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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05-26 17:44:3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3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局):

为保障5.12特大地震灾区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控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发生,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及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高度重视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将其纳入到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要根据当地救灾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灾区留居群众和救灾人员集中生活点以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为重点,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对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巡回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监督餐饮业经营者落实食品原料的进货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生熟食品分开制度以及餐饮具消毒等各项卫生制度,规范餐饮加工过程卫生行为,对可疑的高危险性食品采取严格的卫生监督和临时控制措施,减少食物中毒隐患。要对灾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可用饮用水源和供水单位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乡镇饮用水监测和评价,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水源和水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

要切实加强灾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深入一线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配备必需的卫生监督设备和工具,实行分区划片、定岗定员,巡回指导、落实责任。要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灾区简易条件下生产经营的集体食堂和饮食单位的卫生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快速检测和日常监测和技术评估。对救灾物质集中分发的场所,要指导有关人员按照食品索证管理要求,检查食品来源和标签标识,一旦发现腐败变质、假冒伪劣和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要及时提出技术性意见和控制措施,严禁不合格食品流向受灾群众和救灾人员。要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加大对可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用水点和自备供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加强对人员集中场所饮用水临时储水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测。

三、加强对受灾群众和救灾人员饮食卫生和饮水安全的宣传教育

开展饮食卫生的宣传教育。教育灾区群众不食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和食用摊贩销售的未包装的熟肉和冷荤菜,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现吃现做,做后尽快食用。要求食品加工点必须做到所有现场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剩饭菜一定要在食用前单独重新加热,存放时间不明的食物不要直接食用;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加工过程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防止食品接触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容器。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指导合理使用饮水消毒产品,教育群众饮水要烧开煮沸,不要饮用生水。

要公布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事件,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合理饮食和安全饮水。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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