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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卡可劲儿刷,友谊的小船立刻翻!

2019-08-30 08:23:06   出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56

“我拿你当朋友,你拿我当提款机!”

20岁的被告人小宇与26岁的大卫是同村朋友。两人从家乡来到北京务工,为了能够互相照应,租住地也离的很近。小宇经常来找大卫聊天,大卫也总是不吝啬地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小宇玩。在聊天的过程中大卫告诉小宇自己刚申领光大银行信用卡,正处于捉襟见肘阶段的小宇听后便上了心,在之后的几天里多次谎称借大卫的手机玩,借此了解信用卡的物流信息,并在5月2日与他人合谋前往快递点冒领出大卫的信用卡,之后小宇故技重施,向毫不知情的大卫借出手机,以大卫的名义把信用卡开通,还绑定了大卫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软件。在短短的一个小时里,小宇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盗刷人民币8950元。大卫第二天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迅速报警。内心备受煎熬的小宇在5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赔偿了大卫的经济损失。

“我已经还钱了,我的案子完事了吧?”

小宇在自首前将盗刷大卫信用卡的事情告诉了远在家乡的父亲,老父亲立刻赶到北京。一边是带着手铐的儿子,一边是满脸愤怒的同村小辈,小宇的父亲百感交集。最终,在父亲的帮助下,小宇赔偿了大卫的损失,顾念同村情分的大卫也给小宇出具了谅解书。小宇心想我这事终于结束了,没想到却接到了检察院的一纸传唤证。面对检察官,小宇终于清醒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到法律,悔恨不已。今年6月10日,我院以被告人小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小宇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检察官提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已经不仅仅是通讯工具那么简单,我们可以通过它看新闻、听音乐、玩游戏、赏视频,更重要的是,手机还是我们的“身份证”、“钱袋子”。当你出借手机的时候,无异于已经将个人信息、财产情况展示给了这个人,一旦他人怀着不法心思,将会对你造成无法预测的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交好自己的朋友,也管好自己的手机,切勿给不法分子提供伤害自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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