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按时上报我部。
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重点内容和指导原则
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对餐饮业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两部分内容的开展都要针对可能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产品和场所进行,并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体现国家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和严肃性,使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既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作用,又充分体现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作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卫生部将组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计划要求和任务分配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抽检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监督抽检工作。要求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确定人员、时间和工作责任,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严格产品抽检程序。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组织开展。各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度,使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有效,对抽检工作中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做好产品的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工作。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继续要求由承担抽检任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及时查处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做好省际间的协查和通报工作。抽检信息公布要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指南》要求,既达到警示效果,又能指导消费。
(四)按规定上报产品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将抽检工作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格式见相应的附表)和不合格产品公布文件以及相关的执法文书复印件(包括产品采样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证据)按本计划要求的时限分别上报至抽检信息汇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抽检信息汇总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技术指导和咨询答复,开展相关培训和质量控制,及时对各省(区、市)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工作评估,并将抽检汇总情况和工作评估意见定期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评估意见将作为下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重视典型案件的查处和信息通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指导工作,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向社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抽检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并于每月10日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上报本地区上个月发现或查处的5个典型案例,重大或影响广泛的案件要按有 关规定尽早报送。
(六)严格经费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财政管理规定向承担任务的单位划拨专项经费并加强使用的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承担抽检样品的单位(抽样单位)应将抽检样品、产品采样单(复印件)直接送至计划表中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至少应出具4份检验报告,尽快寄送样品抽检单位。
(二)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按附表 6 的格式填报,并于3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史根生(食品)、张凤(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68792901 68792616
传 真:010-68792608
电子邮箱:food2@moh.gov.cn
(三)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及联系人。
1.食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李业鹏
电 话:010-87776913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邮箱:liyepeng66@sina.com
2.化妆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 编:100050
联系人:杨艳伟、朱英
电 话:010-83132688
传 真:010-83132366
电子邮箱:choujian2007@yahoo.com.cn
3.消毒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班海群、李新武
电 话:010-67717125、87779905
传 真:010-87779905
电子邮箱:banhaiqun@163.com
4.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林少彬
电 话:010-83132688
传 真:010-67723787
电子邮箱:shaobin_lin@yahoo.com.cn
附表:1-1.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2.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2-1.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3-1.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3-2.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4-1.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4-2.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4-3. 2008年小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5-1.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5-2.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供参考)
5-3.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4.200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5.2008年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省级单位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附表1-1 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项目或品种 行业及数量 检验(检查)项目 检验(检查)依据 判定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时间 公示时间 备注
1 婴幼儿配方粉 商场(超市)20种 VA GB/T 5413.9-1997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0767-1997及其修改单 北京、内蒙、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 3月15日-30日 5月30日前
钙 GB/T 5413.21-1997
铁
锌
蛋白质 GB/T 5009.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8-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2 非发酵豆制品 学校及其周边商场(超市)20种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11-2003 天津、吉林、上海、福建、湖北、海南、重庆、云南、新疆 3月15日-30日 5月30日前
山梨酸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3-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3 冷冻饮品 商场(超市)20种;集贸市场20种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2759.1-2003GB2760 河北、辽宁、安徽、江西、广西、贵州、宁夏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甜蜜素 GB/T 5009.97-2003
糖精钠 GB/T 5009.28-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1-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4 含活性乳酸菌(益生菌)饮品 超市40种 乳酸菌计数 GB/T4789.21-2003GB/T4789.34-2003GB/T4789.35-2003 GB16321-2003 中国CDC营养食品所采样并检测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微生物指标
5 动物性产品 食堂或餐饮单位畜肉10件、禽肉10件、蛋10件、奶10件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环氧七氯、硫丹、氯丹) GB/T 5009.162(待公布)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3-2005及1号修改单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6 灭菌奶 商场(超市)或批发点20种 标识 核对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9645-2005GB14880标签标识含量 北京、黑龙江、湖南、重庆、云南、西藏、青海 5月15日-30日 7月30日前
钙 GB/T 5009.92-2003
维生素A GB/T 5009.82-2003
蛋白质 GB/T 5009.5-2003
铅 GB/T 5009.12-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8-2003
致病菌
7 面粉 中小餐饮单位30件 过氧化苯甲酰 GB/T 18415-2001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0 天津、山西、内蒙、福建、山东、湖北、甘肃 5月15日-30日 7月30日前
8 餐具消毒效果 300家餐饮单位,100家食堂(其中学校食堂50),100家农家乐,每家6件 消毒效果、大肠菌群 GB 14934-1994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4934-1994 31个省(区、市) 2008年8月30日前
9 果蔬汁饮料 餐饮单位20份(其中苹果汁或山楂汁10份) 铅 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9297-2003 31个省(区、市) 6月15日-30日 8月30日前
总砷 GB/T 5009.11-2003
二氧化硫 GB/T 5009.34-2003
展青霉素(苹果汁、山楂汁) GB/T 5009.18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1-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
10 膨化食品 学校周边商场(超市)20种 铅 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7401-2003GB 2760 辽宁、江西、湖南、海南、贵州、宁夏 7月15日-30日 9月30日前
铝 GB/T 5009.182-2003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33-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11 糖果 商场(超市)20种 铅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9678.1-2003GB 2760 天津、上海、广西、安徽、黑龙江、云南 7月15日-30日 9月30日前
总砷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1-2003
铜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3-2003
二氧化硫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34-2003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4-2003
大肠菌群
12 酱卤肉 餐饮单位30件、商场(超市)定型包装20种 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26-2005GB 2760 31个省(区、市) 8月15日-30日 10月30日前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山梨酸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7-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13 植物油 食堂和餐饮单位各30件 酸价 GB/T 5009.37-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2716-2005 31个省(区、市) 9月15日-30日 11月30日前
过氧化值
14 速冻预包装饺子 商场(超市)15种 酸价 GB/T 5009.56-2003 GB19295-2003 广东、天津、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广西 9月15日-30日 11月30日前
过氧化值
挥发性盐基氮 GB/T 5009.44-2003
霉菌计数 GB/T 4789.33-2003
15 海产鱼、贝类 餐饮单位15件 指示性多氯联苯 GB/T 5009.190-2006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2-2005 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采样,浙江CDC检验 10月15日-30日 12月30日前
16 蜜饯 商场(超市)15种、集贸市场15种 二氧化硫 GB/T 5009.34-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4884-2003GB 2760 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青海 10月15日-30日 12月30日前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糖精钠 GB/T 5009.28-2003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山梨酸
菌落总数 GB/T 4789.24-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17 保健食品 免疫调节 商场(超市)、药店共30种,每类6种 1.夸大宣传、查批件一致性2.检查违法添加药物或非食品用物质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湖北、湖南、山东、黑龙江、广东、浙江 3月15日前* 4月底前将结果报卫生部 备注
改善睡眠
辅助降血脂
增强免疫力
抗氧化
辅助降压 商场(超市)、药店共45种,每类15种 夸大宣传、与批件一致性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31个省(区、市) 10月30日前
辅助降糖
缓解体力疲劳
减肥 商场(超市)、药店共30 种,每类10种 西布曲明等化学合成药物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卫生部指定方法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北京、河北、内蒙、辽宁、安徽、河南采样,北京市CDC检验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辅助降糖 化学合成降糖药
缓解体力疲劳 枸橼酸西地那非、西力士等
备注:承担免疫调节、改善睡眠、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抗氧化功能保健食品的,抽检前监督局具体通知采样和检验事宜。抽检结果报卫生部,抽检单位不单独公布结果。
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签章): 产品类别: 行业类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标示生产单位及属地(县级以上) 被采样单位 检验项目及检验值(或检查情况) 不合格项目 是否确认 备注(保健食品批号)
铅(mg/kg) 菌落总数(cfu/g)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检验项目及检测值”栏目下的相应的列数设定及其栏目标题,应根据计划中不同食品要求的检验项目而定(上表中相应标题仅是举例)。
2.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3.同一采样地点的行业类型汇总在同一表格中。今年计划中涉及的行业类型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点、食堂、餐饮单位、药店等。
4.明确填报信息,不能有空格,如无信息即填“无”。
附表2-1
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采样地点/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测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结果报送日期 备注
1 发胶类化妆品 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理发)店,每种场所不少于2家,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陕西 执行省CDC检测 3月30日前 5月30日前 6月7日前
2 香水类化妆品 商场、超市或批发市场;国产香水类70%,进口30%。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北京、江苏、浙江 执行省CDC检测 3月30日前 5月30日前 6月7日前
3 宣称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1.直辖市、省会市的批发市场, 每省10份;2.地级市的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每省10份;3.县、县级市的商场或超市,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铅、汞、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贵州、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4月15日前 6月15日前 6月22日前
4 眼部用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眼霜 每省5份眼影 每省5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微生物、铅、汞、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天津、河北、辽宁、安徽、山东、福建、湖南、四川、云南 执行省CDC检测 5月15日前 7月15日前 7月22日前
5 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药店,每省15 份,每类5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与卫生部批件档案核实) 性激素;育发类增加斑蝥、氮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北京、吉林、福建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5日前 8月15日前 8月22日前 执行省份采集样品后派专人到卫生部监督中心核实批件档案。
6 除臭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药店,每省5 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醛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7月15日前送广东省CDC检测 7月1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7 染发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染发剂配方核实 《化妆品中染发剂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 黑龙江、江苏、浙江 8月15日前送中国CDC检测 8月1日前 11月15日前 11月22日前 执行省份采集样品后派专人到卫生部监督中心核实批件档案。
注:承担第6、7项抽检任务的监督机构,在送检日期前将抽检样品、产品采样单(包括电子版)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日期以样品收到日期为准。
附表2-2
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类别:
序号 品名 规格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 卫生许可证号及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生产单位 被采样单位 是否合格 标签不合格内容 检验不合格指标及数值 是否确认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被采样单位应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全称;采样地点与抽检计划中的采样地点相一致分别填写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理发)店等。
2.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3-1
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判定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信息报送日期 备注
1 妇女卫生用品(卫生巾、卫生护垫) 乡镇经营单位(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卫生巾10个产品,卫生护垫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藏、陕西、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3月28日前 4月30日前 5月7日前 重点检查含中草药、植物等成份的产品
2 婴儿纸尿裤、婴儿湿巾 乡镇经营单位(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西藏、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3月28日前 4月30日前 5月7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5个生产企业
3 湿巾 餐饮业、商场、超市、民航系统共2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北京、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 执行省CDC检测 4月15日前 6月15日前 6月22日前
卫生湿巾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效果,表明对真菌有效的检测对白色念珠菌杀灭效果
4 抗(抑)菌洗剂 生产、经营单位(药店、宾馆、饭店客房)各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天津、河北、山西、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5月15日前 7月15日前 7月22日前 生产单位抽检产品不足10个的由经营单位补齐
5 戊二醛消毒液和次氯酸钠类消毒液 每种消毒液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有效成分含量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标签说明书按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判定,有批件的按照批件标注的含量判定,没有批件的按照卫生部《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判定。 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云南、甘肃、青海、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5日前 8月15日前 8月22日前
6 手消毒剂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检测对白色念珠菌杀灭效果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河北、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湖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7 电热食具消毒柜或电热+臭氧食具消毒柜且标注有消毒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共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温度曲线电热+臭氧的既测得温度曲线也测定大肠杆菌杀菌试验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17988-2004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3个企业
8 紫外、臭氧食具消毒柜 一星级 生产、经营单位共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大肠杆菌杀菌试验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17988-2004 江苏、浙江、广东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3个企业
二星级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脊髓灰质炎病毒杀灭试验
9 紫外线杀菌灯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辐照强度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河北、黑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 执行省CDC检测 8月15日前 10月15日前 10月22日前 使用单位中抽检未使用过的产品
附表3-2
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名称(品牌+名称) 型号/剂型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限制使用日期或有效期/保质期 标注的生产单位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被采样单位 结果判定 不合格原因 确认结果
标签说明书 卫生质量 结论
1
2
3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不合格原因项:应填写实际检测值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具体内容。
2.标签说明书主要检查是否宣传疗效、标注禁止标注内容、无检验依据的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标注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
3.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4-1
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序号 品种 采样地点和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结果报送日期 备注
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水厂采集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的水处理剂10种 卫生许可批件 卫生安全性检验(全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0日前 8月30日前 9月7日前 覆盖全省所使用的饮用水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类别
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管材 生产企业抽检直径小于或等于32mm的不同品牌PVC管材8种 卫生许可批件 卫生安全性检验(重金属、氯乙烯)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黑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北、重庆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0日前 9月30日前 10月7日前
3 小型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产企业抽检不同品牌的水质处理器5种 卫生许可批件、说明书、标签标识检查;材料及配方核对;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 卫生安全与功能性检验(全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¾ 一般水质处理器”;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江苏、浙江、广东 中国CDC环境所检测 5月10日前 7月10日前 7月17日前 产品不抽检反渗透水质处理器
附表4-2
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规格 被采样单位 卫生许可批件号 是否合格 不合格(内容)指标和测定值 是否确认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4-3
2008年小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序号 产品名称及型号 生产企业 有效卫生许可批号 额定总净水量* 净水流量* 主要材料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填写是否与批件一致
附表5-1
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一、餐饮服务业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减少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水平。
(二)重点内容。
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对餐饮单位组织专项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小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2.进一步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台帐和验收制度,针对性加强对餐饮单位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
3.通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餐饮单位自律行为。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及时曝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餐饮单位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5.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提高食堂和集体用餐供应单位的卫生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1.专项监督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同阶段分数次进行。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检查任务,现场检查可参考附表5-2的内容进行,要依据不同级别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培训和督查。
2.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向社会宣传,扩大专项监督检查的影响和效果。要积极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启动仪式和参加现场检查。
3.范围和数量:各地要重点对卫生管理较落后的地区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地区应包括城区和农村;检查的对象包括餐饮单位、学校和其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检查的数量每次不少于本地区餐饮单位(包括食堂)总数的10%。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两次按附表5-3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并上报工作总结:上半年总结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全年总结在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餐饮具卫生抽检情况按附表1-2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
二、化妆品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化妆品生产企业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标签标识符合法规、规范要求。
2.重点内容。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状况包括车间布局、生产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及成品贮存、标签标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3.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具体组织,采用统一行动,对本辖区20%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专项监督检查于2008年9月30日前按表5-3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上报工作总结。
(二)对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规范宾馆饭店采购和使用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化妆品,防止不合格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
2.重点内容。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内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及微生物指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工作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检查的宾馆饭店数量不少于当地宾馆饭店总数的20%;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主办和协办城市要对奥运签约宾馆饭店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5月30日前按表5-4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并上报工作总结。
附表5-2 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供参考)
被检查单位: 量化分级等级: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指标 说明
是 否
卫生许可证 是否有伪造、出借、涂改现象
许可项目是否有超范围经营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量化分级管理 是否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A( ) B( ) C( )
餐具消毒 洗刷消毒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洗刷消毒程序、温度、有效氯浓度、消毒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抽检6件餐具
冷荤间 经营冷荤食品是否达到五专要求
存放冷荤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库房及操作 建立原料索证和台帐记录制度或签订供货合同
是否留存购物凭证
批量采购的,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
是否有违法使用添加剂行为
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
使用不合格调味品
使用非定点屠宰点禽畜肉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存放过期食品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
工作服帽穿戴整齐
操作人员手干净、无外伤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人员戴有饰物
从业人员上岗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废弃物 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垃圾存放设施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合法处理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监督员:
附表5-3
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
类别 检查情况 检查卫生许可证 原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检查单位数 有问题单位数 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单位数 未建立原料索证制度单位数 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单位数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单位数 使用不合格调味品单位数 使用非定点屠宰点猪肉单位数 其他 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单位数 处罚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数 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数 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数
餐饮单位
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堂
郊区村民俗旅游接待户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表5-4
200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种类及品种数量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检 查 项 目 对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处理情况
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是否≥100平方米 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原料出入库记录是否齐全(要求企业提供库存所有原料清单) 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产品生产记录是否完整 每批产品出厂前是否进行卫生质量检验 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本次卫生质量检验仅指微生物检验项目
附表5-5
2008年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监督检查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有效期标识 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生产企业 被采样单位 是否合格 标签不合格内容 检验不合格指标 是否确认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确认结果包括签字确认、不确认说明、确认书寄出未退回(指在有限期限内)、确认书寄出被退回、未履行确认程序。
附表6
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省份
产品类别 机构类别 联系人 电话 手机/小灵通 E-mail/传真
食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化妆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涉水产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消毒产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注:分管领导相同的不必重复填写相关内容。
2008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2008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月-6月集中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7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填写附表5,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月-10月集中力量,重点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全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
联系人:房元萍
电 话:010-68792042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ong_weichu@163.com
附表:1.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7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1.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4-2.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5.2008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存在的主要危害 企业总数 检查企业数 职工总数 接害人数 设立管理机构企业数 落实法人责任制企业数 制订防治计划或方案企业数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
粉尘
石棉
有机溶剂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
内容存在的主要危害 上岗前体检 在岗期间体检 离岗时体检 应急体检 职业病人 监护档案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禁忌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职业禁忌 疑似职业病人检出数 诊断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疑似职业病人检出数 诊断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现有病人数 应建数 实建数
检出人数 调离岗位人数
粉尘
石棉
有机溶剂
其他
合计
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3
2007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项目核准或审批级别 检查建设项目总数 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总数 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数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数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数 应竣工验收项目数 已竣工验收项目(备案)数 建设项目立项总数
国 家
省 级
市(地)
县(区)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4-1
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存在的主要危害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 罚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单位数 提请关闭单位数
粉尘
石棉
有机溶剂
其他
合计
注:对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法单位,请填写附表4-2。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4-2
2008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序号 违法单位名称 违法情节 处罚情况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5
2008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 理 情 况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
三、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内容机构类别 取得资质单位数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 理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单位数 取消资质单位数
四、单独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08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2008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月-6月集中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7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填写附表3,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全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
联系人:袁 龙
电 话:010-68792982,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ong_weichu@163.com
附表: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放射诊疗机构总数: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数:
检查内容类别 建设项目预评报告 建设项目控评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 个人剂量监测 设备检测报告 人员培训 健康监护 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受检者防护用品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
放射治疗 / / / / / / / / / / / 此项空白 此项空白
核医学 / / / / / / / / / / / 此项空白 此项空白
介入放射学 / / / / / / / / / / / / /
X射线影像诊断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注:“/”,分子为实际数,分母为应有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1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医疗机构 取得资质单位数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 罚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单位数 提请关闭单位数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像
合计
注:对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违法单位,请填写附表2-2。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序号 违法单位名称 违法情节 处罚情况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 理 情 况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机构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级机构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或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
内容机构类别 取得资质单位数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 理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单位数 取消资质单位数
四、单独取得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内容及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旅店业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内容: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和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情况。
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营业性住宿场所及游泳场所。
二、时间安排
2008年6月-7月进行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7月20日前按附表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
2008年10月31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并按时上报总结及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卫生保障措施,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在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数量及分类等基本情况。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卫生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针对2007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工作,在检查数据汇总中,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包括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宣传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联系人:吴勇卫
电 话:010-68792983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wuyongwei@hotmail.com
附表: 1.2008年全国游泳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08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8年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
4.2008年全国住宿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5.2008年住宿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2008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08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08年全国游泳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游泳场所类别 游泳场所总数 天然游泳场所 人工游泳场所
总数 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单位数 总数 给水方式 配备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单位数 配备余氯检测设备单位数 消毒剂投加方式及消毒剂种类
配备自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单位数 配备直流式给水系统单位数 配备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单位数 无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单位数 自动投加单位数 人工投加单位数 使用液氯单位数, 使用次氯酸钠单位数 使用臭氧单位数 使用二氧化氯单位数 其他
社会性游泳场所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 —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 —
合计
注: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均含水上游乐设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
2008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类别 项目 社会性游泳场所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备注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新改扩建项目 1.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填写
卫生许可 2.有效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3.建立池水消毒制度
4.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
工作记录 6.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6-8项记录有基本内容为合格
7.池水消毒记录
8.池水监测记录
9.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资料
设施 10.循环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11.池水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12.设置浸脚池并符合要求
消毒产品 1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按检查消毒产品件次数分类统计
从业人员 14.健康证明 按检查人数分类统计
15.卫生知识培训
注: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均含水上游乐设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08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类别 项目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备注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新改扩建项目 1.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填写
卫生许可 2.有效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3.建立池水消毒制度
4.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
工作记录 6.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6-8项记录有基本内容为合格
7.池水消毒记录
8.池水监测记录
9.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资料
设施 10.循环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11.池水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12.设置浸脚池并符合要求
消毒产品 1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按检查消毒产品件次数分类统计
从业人员 14.健康证明 按检查人数分类统计
15.卫生知识培训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3 2008年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类别 监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泳池水细菌总数 泳池水大肠菌群 泳池水尿素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最高值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最高值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最高值
社会性游泳场所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合计
2008年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续)
类别 泳池水浑浊度 泳池水余氯 浸脚池余氯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最高值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游离性余氯低于标准份数 游离性余氯超过标准份数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游离性余氯低于标准份数 游离性余氯超过标准份数
社会性游泳场所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4
2008年全国住宿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住宿场所分类 辖区单位总数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单位数 设置符合要求的饮具专用消毒间单位数 棉织品清洗消毒方式 从业人员 空气调节方式及清洗消毒
设置洗衣房单位数 由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数 在岗人员数 持有效健康证人数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数 2004年以来对集中空调通风全系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的单位数 采用其他空气调节方式单位数 无空气调节单位数(含使用电扇等)
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等
其他住宿场所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5 2008年住宿场所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类别 项目 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等 其他住宿场所 备注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检查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合格率%
新改扩建项目 1.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填写
卫生许可 2.有效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3.建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4.建立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
5.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
工作记录 7.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8.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7-11项记录有基本内容为合格
9.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入库记录
10.由社会提供公共用品洗涤服务的送洗与接收记录
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 — —
12.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资料
设施 13.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1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15.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符合卫生要求
16.设置的洗衣房符合卫生要求(设有洗衣房的单位填写)
消毒产品 17.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按消毒产品件次数分类统计
从业人员 18.健康证明 按检查人数分类统计
19.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6
2008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监测结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类别 监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床上用品 毛巾 茶具 拖鞋 浴盆、脸(脚)盆等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霉菌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等
其他住宿场所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7
2008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罚单位数 处罚情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元) 停业整顿单位数 吊销许可证单位数
游泳场所 天然游泳场所
人工游泳场所 社会性游泳场所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合计
住宿场所 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经济型商务酒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等
其他住宿场所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08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采供血机构、学校和幼儿园。
二、检查数量及内容
(一)检查50%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CDC和采供血机构,2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二)检查全部开展内镜诊疗项目医疗机构的内镜消毒工作,每省抽检30条以上消化道内镜。
(三)检查全部市、县级CDC对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四)检查10%的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检查农村小学和中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本地区重点传染病防治问题,结合本计划要求,制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部。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和幼儿园检查中发现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协调环保部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关姗姗
电 话:010-68792984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crbfzjd2008@yahoo.cn
附表:1.2008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08年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8年CDC对学校、幼儿园疫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2008年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2008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08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医院 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其他医疗机构 CDC 采供血机构
辖区内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
3.有相关培训记录
4.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5.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6.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
7.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符合规定
8.处置:集中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自行处置
9.相关人员有卫生防护措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2
2008年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
开展内镜诊疗机构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内镜清洗与诊疗环境分开
2.有内镜消毒效果监测记录
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周期符合每季度监测一次要求
4.使用中消毒剂浓度符合要求
5.消毒灭菌作用时间符合要求
抽检内镜数量(条)
消毒效果合格内镜(条)
注:“消毒灭菌作用时间”根据内镜数量和日接诊人次估算,并与相应消毒灭菌方法要求作用时间比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3
2008年CDC对学校、幼儿园疫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市级CDC 县级CDC
辖区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开展监测
2.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
3.向学校、幼儿园及时告知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4.发现学校、幼儿园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
5.有学校、幼儿园疫情处理记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4
2008年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乡小学 乡中学 县小学 县中学 市小学 市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高校 幼儿园
辖区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有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4.对传染病病愈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等)
5.有晨检记录
6.有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7.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8.有学生健康档案
9.有CDC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相关记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5 2008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查处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数 发现违法行为单位数 立案数 行政处分单位数 行政处罚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元) 其他
医疗废物处置 医院
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其他医疗机构
省级CDC
市级CDC
县级CDC
采供血机构
内镜消毒 医疗机构
疫情处理 市级CDC
县级CDC
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控 乡小学
乡中学
县小学
县中学
市小学
市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高校
幼儿园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