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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住所公证书(2)

2008-05-31 22:41:1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31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国,于ХХ年Х月Х日回国定居,现户籍地在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其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或在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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