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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十二时辰》与大唐法治

2019-11-07 08:12:54   出处:人民法院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06

时下,古装剧《长安十二时辰》大热。剧中最让法律人感兴趣的,无疑是对唐代法律的完美呈现、忠实运用。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而唐代为其鼎盛辉煌时期。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骨架,建立了完整的法治体系。《长安十二时辰》对唐代的法条罪名、司法制度等多有展现。

“十恶”大罪

剧中主角张小敬被带出死牢后,对着眼前的檀棋和门后的李必说,“我所犯之罪乃十恶之九,是不义罪”(第1集)。

什么是“十恶”?

中国有个成语叫“十恶不赦”,“十恶”就是古代性质最为严重的十种罪行,在天下大赦之时罪犯也不会被赦免。

“十恶”大罪从秦朝开始就有,到南北朝时期的北齐时,统一规定为“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朝建立后,将“叛”和“降”两条合并为一条,增加“不睦”,成为新的十项罪名,并统称为“十恶”,第一次完整地概括了秦汉以来的重大罪名。

唐承隋制,沿用了“十恶”大罪的分类概括,并在《唐律疏议》第一卷《名例》中就指出,“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大罪,一曰谋反,也就是谋危社稷,推翻政权。二曰谋大逆,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妄图挑战皇帝祖宗和皇帝本人的权威。三曰谋叛,即投敌叛国。这三项重罪前面都有个“谋”。即不管做没做,只要说过一两句类似的气话,都是杀无赦。四曰恶逆,殴打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等尊近亲属。五曰不道,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如灭人满门,搞邪门歪道画圈圈诅咒人等等。六曰大不敬,偷皇帝的印信,给皇帝配错药,御膳房的饭没做好,指责皇帝,对皇帝身边人不尊重,凡是冒犯皇帝尊严的罪都在这里面。七曰不孝,不孝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八曰不睦,一家人不和睦,特别标明妻子殴打丈夫也列入此项罪行。十曰内乱,亲属之间那些难以启齿的丑事。

张小敬犯下的是第九项“不义”罪,主要是百姓谋杀父母官,下级谋杀上级。妻子死了丈夫,哭得不伤心,或尸骨未寒就改嫁,也被列为“不义”。

张小敬下狱之前任长安万年县不良帅。“不良”是唐代各级官府中主管侦缉逮捕的小吏,又称“不良人”,类似后来的捕快。“不良帅”就是“不良人”的头目,相当于后来的捕头。张小敬杀死顶头上司万年县县尉,很明显就是“不义”罪。犯下此罪,未遂的流放两千里;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处绞刑;致人死亡的判处斩刑。

死刑复奏

因为犯下“不义”重罪,张小敬说:“刑部和大理寺已定了斩刑,永无赦。”

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中央朝廷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审核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判决和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大理寺在判案上需要和刑部互相配合。张小敬犯下的是“十恶”重罪,且在京师犯案,按规定应该先由大理寺在二十日内审理完毕,判处死刑后将案卷材料移送刑部复核。刑部复核结果如与大理寺不同,则移交大理寺重审,重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正是建立在对唐代司法审判程序深度研究的基础上,《长安十二时辰》的编剧才将张小敬的死刑设定为大理寺和刑部一起决定,而不是大理寺或刑部单独行为。

剧中丁老三问张小敬:“你办完差,朝廷给你什么好处啊?”张小敬答:“回死牢,等斩刑复奏。要是运气好的话,还能再看一眼柳叶子。”言语间,无限凄凉(第29集)。

这一细节,又牵涉到唐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大理寺判处死刑,刑部核准后,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方可处死。

即使是皇帝下令斩立决,执法部门也必须反复上奏请示,得到最终核准后才能执行。在京师地区行刑要五次复奏,在地方州县行刑要三次复奏。

复奏速度不能太快,必须隔天进行。五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两次,当天复奏三次。三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一次,当天复奏两次。如不等皇帝最终核准就处决人犯,执法官员要流放两千里外。即使皇帝批准了死刑判决,也要等到诏书到达三天后才能执行。执法官员如敢提前行刑,判处徒刑一年。

这就让皇帝有足够的空间严格按照律文定罪,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是否必须杀人,以免错杀。复奏期间,案情如有变化,还可以及时纠正。这样一套流程,体现了唐代对死刑的慎重态度。

审讯制度

剧中靖安司证物室墙上有“验诸证信,必反复参验,审察辞理;而立案同判,违者杖六十”字样(第33集)。

这段文字出自《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律》,但前后颠倒、错讹脱漏甚多。原文为,“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这是唐律关于审讯制度的重要条文。要求司法部门审讯犯人时,先根据犯罪事实审察供词,并与其他证据反复比对验证。如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才能用刑拷问,拷讯的经过必须完整记录在案。司法官员如不遵守这套程序,就要打六十大板。

除此之外,唐律还规定,用刑不能超过三次,每次间隔必须在二十天以上。犯人如果顶住三次用刑还不认罪,则可取保释放。司法官员用刑致人死者,要判处徒刑三年。

唐律强调通过“反复参验”的方法,综合利用各种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用法律将刑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依法刑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人性光芒。

唐律如此完善进步,与李林甫的贡献分不开。

法治教训

剧中林相的原型李林甫,确实对盛唐立法事业作出过重大贡献。他担任首辅宰相期间,对唐朝开国之后尤其是玄宗登基以来的律令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原有的七千多条律令格式,删去一千多条,修改两千多条,最终修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以适应政治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对各个层面的控制。

更重要的是,将唐朝行政制度法令大部收入其中的《唐六典》,在李林甫手上最终完成。《唐六典》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但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至少是一部便于查阅的行政法规工具书,彰显了唐代的行政法令的完善。李林甫由此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绕不去的法治人物。

作为李林甫在剧中的化身,林相时不时将严守唐律挂在嘴边。刑部尚书为罗织李必等人罪名,建议在供状上做文章,林相反对,“唐律是我修的,我得守”(第28集)。俨然以“依法治唐”为己任,似乎要做依法理政的表率。

而剧中朝廷健康政治力量的集结地——靖安司中,一群好人都在花样犯罪。

天宝三载上元节这天,张小敬为查处狼卫藏身之处,被迫按照葛老的要求说出暗桩小乙的名字,并将其杀掉。以致犯下唐律重罪,依律应处以斩刑。正如崔器所说,“若是查出与葛老有何交易”,张小敬便会犯下“十恶”大罪中的“谋叛”罪(第8集)。就算张小敬和葛老之间的事经得起查,但他为了转移狼卫视线,给狼卫画出了右相府防御图,是为通敌,同样犯下“谋叛”罪。数罪并罚,张小敬只能去死。

李必为劝林相允许何执正参加上元节御宴,情急之下要硬闯李府,被保卫李府的右骁卫军官摁住。李府管家李四方搬出《唐律疏议》第312条,“殴佐职者徒一年,李公碰了他们,就算殴,须吃一年的牢饭”(第6集)。

《唐律疏议》第312条属于第二十一卷《斗讼律》。该条规定“欧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剧中的法条没毛病,但有个错误。这条唐律的犯罪主体是“所部吏卒”,即佐职所在部门的官吏。李必在剧中的官职是靖安司司丞,并非右骁卫官员,不属于《唐律疏议》第312条要惩治的犯罪主体。就算李必扇了右骁卫军官耳光,也触发不了《唐律疏议》第312条的惩戒机制。

李必真正犯下的是长官对下属的失察罪。张小敬追捕狼卫,若是致使长安骚乱,李必犯下失察罪。所用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李必一同领罪。若发生人命损伤,李必劳动改造三到五年。若是惊了皇帝圣驾,李必必死。

八品小吏徐宾为了筹措研究竹子造纸的经费,不惜将名下的250亩职田给当了。

职田又称职分田,是唐代官员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可将名下的职分田出租出去,所得收入计入个人工资,占官员收入的三成左右。但职分田的所有权属于朝廷,官员只拥有使用权,退休之后要交还朝廷,不能私下买卖。若公然卖田,按《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属于“妄认、盗贸卖公私田”罪,“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剧中最让人玩味的,是靖安司中人宁可以身试法,也要挽救长安百姓于危亡之中。张小敬、李必是为了查案捉狼卫。徐宾是为了改进造纸术,降低大唐重建户籍田亩档案的成本。

而林相却处处拿出唐律,妄图以法律的名义制裁靖安司,法办张小敬、李必。唐律,在林相的手中,只是打击政敌的工具,实现野心的武器。

为夺靖安司之权,林相让吉温、元载直接搬出了《唐六典》。剧中元载在靖安司诸人面前,字正腔圆地读道:“《唐六典》卷十三,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则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按照《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中收录的唐代行政法规,御史台作为唐代中央最高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监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的言行职事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这就有了司法职权,同时具有起诉、审判等权力。御史台甚至还设有监狱,被称为“台狱”。

殿中侍御史作为御史台重要属官,其中一项司法职责就是巡查京师长安地面上的不法之事。因此,吉温以御史台殿中侍御史的身份接管靖安司,确实有法可依。

如果说林相动用《唐六典》,以法律的名义夺取靖安司之权,还算于法有据的话。那他在审理何孚时,赫然拿出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三枚大印,已经是知法犯法、违律专权,视大唐司法体制如无物。

按照唐律规定,朝廷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组成三司联合审讯。三司推事,旨在防止个别部门营私舞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在圣人将朝政几乎全部交由林相打理的特殊政治背景下,这一用心良苦的制度形同虚设。

在林相看来,唐律是他制定的,自然要为巩固个人权力服务。林相及其党羽对唐律的所谓坚守,更多的是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政治对手,争夺对朝政的主导权。

从古至今,法治的完整意义,绝不仅是简单依据法条断案定罪,政治效应、社会效果是法治更应该考虑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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