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的函

2008-05-22 15:41:1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260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的函   
                                                  
1951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1951年8月16日法研字第455号报告并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刑期不长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予以回村执行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在罪恶较小、民愤不大并刑期不长的三个条件下,如果群众意见不反对时,可予回村执行。至于来文所拟刑期在两年以下者均可这样办理,是否尚嫌过高而应改以一年以下者为限,希再考虑。又对这些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虽因罪恶和民愤均不大,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回村执行,也只能作为个别问题去解决,不宜订为处理的原则。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刑期在二年以下的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回村执行的请示报告  法研字第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湖北省人民法院报告,请核示刑期在两年以下之反革命及不法地主案犯,可否带刑回村执行。我院意见,镇压反革命及土地改革系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对于罪刑较小民愤不大刑期在两年以下的前述罪犯,如经征求群众意见,为群众所认可的,予以回村执行,由群众代管,是与政策精神符合的,且与增加生产及减轻政府在监狱工作上的人力物力负担,亦均属有利。惟事关刑罚之执行,同时涉及刑事政策问题,是否可行,未能肯定,特抄同原报告,报请核示。
      1951年8月16日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