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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2008-05-31 22:47:2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23

(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说明: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 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 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 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 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 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 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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