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测绘成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见附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接触、使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人员情况,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三)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
(四)涉密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涉密单位应当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三、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
(六)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批职能,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批、提供、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具备成果保管、保密的基本设施与条件,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九)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十)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要按照国家相关定密、标密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四、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十二)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凡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要依法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十三)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所产生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单位所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不得向外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五、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实行统一保管和提供。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并按照批准文件向用户提供。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十五)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使用情况;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及时组织重点抽查;依法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十六)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属于泄密问题或者存在失泄密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泄密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十七)要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筑牢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要开展岗位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推动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十八)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测绘成果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涉密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 厅字〔2000〕58号)
七、《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办字〔2003〕17号)
八、《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1999〕10号)
十一、《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国保〔1991〕73号)
说明:本目录所列为部分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