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一)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深、航宽、曲率半径)等。
(二)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泄洪闸孔等。
(三)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