长不大于30度,靠近环开口处30度内不允许有透光。同一环几处透光弧长总合不大于60度,透光处间隙不大于0.03毫米。
第37条 活塞环在槽内应低于环槽岸0.20~0.50毫米,转动灵活,相邻两环的开口位置在气缸中夹角为120度。
第38条 活塞环间隙限度如下(表略)。
第39条 聚四氟乙烯(以下简称F4环)活塞环的技术要求:
1.F4塑料活塞环的开口间隙:B16为1.8~2.0毫米;B17为1.5~1.8毫米。
2.F4塑料活塞环的侧向间隙:B16为0.12~0.18毫米;B17为0.1~0.16毫米。
3.旧F4塑料活塞环
开口间隙:B16不大于2.5毫米,B17不大于2.3毫米。
(注:F4环未经正式检测鉴定,此条供检修参考)
第三节 活 塞 销
第40条 活塞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活塞销材料:15号、20号、20Cr钢。
2.活塞销外园工作表面经渗碳后的硬度HRC56—62,同一另件最大硬度偏差不大于5个HRC单位。
3.活塞销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碰伤、麻点、凹陷等缺陷。
第41条 活塞销外园的磨损允许采用镀铬方法修复,镀铬前外园光洁度不低于■7,镀层厚度为0.20~0.30毫米,外园光洁度不低于■8。亦允许采用镀铁方法修复。
第42条 活塞销的磨损限度如下(表略)。
第43条 活塞销与衬套的配合间隙规定如下(表略)。
活塞销与衬套的接触面积不少于60%。
B18高压缸及B20按滚动轴承要求为0.025毫米,滚针轴承外观完整良好,转动灵活;挡圈裂损或无弹性时更换,组装应卡入槽内,B18用冲头铆牢。
第44条 活塞销与活塞销孔的配合规定如下(表略)。
第四节 连 杆
第45条 连杆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连杆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变形允许在冷态或热态下校直,如加热温度超过金属相变温度,校直后应经正火处理。连杆油孔畅通。同一机组的连杆重量差不大于3%。
2.连杆小头孔、大头孔磨损后的椭圆度、不柱度值规定如下(表略)。
3.连杆小头衬套与连杆小头孔的配合精度按D/je。
第46条 活塞偏缸时应测量连杆的大、小端头孔轴心线(或平面)的不平行度,不大于0.040毫米,小端两端面对大端两端面的不对称度不大于0.100毫米。
第47条 VN、ZN—85型连杆大端气缸余隙调整片应平正,周边应小于连杆边框,连杆下平面中间孔油道(与瓦配合)应畅通。
第48条 连杆螺栓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连杆螺栓材料采用45Cr合金结构钢,螺母采用45号钢。
2.连杆螺栓、螺母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变形及螺纹损坏等缺陷。
3.连杆螺栓与螺母的螺纹为普通配合应符合2级精度。
4.连杆螺栓在连杆螺栓孔内的配合为D4/d,其孔扩大时允许配制加大螺栓,或定位套。
5.开口销或锁片全部换新,锁合密贴。
第49条 活塞连杆安装后,检查偏缸其限度不允许超过如下规定(表略)。
第50条 检修汽缸余隙须符合下列规定(表略)。
第五章 润滑系统
第一节 油泵
第51条 齿轮油泵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B16、B17、B19型机组的齿轮油泵应分解检查,各另件裂纹磨损过限时更换。
2.B18、B20型机组的齿轮油泵应上试验台测试,流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分解检修。
3.齿轮油泵有关间隙限度如下(表略)。
4.油泵组装后应转动灵活,输油良好,无杂声。
第二节 油压调节阀
第52条 机油压力调节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油压调节阀分解检查,各另件应无损坏,密封圈垫作用良好,弹簧裂纹、失效、钢珠失园,剥离时等影响质量时更换。B20油压调节阀经试验台检测作用良好者,可不作分解检修。
2.机体油孔阀座面(与钢珠接触面)密合良好,不良者处理。
第53条 油压调节阀组装后油压调节作用良好,各机型油压规定如下(表略)。
第三节 油管和滤油装置
第54条 滤油器、吸油管(咀)检修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滤油器等各零件应清洗干净,滤网完整不破,损坏不良者修换。
2.磁铁磁性良好,作用不良时处理。
3.吸油管、吸油咀干净,内部畅通,各接头紧固密合。
第六章 热交换器和其他容器
第一节 蒸发器
第55条 蒸发器作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管道,接头均不允许有漏泄,不良时应修复。
2.散热片弯曲变形应调直,片距保持均匀,风道畅通无积尘或污垢。
3.盐水系统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强度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持续5分钟不漏泄。
4.排水阀,排气阀开关灵活,不漏泄。
5.氨液指示管作用正常。
6.B17型氨保安阀分解检查,各零件无裂损、并应试验其作用压力为2.5公斤/平方厘米。
第56条 蒸发器体绝热层材料缸损时修补。
第二节 冷凝器及扇风机
第57条 冷凝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凝器及各管道,接头均不允许有漏泄,不良时修复。
2.散热片弯曲变形时应调直,片距应保持均匀。通风道畅通无积尘或污物。
第58条 B16、B17冷凝风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叶轮、皮带轮、轴裂纹时更换。
2.三角皮带紧度适当,松弛磨槽底者更换。
3.滚动轴承分解检查,各零件裂纹、剥离,保持架松弛,走内、外园时更换。风机组装牢固,运转时应无杂声,轴承温度不超过70℃。
第59条 风道锈蚀时,应除锈涂漆,局部腐蚀挖补,进、出口金属网破损修复或更换。风机叶轮应涂红色油漆。叶轮与风道之间间隙应不小于0.5毫米。
第三节 油分离器和贮液筒
第60条 中间冷却器显示不允许漏泄,液位显示器显示清晰,隔热材料破损时应修补并组装牢固。
第61条 离油器不允许漏泄,腐蚀处除锈补漆,组装牢固。B18浮球阀需做作用试验,阀动作失效时修复。
第62条 贮液筒及罩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液筒不允许漏泄,筒体及各管路腐蚀超过壁厚1/3时焊补或更新,修后做强度试验。锈蚀处应除锈补漆,各部应组装牢固。
2.液位显示器显示清晰,不良者修复。
3.氨液筒防护罩应拆下除锈涂漆,局部腐蚀应挖补,安装牢固。
第七章 冷却水系统
第一节 水 泵
第63条 冷却水泵分解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各部另件裂纹、磨损过限时修复或更换。
2.叶轮与泵体之间侧间隙不小于0.5毫米。
3.叶轮与轴的配合按D/d级精度。
4.泵轴弯曲超过0.05毫米时应予校直。
第64条 滚珠轴承分解检查,各另件裂纹、剥离、走内外园时修复或更换。轴承工作温度不高于70℃。
第65条 水泵经检修组装后,转动灵活,运转正常无异声,泵体不漏水,轴封无滴漏。
第二节 散热器
第66条 水散热器不漏泄时可不分解,但水散热器进出水管,溢水管及各连接处均不漏泄。腐蚀严重须修复或更换。散热器必须进行吹扫干净。
第67条 百叶窗另部件完好,开关灵活,关闭时应密合。
第68条 保温帘升降开关应灵活,档板、风道腐蚀严重时应挖补或更换并油漆。
第69条 冷却水风机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叶轮、皮带轮、轴裂纹时更换。
2.三角皮带紧度适当,松弛磨槽底者更换。
3.滚动轴承应分解检查,各零件裂纹、剥离、保持架松弛和轴承走内、外园时更换、轴承与轴承座孔配合为Gd、与轴颈配合时为gd。
4.叶轮与风道之间间隙不少于0.5毫米。
第70条 风机运转无杂声、轴承工作温度不超过70℃。
第八章 盐水系统
第一节 盐水泵
第71条 盐水泵须分解检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盐水泵分解检查、泵体、叶轮裂纹、零件磨损不良时修复或更换。
2.轴弯曲度超过0.05毫米时应校直。
3.B16盐水泵铜套与轴颈之间隙不大于0.4毫米,新更换的为0.10~0.15毫米。
第72条 滚珠轴承分解检查,各零件有裂纹、破损、剥离、保持架松弛更换。滚珠轴承不应走内、外园;轴承与轴承座孔配合为Gd,与轴颈配合为gd,允许镶套修复。
第73条 盐水泵组装后运转正常、无异声及漏泄。泵轴与电机联轴器不同轴度不大于0.15毫米。
第二节 盐水均衡罐和贮存罐
第74条 盐水均衡罐、贮存罐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盐水均衡罐、贮存罐应排放盐水后用水冲洗,状态完好,无漏泄,罐体与罩壳腐蚀面积不大于30%,腐蚀厚度不大于1/3时可局部挖补。
2.各连接管路应畅通,不良时修复,管壁腐蚀剩余厚度小于2.5毫米时应截换或更换。
3.各阀不允许有裂纹、漏泄、垫料良好,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不良时应修复。
第75条 手摇盐水泵须分解检修,作用良好,各零件腐蚀严重或不良时修复。
第三节 盐水管路和阀门
第76条 盐水管路及管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盐水主管、冷却管组内部应用清水冲洗干净,管路应畅通、无漏泄。
2.盐水主管(未包扎绝热材料部分)和冷却管组表面锈蚀时应除锈涂漆。管壁腐蚀剩余厚度不足2毫米时应截换,绝热材料破损落处须作修补。
第77条 各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阀应拆下检修并作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压5分钟不漏泄。
2.盐水主管端阀(大头阀)开关灵活,阀门必须分解清洗检修,阀杆扭曲、方榫不良,胶垫老化或裂损时更换,外表腐蚀时应除锈和涂防锈漆。阀体腐蚀剩余厚度不足2毫米时应挖补或更换。阀门、阀芯在工作状态下不应滴漏。
3.盐水保安阀须作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压时间5分钟不漏泄,不良时应修复。
4.盐水系统止阀,电磁阀应拆出阀芯检查,清洗污垢,阀及套管不良时修复。分配阀、集收阀应开关良好,无漏泄。
5.盐水系统组装后,须作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压时间5分钟,各处不应有漏泄。
第78条 盐水软管、联接器件在检修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盐水软管内层脱开,或胶管老化时更换。胶管表面磨破露钢丝时允许胶补。
2.联接器,盐水软管卡子及螺丝无裂损,状态完好紧固。
3.盐水软管须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压5分钟不漏泄,二端外径膨胀不得超过2毫米,阀门、阀芯在无压力情况下不应有滴漏,经试验合格后涂打检修日期标记。
第79条 盐水软管长度在下列范围:
保温车旧管为:1090—1180毫米;机械车旧管为1400—1600毫米。
保温车新管为:1140±20毫米;机械车新管为1420±20毫米;1510±20毫米。
第九章 压力表与阀门
第一节 保安旁通阀、抽气阀
第80条 保安旁通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保安旁通阀应分解检查,各零件有裂纹时须更换。
2.阀头上青铅应重新浇铸和加修。
3.组装后阀芯与阀套,阀套与阀体的接触面不应漏泄。
4.阀杆垫料损坏,失效时更换。
第81条 阀的作用压力分别为B16型高压为17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12公斤/平方厘米;B17型高压为14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8公斤/平方厘米。
第82条 抽气阀作外观检查,漏泄,开、闭不良时修复。
第83条 加油回油阀须作外观检查,作用良好,不漏泄。集泥器尼龙网应更换,罩破损应修复。
第二节 闸阀和手阀
第84条 氨机高压、低压吸入阀,压出阀须分解检修,阀头青铅重新浇铸,青铅和阀头粘结牢固,不应有隔渣、脱壳等缺陷。阀杆无弯曲。各氨阀均应开关灵活,密封垫料良好、不漏泄。
第85条 氟机各手阀、进出液手阀、融霜手阀、压力表手阀、角阀、回油手阀等均须阀体完整无裂损,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各接头处无渗漏,安装应牢固。
第三节 起动压力调节器、止回阀和自动关闭阀
第86条 启动压力调节器,止回阀作外观检查,凡振动异声、裂损漏泄,作用不良时修复。
第87条 启动压力调节器应按下值调节(表略)。
第88条 止回阀有漏泄时须分解,阀座和阀片要研磨,经用煤油试验无漏泄,安装须牢固。
第89条 自动关闭阀应拆卸分解、清洗检修及测试,阀应密封良好、动作正确,开闭灵活。B20型压缩机原装配自动关闭阀经试验台检测,作用良好者,可不作分解检修。
第90条 自动关闭阀经分解后应作密封性试验,试验压力为16公斤/平方厘米,应无漏泄。
第91条 自动关闭阀内部漏泄试验。
第92条 组装后开阀性能为:开阀油压在0.5~0.8公斤/平方厘米,压缩机停机后不超过一分钟应能关闭严密。
第93条 阀体筒壁及各动作阀工作表面应光洁、无裂损拉痕,阀杆弹簧及各另件完好,阀头垫料变形、裂损密合、不良者更换。吸入口滤网清洗,破损时更换。组装时各部位置正确、紧固。
第四节 压力表
第94条 压力表应从机组拆下校验,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无破损,表面刻度清晰,指针走动平稳,表壳无松动,油漆良好,氨压力表与氟压力表不允许混用。
2.压力表经校验后其指示精度应符合原表的精度。并标注校验日期及铅封。
第95条 压力表安装到机组上时,应排列整齐,接头无漏泄。
第十章 自控部件和流量计
第一节 薄膜阀和浮球阀
第96条 薄膜阀作外观检查不允许有漏泄,与浮球阀配合试验时,开启作用良好。不良时应分解检修,检修后对薄膜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体裂纹,胶质薄膜破损时换新。
2.锥形阀头开启行程为3毫米,与阀座配合应严密。
3.弹簧调节盖边缘与外壳之间隙为0.10毫米。
第97条 浮球阀作外观检查,不允许有漏泄。不良时应分解修复,具体要求如下:
1.各配件裂纹不良更换,浮球不应有气孔。
2.阀体、封头腐蚀深度大于原来厚度的30%时应更换,局部腐蚀时允许堆焊,但不准有裂纹。
3.隔离环与杠杆之间隙(两边之和)不大于0.3毫米。
4.柱塞与柱塞体之间隙不大于0.07毫米。
5.过滤网应干净完好。
第二节 膨胀阀和分配器
第98条 膨胀阀作外观检查,接头、感温包、毛细管状态及作用良好,无漏泄。过滤网应清洗,网孔畅通,破损时应更换。
第99条 膨胀阀安装牢固与冷媒分配器连接紧固,感温包安装位置正确,绑扎密贴。
第三节 电磁阀
第100条 平衡电磁阀、融霜电磁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不允许有裂损,开闭灵活、关闭严密,无发热及响声。
2.各接头密贴不漏泄。
3.安装时阀体的倾斜度不大于15°。
第101条 差压式压力表(盐水流量表)
1.差式压力表应分解清洗,除锈和涂漆。
2.各零件作用良好,水银量符合标准,表面刻度清楚,显示正确,无漏泄,更换玻璃管时,应选择和原玻璃管直径大小相同(内径为5~8毫米),以免产生读数误差。
第102条 玻璃温度计
1.玻璃温度计无裂损、脱节,显示应清楚正确。
2.温度计罩不应破损,晃动、锈蚀,排列整齐,安装牢固。
第四节 温度控制器和压力开关
第103条 压力控制器须拆下进行检修、校验、内外做清洁工作,配件应齐全完整,试验压力应大于使用工作压力30%,保压5分钟不漏泄。
第104条 各机型压力控制器工作压力值如下(表略)。
第十一章 其它部件
第一节 机座及附属装置
第105条 制冷机座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各部件状态完整良好,支撑件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各部件组装牢固,清洁。
2.隔热层破损时应修复,橡皮条脱落粘合,老化者截换或更换。
3.镀锌件锌层局部脱落时除锈补漆,大于40%时镀锌修复。
第106条 车端压板螺栓及千斤顶螺栓应除尘加油脂,螺母滑牙、开口肖不良更换。
第二节 干燥过滤器
第107条 干燥过滤器应按不同的机型,检修要求如下:
1.更换干燥过滤器或更换分子筛(烧结式例外),检查接头喇叭口及接头螺纹不良,损坏时应修复或更换。
2.过滤网(棒)均须清洁,网孔应无堵塞,捧状过滤器应作气体压降试验,即:进口气压6公斤/平方厘米,出口气压在5.2—5.6公斤/平方厘米。
3.分子筛应作干燥处理,加热温度在540—560℃,烘燥后吸水率在170毫克/克以上方可组装。
4.可拆式干燥过滤器检修后,应作密封性能试验,试验气压为16公斤/平方厘米,保压5分钟不漏泄。
第三节 通风及风道
第108条 通风器及其附属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器及风道等附属部件不允许有裂纹、破损及影响作用等,不良缺陷。内部应清洁,外部有锈蚀时除锈补漆。
2.通风器附属部件组装后应开关灵活,关闭密贴,安装应牢固。
第109条 压缩机皮带轮不应有裂纹,与轴组装后不松动,对压缩机和电动机的两轴要相互平行,两皮带轮的端面应位于同一平面。
第110条 B16、B17各压力表管路应作冲洗保持其畅通,腐蚀严重更换或焊接后应作强度试验,压力为20公斤/平方厘米,保压5分钟不漏泄。
第111条 管路腐蚀后其管壁剩余厚度限度如下(表略)。
第十二章 制冷机落成试车
制冷机各系统经检修后,必须进行竣工落成试车,以确认机组的技术质量及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一节 氨制冷机
氨制冷机落成试车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第112条 试车前的技术准备
1.压缩机曲轴箱加冷冻机油,油量在视油镜1/2~2/3之间。
2.冷却水系统灌满水。
3.盐水系统加足符合浓度规定的盐水量,并排除系统内空气。
第113条 压缩机无负荷运转试车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停机后应及时更换冷冻机油。
第114条 压缩机半负荷运转试车,时间不少于2小时(将氨补充到规定的数量:储氨罐液位显示器2/3、蒸发器氨量在指示管2/3为宜)。
第115条 压缩机全负荷(吸入压力为2公斤/平方厘米)运转试车。(吸入压力根据当时外温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但不得超过2公斤/平方厘米)各系统应达到以下要求:
1.制冷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小时。
2.压缩机各缸排气温度不超过130℃,各缸之间温度差不大于8℃。
3.压缩机运转中无异声。
4.密封器温度不高于环境温度+40℃,漏油量不大于30滴/时,停机时允许少量甩油。
5.各系统压力与温度之关系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6.浮球阀和薄膜阀调节性能良好。
7.曲轴箱压力在轴气阀关闭时不高于吸入压力0.5公斤/平方厘米。
8.盐水压力:B16型2.8—3.4公斤/平方厘米,B17型2.6—3.2公斤/平方厘米。
9.盐水流量:B16型不低于35立方米/小时,B17型不低于32立方米/小时。
第116条 各系统密闭良好,不漏泄。
第二节 氟里昂制冷机
氟制冷机组落成试车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第117条 压缩机试车
1.压缩机组装后应加到窥视镜1/2处符合本型所要求的干净冷冻机油。
2.压缩机作不带阀无负荷运转试车,机油压力应符合规定,活塞不连续“奔油”,各运动件无异声,机油温度不高于环境温度40℃,(试车时间:凡更换运动部件时压缩机运转不少于2小时)。停机后并及时更换冷冻机油。
3.空气压力试验:
压缩机装上吸压气阀及缸盖,压出压力为2.5公斤/平方厘米(表压),试车时间为4小时,停车后检查,吸压气阀,运转部件工作情况。摩擦部位不发生高热、异声、拉缸等不正常现象,如有不正常现象应消除缺陷后、重新试车,直到合格为止。
4.更换压缩机磨合后的冷冻机油。
5.抽空试验:
用压缩机自抽空或用真空泵将压缩机曲轴箱压力抽空至650mmHg真空度,保持10分钟,真空度应无变化。
6.气密试验:
向压缩机轴箱内注入10公斤/平方厘米压力的氮气,将压缩机浸入水中5分钟无气泡漏泄。
7.凡备用压缩机应保持曲轴箱内有0.3~0.5公斤/平方厘米氮气余压,以防止潮气侵入。
第118条 制冷机运转试车:
1.抽真空,除湿和校漏:应用真空泵将高低系统抽真空至720mmHg,各接头及接合面无漏泄现象。
2.检查润滑系统:机油温度不高于环境40℃,机油压力如下表(表略)。
3.压缩机排气温度不高于130℃
4.压缩机运转中无异声。
5.各机组的氟里昂贮量应在上视镜1/2以下,正常运转时不低于下视液镜的2/3。各部无漏泄。
6.各手阀、压力表、控制器、启动调节器、止回阀、电磁阀等作用良好。
7.热力膨胀阀过热度调整良好,其供液量及压缩机吸气管道结霜正常。
8.制冷、融霜电磁伐开、关动作灵活,关闭时应严密。
第三节 列车编组试车
第119条 列车编组制冷、加热量性能试验:
1.在试车前应将各冷藏车门敞开,以平衡各冷藏车的温度,试车时应将门,通风口、大小绝热门关闭好。
2.外温在+25℃以上时,制冷到0~+3℃
3.外温在+15℃以上时,制冷到—6~—9℃。
4.外温在+15℃以下时,先加热到+15℃,然后制冷到—9℃~—12℃,再加热到开始时的温度(注:外温均指当天开始试车时温度)。
5.全列车制冷时,各车之间车厢温度互差,在外温高于+15℃时降温至0℃,或低于+15℃,降至—10℃时,不大于3℃(从机械车测温仪测定不包括仪表误差值)。
6.上述试车温度记录应从开始记录,然后每隔一小时记录一次,以及每种工况(制冷或加热)完成时,另一种工况开始时,都应将工况温度自始至终记录好。作为交车依据而后存档。
第十三章 二级段修范围
第120条 二级修状态检查及试车要求:
1.制冷机静态外观检查(氟机吊下)各部件技术状态良好,无松动漏泄。
2.制冷机开机动态检查,机组运转中各装置动作值量及各工况的压力、温度、温差、流量等要求均符合三级段修规定。
3.氨压缩机打开缸盖及曲轴箱盖作内部检查,要求如下:
(1)活塞偏缸无间隙者应修复。
(2)外观检查连杆,连杆瓦,连杆螺栓及螺母,开口销有不良者应修复。
(3)主轴瓦(指可见部位)外观检查,瓦边无缺损辗挤现象。
螺栓紧固无松动,曲轴轴向间隙符合三级段修规定。
(4)气缸镜面检查,有裂纹或拉痕超过三级段修者应修理。
4.各压力表,差式压力表都按三级段修施修校验。
5.清洗曲轴箱,按照机型要求更换合格的冷冻机油。
6.B16、B17机组保安旁通阀,机油泵、蒸发器、盐水系统和高压、低压机组的吸入阀、压出阀都按照三级段修规程检修。
7.B16、B17集泥器、尼龙网更换、罩损坏修复。
8.B18、B19、B20制冷机如须检修分解时,均须按三级段修规定施修。
9.氨制冷机落成试车,试车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他要求都须按照三级段修落成试车的规定。氟制冷机试车按第119条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附录略)
六、电 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和连接用的螺丝、螺帽要求:
1.紧固、齐全、原设计应有的防松措施齐全、完整。
2.电气导电及接触紧固部位不得锈蚀、铜绿,螺丝过热变色者更换。
3.锈蚀严重者处理或更换,更换后的螺丝应出扣1~5牙。
第2条 凡施行检修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清扫尘埃、油垢,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
第3条 所有电气设备油漆脱落者,应除锈补涂近似原色漆。
第4条 测量绝缘电阻时额定电压低于110伏特时用250伏特兆欧表,大于或等于110伏特时用500伏特兆欧表。
第5条 所有电气设备经检修后均应配件齐全、完整、无破损,吊架装置无裂纹,安装牢靠,作用良好,主要电气装置无锈蚀。
第6条 凡增加或减少原有电气设备,需报铁路局、铁道部批准,并应附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图及接线图。
第二章 交流发电机、交流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
第7条 柴油机运转工时少于1300小时的交流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如技术状态良好者可不作大分解,仅作一般检修(B16B17型冷凝风机电机、非封闭式盐水泵电机及B17型柴油机冷却风机电机除外)。
第8条 柴油机运转工时大于1300小时的交流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须分解检修,但封闭式电动机和通风器电机、燃油泵电机、暖水泵电机等可每两个段修期分解检修一次。
第9条 电机各绕组均不得短路、断路及接地,绕组应固定可靠、接头无松动,钢丝箍及绑扎线不得松脱,换向器焊头无脱焊。
第10条 机体及端盖裂纹允许焊修,修复后应作园度和垂直度检验,凸缘止口直径对轴中心线的径向偏摆及凸缘支承面对轴中心线垂直面的偏摆如下(表略)。
第11条 转子轴径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
第12条 轴承的检修要求:
1.轴承转动须灵活无异音。
2.滚珠滚柱及内外圈跑道不许有剥离、裂纹,或过热变色,允许的轻微锈蚀、拉伤痕迹。
3.保持架不许有拆损,裂纹、铆钉折断。
4.润滑脂占轴承盖2/3空间。
5.轴承外圈与轴承座的配合见附表1(略)。轴与轴承的配合须过盈,金加工后的允许公差见附表2(略)。
第13条 定子与转子的最小气隙不小于1/2平均气隙(指组装后能测定者)。
第14条 换向器、集电环电刷下的工作面应光洁,有严重烧损、拉伤及磨耗深度超过0.3毫米者加修或旋修、换向器片间绝缘体须下刻0.5~1毫米。
第15条 换向器,集电环镟修后有效厚度不足者更换,参考数值见附表3(略)。
第16条 电刷、刷握的检修要求:
1.电刷磨耗到原始长度2/3时,更换原型号电刷,各电刷长建见附表4(略)。
2.电刷接触面须大于70%。
3.电刷在刷握内应能上下自由移动,间隙不大于0.2毫米。
4.电刷压力适当,手感有疑问者,作压力测定,电刷压力为0.1~0.3公斤/平方厘米。
5.换向器刷火不大于3/2级,集电环无显著刷火。
6.刷握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7.刷握离换向器或集电环表面距离为1.5~4毫米。
8.刷辨无松动、过热,护套完好,铜带完整无腐蚀。
第17条 组装后的电机,用手转动转子,换向器、集电环的径向跳动量不大于0.25毫米。
第18条 各绕组之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19条 交流发电机及电动机的附属装置应无锈蚀、破损,裂纹允许修补。
第20条 轴伸和连轴器的键和键槽,应无磨损、变形,连轴器安装无松动,电机连轴器和传动机械连轴器中心差不大于0.5毫米。电机皮带轮和传动机械皮带轮要求平直。
第21条 三角皮带帘布有横向裂纹或转动时甩打者更换。
第22条 在不超过额定功率运转时如认为电机温升过高时可作温升测定,各部温升限度如下(表略)。
第23条 在额定频率下,发电机从空载到满载,端电压的稳定电压变化率不超过额定电压的±5%。
第24条 电机转动时有剧烈振动者须作动平衡校验,振动不大于下表值(表略)。
第25条 无功补偿电容器作用良好,外壳脱焊或漏油者修理,绝缘电阴不少于0.4兆欧。检查频敏电阻器,应外观完好,作用良好,绝缘电阻不少于0.4兆欧。
第26条 风机叶片和罩壳无裂纹、锈蚀,叶片无变形和罩壳应有间隙,风机运转时应平稳。
第三章 车轴发电机、蓄电池及附属装置
第27条 车轴发电机须分解检修,并执行第2节电机检修有关规定。
第28条 各种恒压恒流自动调整装置须和车轴发电机作配套性能试验,电机性能须符合整机配套性能要求,试验时间不少于30分钟,配套试验的负载电流不大于所充蓄电池6小时充电率数值,炭阻式调整器小于2秒的逆电流不大于10安培。
第29条 调整器的各接插件应接触良好,触点无烧痕,各元器件及线路无变质不良。
第30条 车轴发电机及蓄电池箱的吊架及车轴发电机安装螺栓应无裂纹、焊裂和变形,蓄电池箱的盖、锁、挂链搭扣等完整良好。
第31条 车轴发电机吊架销孔与销的间隙不大于1毫米,吊销标准直径为36毫米。吊销磨耗不超过1毫米,并须作探伤检查,吊架各活动部位给油。
第32条 车轴皮带轮结合处间隙为3~5毫米,装后须打移动标记。
第33条 万向轴须分解检修(十字头作外观检查),磨损、扭伤、弯曲者修理或更换,油孔畅通注满润滑脂。
第34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1.容量须大于额定容量的70%(以放电终了电压1.8伏特为标准)。
2.同组内各蓄电池容量差不超过10%。
3.蓄电池整组连接后,对外壳绝缘电阻不小于0.4兆欧。
4.蓄电池电解液标准比重(30℃时)生活蓄电池1.260±0.005,启动蓄电池1.280±0.005。
5.连接线头、螺丝、螺栓等无腐蚀,并涂凡士林油。
6.外壳表面清洁干燥,无变形、无渗漏,电解液高出极板顶端10~15毫米。
第35条 蓄电池箱无腐蚀,除锈涂黑漆,底板须涂沥青,排水排气孔畅通,垫木涂沥青油、引入线涂打“+”“—”标记(蓄电池无箱者底部须加防腐措施)。
第36条 干式整流器作外观及作用检查,电压电流需符合要求。
第37条 车轴发电机调整器,干式整流器等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四章 配电柜、控制箱及附属装置
第38条 电气仪表均须分解检修:
1.表面刻度模糊、漆层严重龟裂或脱落者,重绘表面。
2.表壳体裂损者允许修补,表壳面框破裂者更换,表面玻璃不得松动碎裂。
3.指示误差不大于本表准确度等级。
4.转动零位调整器,指针在零点位两侧均有相近的位移量。
5.同步指示器作用良好,同步点在正中。
第39条 空气保护开关检修要求:
1.机械结构灵活完好、可靠,B16型手动合闸时无反弹现象。
2.吸合线圈无热损、短路,失压动作正确可靠。
3.传动电机作外观及作用检查。
4.灭弧罩齐全完好,栅片间无熔接现象。
5.触点表面光洁、无烧损,接触良好。
6.胶木、瓷质配件破裂者修补或更换。
7.使用期超过厂修期者,各种保护装置须作校验。
第40条 接触器、继电器、工时计触点无严重燃损,机械活动部位需灵活,无卡住现象,无剧烈振动声,外壳破裂粘结或更换。
第41条 各种开关按钮灵活可靠,转动开关手柄停留在任一位置上时,中心线偏差角不大于15°。
第42条 手转动电压调整器传动灵活,刷子接触良好,压力正常无烧损,电阻丝烧损不影响安全使用时,允许移位避开刷子转动面继续使用。电阻丝断损者允许连接后使用,但不得影响刷子滑动作用。或连接处发生过热。
第43条 电气设备接线端头相应于图纸的标记或符号模糊不清者重写。
第44条 接线板及柱破裂、锈蚀者更换。
第45条 配电柜、控制箱面板上各种电气装置的指示标志及指示灯应清晰完整。
第46条 熔丝座破裂者粘补或更换,锈蚀者更换,熔断体容量需符合附表5(略)规定。
第47条 时间继电器、热继电器、工时计,因不良而检修后或更换时须作校验(包括新品)。热继电器保护特性参照以下规定(表略)。
第48条 盖板面板须关闭良好,锁、撑脚等完好。
第49条 各部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五章 电气配线、电缆及电气连结器
第50条 绝缘层无老化,变质,烧损、局部不良且不影响安全者,允许包扎使用。
第51条 电缆芯线端头应有焊接良好的铜接头,多股线的电缆芯线端头应挂锡。
第52条 电线穿孔的敷设,须在穿孔的周围安装防护物,保护电线的蛇形软管、脱扣,腐蚀者修复或更换。
第53条 机械车敷设电缆的槽应打开部分盖板,检查电缆及槽的状况,有油、水者进行处理,槽口处须有防护垫层。
第54条 芯线及接线端子的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得超过25%。
第55条 连接器的检修要求:
1.插座每两个段修期打开检查,插头作外观检查。
2.插头及座须水密良好,无破裂、无铜绿、无拉伤。
3.胶木板、座无热损,裂纹者修补或更换。更换的胶木板,如经过加工者,必须浸渍绝缘漆。
4.插齿完整,分片的插齿各片间须有间隙,保证接触良好。
5.有方向性的连结器须涂打标记。
6.插座机械活动部位给油,应无明显卡阻现象。
第56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六章 测温及控温装置
第57条 固定和携带式测温表按第38条仪表检修要求执行。
第58条 感温头盒水密良好,感温头及护罩等配件无锈蚀。
第59条 测温选择开关灵活可靠,挡位正确,接触良好。
第60条 固定式测温表(仪)与携带式测温表准确度应同侧偏差,逐车检测车箱温度,误差不大于±1.5℃。
第61条 电子自动控温的整定温度和动作温度的误差不大于±1.5℃(不包括B19型)。
第62条 数字式测温仪应显示清晰、无乱跳、误跳现象。
第七章 柴油机附属电气装置
第63条 启动电机的检修,除执行第二章电机检修有效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1.注油孔须注满机油。
2.滑动轴承与轴的间隙不大于0.25毫米。
3.轴磨耗或旋修其轴径减少不超过原有轴径5%。
4.磨擦离合器内需加入热熔润滑脂。
5.驱动齿轮打毛者允许修理,缺损者更换。驱动齿轮与柴油机传动之前后间隙B17型为8~10毫米。
6.电刷压力适当、手感有疑问者测定压力,电刷参考压力为0.5~1公斤/平方厘米。
第64条 充电发电机按第二章电机检修要求执行,检修后应与调整器配套试验,性能符合整机配套性能要求。
第65条 充电整流器,车上车下电磁开关,各种电磁油阀,启动操纵盒等作外观及作用检查,应符合各自的性能要求,并执行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66条 预热塞清除积炭,应无短路断路,对地电阻大于200欧姆(并列使用的预热塞不测对地电阻)。
第67条 各种保护恒温器,继电器的电气配件无锈蚀、烧损,开关应接触良好,机械结构灵活完好,并根据附表6作性能校验(二级段修时机油恒温器不作校验)。
第68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3兆欧。
第八章 其它电气设备
第69条 盐水电磁阀分解检修,清除锈垢,试压6公斤/平方厘米无渗漏,整流装置良好,吸动灵活,吸动电流B16型200~300毫安,B17型300~380毫安。
第70条 保温车各种加热器外观完整,同类加热器各电热管的阻值应近似,作用良好。外罩锈蚀者除锈涂银粉漆。
第71条 机械车、乘务车、保温车各种照明灯具、开关、插头完整无锈蚀,作用良好。灯具清洁明亮,电镀层锈蚀不良者重镀或更换。
第72条 冷冻机各种电磁阀线圈无短路、热损,吸动良好。
第73条 冷冻机各种压力开关的电气配件应无锈蚀、烧损,接触良好。机械结构灵活完好,并根据附表7(略)作性能校验。
第74条 逆变器外观和性能检查,输出电压和负载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第75条 流机须分解检修,并执行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76条 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77条 检修测试用的兆欧表、万用表、钳流表、电桥等电气仪表、仪器须经校验合格。
第九章 落成要求
第78条 发电机及其他电源的联锁、并车、偶合、电源切换、柴油机紧急停车等的操纵和保护系统应正确可靠。
第79条 控制和测试线路应正确、准确。
第80条 各种电机的旋转方向符合规定。
第81条 各种电源切换相序应一致。
第82条 对全车组所有电气设备操纵和使用,应正确可靠。发电机以额定功率(千瓦)试验一小时(在柴油机标准工况下)。
(附表略)
七、生活设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生活设施直接关系到乘务员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因此段修时必须加强检查,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漏电,以保安全。
第2条 各种生活设施和电器用具,零配件损坏或不良者,须加修或更换;油、水容器、管道、阀门腐蚀、裂损、固死者加修或截换。有关电机、配线、开关、接触器的检修应按本规程“电气设备”有关章节中规定执行。
第3条 各种生活设施经检修后,状态作用良好,组装稳固,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 取暖设备
第一节 独立温水锅炉
第4条 锅炉部分检修要求:
1.锅炉体及膨胀水箱腐蚀、损坏时挖补或截换。水箱漏水时焊修,水管、散热管锈蚀者涂漆,腐蚀严重者截换或更换。
2.阀门不得漏水,损坏时修理或更换。
3.仪表应施行校验,压力表须加铅封,并贴合格证。
4.电动水泵、手摇水泵须分解检修和施行作用试验。
第5条 循环水泵电机须分解检修,经检修后运转正常,绝缘良好。
第6条 取暖装置组装后,锅炉应施行焚火及温水循环试验,作用良好。
第二节 燃油取暖器
第7条 设备部分检修要求:
1.燃油取暖器的防护罩、风道锈蚀时除锈涂漆,腐蚀严重者更换。各零配件损坏、丢失时修配。
2.排风口挡板损坏时加修或更换。
3.温水箱、膨胀水箱裂损、腐蚀时焊修或挖补。水管防护罩,散热管组锈蚀时除锈涂漆,锈蚀严重者更换。
4.管路、阀门漏泄或损坏时修理或更换。
第8条 燃油部分检修要求:
1.燃烧室应吹扫检查,裂损时修理或更换。水套不得渗漏。
2.油泵应作用良好,结合面不得有渗漏现象。
3.雾化叶轮与抛油碗端面装配间隙合适,雾化良好。
4.扇风机叶轮不得有裂损、摆动。
5.水泵应作用良好,水封磨损时应更换,转动灵活。
6.轴承剥离,裂损时更换。
7.组装后应转动灵活无阻滞,运转无杂音,水泵排水处允许有渗漏,但每分钟不得超过三滴。
8.油箱、管路及阀不得有渗漏,油箱指示器应清晰。
第9条 电机运转正常,各种开关、继电器、控制器动作灵活,作用良好,熔丝座、接线板无破损。
第10条 取暖器检修后,须作焚火及动作试验,转动稳定,燃烧良好。
第三节 电加热器
第11条 生活用电加热器外观完好,阻值近似,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性能作用良好,不良者加修。
第三节 制冷设备
第一节 电 冰 箱
第12条 压缩机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观检查:各部配件齐全良好,无裂损漏泄,运转中无异音,不良者修复。
2.开启式压缩机进行自抽空试验,真空度达到500毫米水银柱以上。压缩机停五分钟真空度不低于上述要求。
3.经分解检查的机组,修复组装后作气密试验,充入5公斤/平方厘米氮气5分钟无气泡漏泄。
4.抽真空试验:真空度达到650毫米水银柱以上无漏泄。
第13条 制冷机设备检修要求:
1.外观检查各部无破损,换热器无裂损、漏泄,作用良好。
2.表面清洁,冷凝器散热片用风吹扫,无尘垢。
第14条 箱体及底架检修:
1.箱体、部件、底架完整,金属件锈蚀应作处理修复。
2.箱门关闭密贴,密封条剥离粘接,损坏时更换。锁把手作用良好。
3.各部件组装牢固。
4.箱体面漆剥离、不良者重新油漆。
第15条 电气开关、控制器作用良好,照明灯、继电器无烧损,电机运转良好,开启式电冰箱电机须分解检修。
第16条 电冰箱检修竣工要求:
1.按机型要求注入合格的冷冻机油、氟利昂12,应用卤素灯查漏,不应漏泄。
2.运转正常,膨胀阀过热度合适,安装牢固。
3.蒸发器结霜良好,冻结室应达—12℃以下,冷却室温度不高于4℃。
第二节 窗式空调机
第17条 窗式空调机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窗式空调机作外观检查,作用良好;各部件无损坏、漏泄,不良者检修。
2.热交换器散热片应用压缩空气吹扫干净,滤尘网应清洗干净。
3.机罩托盘作外观检查,腐蚀、裂纹时加修。
4.空调机安装牢固,无漏雨、漏风等现象。
第18条 空调机电气须作外观和作用检查,各开关及控制器作用灵活完好,电机运转稳定、良好。
第19条 空调机经检修后须经作用试验,运转正常、制冷作用良好。
第四章 其它设备
第一节 炊事炉
第20条 炉体结构检修要求:
1.烟筒须拆下检修,腐蚀破损时更换,烟筒与车顶结合部位要分解检查,石棉隔热层不良时更换。
2.炉体、炉面板裂损、损坏时更换。
3.炉芯烧坏应更换,炉膛破裂、烧坏时修换。
4.炉芯其它各部配件须齐全良好。
第21条 燃烧机构检修要求:
1.检查油箱、管路及阀,不得有漏泄。
2.B17油量控制器、滤清器应分解清洗检查。油量控制器浮筒破损时修理或更换,针阀关闭严密,各运动部件不得有阻滞现象。
3.B17油箱指示器应指示清晰,浮筒不得裂损,上下运动不得有阻滞现象。
4.燃油转杯应分解检查,转杯不得有裂纹、组装牢固。供油阀作用良好、无漏泄。
第22条 炉灶电气开关完好,电机须分解检修,运转正常,无明显跳动。
第23条 炊事炉经检修后须作焚火试验,燃烧良好。
第二节 灭 火 机
第24条 灭火机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损坏或失效者修理或更换。剩余有效期不足一个辅修期者调换。经检查后的灭火机须贴有检查日期的合格标签。
第五章 电器用具
第一节 电热式温水箱
第25条 温水箱检修要求:
1.箱体腐蚀损坏时修补或截换、裂损漏水时焊修。水管路锈蚀时除锈涂漆,腐蚀严重者截换或更换。
2.阀门固死、漏泄或损坏时修理或更换。
第26条 温水箱加温正常,恒温器校验在80℃~85℃时动作,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
第27条 温水箱经检修后,须注水加热试验,各部不得漏泄、作用良好。
第二节 电扇、收音机、电视机
第28条 电扇须分解检修,各零配件裂损不良者修换,绝缘应良好,运转平稳,回转良好。
第29条 收音机、电视机须作外观检查及接收试验,机件损坏或不良者应修复、各频道作用良好,图象、声音清晰。
第30条 天线应不超过车辆限界,安装牢固,绝缘良好,避雷器完好。
八、车组落成交车
第1条 车辆及三机全部竣工后,车组应按编组顺序连挂成组,连接好电缆、测温线、盐水管、防护罩、制动软管及车钩锁等,并按规定加足制冷剂、盐水、柴油及各种备用机油,配齐车厢内各种备品。
第2条 车组连挂后三机交车试机,必须符合本规程中三机落成试验各项技术要求,机械车与各冷藏车检测温度显示稳定,互差不得超过规定值;车辆连结状态及车体倾斜符合规定要求,各种标记涂打正确、齐全、清晰。
第3条 车辆及三机检修报单必须齐全,填写清楚、数据准确、对检修中发生改装项目或检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指确保质量安全运用的前提下,并符合铁道部颁发的机保车技术质量鉴定标准三级及以上范围者,经检验双方认为许可交车的),必须作成记录,经段验双方签字,附同于检修报单一起作为交车凭证。
第4条 试车交验中发生的故障,必须全部修复后,经验收员在车统36上签字,方可报列车修竣手续。
第5条 车组落成交车,应由检修付段长主持,车辆、三机检修主任、技术、运用主任、有关检修班组长、专业技术和验收人员参加。检查车组落成交车质量,总结检修经验,表彰好的、对质量上存在问题,要分析原因及责任,作出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车组检修质量、效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