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内网(以下简称政务专网)的管理及接入、信息服务,提高网络的利用效率,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专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办负责。网络覆盖单位内的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市信息办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允许,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连接在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以防止泄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政务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使用未经查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网络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办,由市信息办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市信息办予以处理,人为造成故障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故障发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计算机终端出现故障时应与该供应商或专业计算机维修公司联系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办公及手机)和制度要报市信息办备案,如有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报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按各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接入信息点数量,并实施接入,如因工作需要扩充时 ,应将扩充方案及设备等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办,经审查同意后实施接入。
第十五条 用户对信息办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地址,更不能更换或使用他人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健康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市信息办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九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利用本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的密级件泄密,依据有关保密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恶意使用黑客软件或者恶意攻击网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嘉峪关政务信息网络的接入单位,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网络严重瘫痪的,立即停止其单位的网络连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