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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2008-05-28 18:20:2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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