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8-05-21 16:20:3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135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