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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8-05-28 19:13:1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0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9月30日,卫生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  TJ36--79(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9月30日发布197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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