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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

2008-05-28 18:43:2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39

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委员会

  
 

    根据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享受范围:
    ㈠市区、社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㈡各级政法、文教卫生、科学、广播及经济建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㈢大学本科、专修科的在校学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者,一般保留一年);
    ㈣经批准离职编外休养或退休的党、政、群、团及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㈤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残废军人;
    ㈥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目前未作退职处理,本人申请经批准回乡而仍保留干部身份和工龄的;
    ㈦其他属于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央、省驻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经费开支范围:
    ㈠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因病就医所用的下列各费,可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
    1.门诊及经医师决定住院、转院治疗所用各项检查、检验诊断、住院床位、医药及医疗手术等费以及平时卫生部门规定的定期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调往训练班(校)学习必须进行的体格检查费用。
    2.抢救、急症的出诊费。
    3.抢救急症重病或医师认为治疗上确实必须的输血费、外科矫形治疗费等。
    4.女职工分娩及施行绝育手术和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的手术费、接生费、床位费、医药费等。
    5.“公费医疗证”印刷费。
    ㈡凡下列各种费用,由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按规定垫款每月汇总向各指定医疗单位报销。
    1.急诊医疗费报销:
    发生急病地点离指定医疗单位远确实无法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者,可在附近医疗单位就诊,但只限诊疗一次(需附有医疗单位急诊证明),以后则应到指定医疗单位治疗。
    2.出差医疗费报销:
    因公出差、假期返乡患病时,应到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如当地无公立医疗单位,可到保健院、站就诊,并取据候回服务单位,经单位证明连同原始凭证向指定医疗单位报销。
    慢性病者出差期间未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不得进行透视、拍片、超声波、肝功能等各项检查、化验。
    3.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凡往外地学习一个月以上的,由服务单位按公疗费定额标准垫付缴交学习机构统一掌握,凭学习机构收据向指定医疗单位报销。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或学习机构无办理统筹医疗,可按出差规定办理。
    ㈢凡下列各费均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内开支:
    1.病员住院期间所用的伙食费,特殊营养费、外出看病的车船费、住宿费等。
    2.挂号费和非因急症、重病的出诊费,门诊中药代煎代送费,药瓶费,各种证明书费。
    3.住院期间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伴人费。
    4.女职工住院分娩的婴儿护理费、婴儿医药费。
    5.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及其他矫形器具费。
    6.未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私自到其他公私立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诊病或自行购买的各种药品的费用。
    7.非统一规定的体格检查费如报考、结婚所需的费用。
    8.凡医生认为可以出院而不出院的病员,应立即通知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其逾期住院所花的一切费用,均由病人自己负担。
    9.女职工分娩,从第四胎开始,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如分娩后立即进行男女结扎者,均可按㈠条4。点规定给予报销。
    10.机关改善环境卫生,添置必要的卫生设备,其费用由单位解决,发生传染病后实行预防消毒,开展预防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卫生主管单位开支。
    11.滋补药品,如口服葡萄糖、鱼肝油、白木耳、燕窝、珍珠粉、单味人参和洋参代茶,以及配药用的动物肉类、脏器、家禽、蛋、酒、蜂蜜、桂元肉、水果食品等所需费用。
    三.管理办法:
    ㈠组织领导:
    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财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办理经常性工作。
    ㈡就医办法:
    1.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持有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所发的公费医疗证,按指定的医疗单位凭证就医。
    2.根据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地点人员的分布情况,以就近就医方便病人为原则,特指定下列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就近单位的公费医疗预防工作,进行卫生指导,诊疗疾病和介绍转院,以及向公费医疗门诊部办理领款手续。
    厦大医院负责厦门大学及其附近的单位;集美医院负责集美镇范围内各单位;鼓浪屿医院负责鼓浪屿区范围内各单位;中山医院负责厦港地区各单位;杏林医院负责杏林地区各单位;其余单位由公费医疗门诊部负责。
    3.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如指定医疗单位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必须转院治疗者,应由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转院介绍,没有转院介绍的各医疗单位均不得给予记帐,指定医疗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4.本市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医疗单位研究提出意见连同整理好的病历材料及患者服务单位介绍函送交原指定公费医疗单位转市卫生局,再由市卫生局转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受治疗后,方可转外地治疗。未经市卫生局办理手续,私自到外地治
疗的,一切费用由介绍单位或个人负责。
    ㈢用药管理办法:
    1.各医疗单位对公费医疗病员的用药剂量,应根据病情注意掌握,防止浪费。普通处方每次日量一般一至二天,最多不超过三天;一般慢性病(如肝、肺、胃、肾病等),不超过七天;对个别需要长期治疗的病员可酌予延长,但不应超过十四天。
    2.补性药品,如人参、洋参、鹿茸、肝精、蜂皇浆及特殊贵重药品等,应限于住院的急病、重症抢救并经医生认为非用不可者才可给予报销;不属上述情况者,均由病员自己负担。
    3.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同时开中药和西药处方,如确有必要中西医会诊,应由科主任研究决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㈠公费医疗预防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要经常开展机关单位内卫生宣传、保健指导,定期进行干部健康检查,加强防治措施和改善机关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加强文体活动等,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
    ㈡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医疗单位应对医务人员经常地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发扬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医疗作风,坚持从病情需要出发的医疗原则,合理用药,反对繁琐检查,克服和防止看人办事和对病人迁就的现象。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均应经常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他们自觉地遵守公费医疗制度,服从医疗处置。
    ㈢各医疗单位每月应检查一次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同安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备案。
 


196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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