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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08-05-31 22:14:0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397

玉带新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系征求意见稿,尚未在业主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玉带新村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物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是本物业的主人。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业 主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一套住宅的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业主的配偶可以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其他人员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有业主书面授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不论建筑面积大小,本物业每套住宅的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相同。  如果今后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投票权数计算方法,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布,按政府颁布的投票权数计算方法实施。  第七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九条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制定、修改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两年的第二季度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50%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须持有本物业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采取集中开大会的方式,可以采取设立流动票箱的方式,可以采取以楼幢、单元为单位设立若干分会场的方式,可以采取登门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  采取集中开大会或设立流动票箱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对选举、表决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采取以楼幢、单元为单位设立若干分会场或登门征求意见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或登门征求意见,负责统计该分会场或楼幢、单元的选举、表决结果,并由召集人交业主委员会汇总。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能作为监票人、计票人或召集人。决定其他事项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记名投票方式,凡是业主都可以成为监票人、计票人和召集人。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本物业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本物业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尊重自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每幢楼可以推荐1-2名候选人。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起草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修改方案,解释业主公约和本规则,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起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五)起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起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七)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使用情况与帐目。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无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楼栋业主代表。担任楼栋业主代表必须本人自愿,以该楼栋的业主自行推选为主,必要时业主委员会也可根据业主的意见委派。楼栋业主代表是联系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桥梁。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送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介绍信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印章使用情况必须登记存档。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保存相关资料,并在本物业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2006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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