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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1)

2008-05-31 22:33:3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46

(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 )××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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