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文书 > 其他法律文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2008-05-31 22:55:2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3991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受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ХХХХ》(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