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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肇事者撞树致死,责任咋分

2019-08-14 10:53:56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848

法制日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自家羊被车撞死,开车追赶肇事者过程中撞上路旁大树,发生事故导致自己死亡。死者家属以肇事者侵犯死者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及祁县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1日11时59分左右,王某驾驶车辆沿晓祁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范某所养的羊撞死,王某驾车逃逸。5分钟后,没有考取驾照的范某开车追赶肇事车辆,追出去一公里左右,范某的车在拐弯时撞到路边的树上,因为没系安全带,范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范某家属认为,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范某开车撞树死亡是因为王某撞死羊后逃逸,范某追逃才发生的。若无王某的逃逸行为,也就没有范某的追逃行为,故王某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王某则认为,这是两起事故。王某在撞羊后即离开现场,对范某驾车追赶的行为不知情,造成两次事故的原因和损害后果各自独立,不具有关联性。王某对范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车逃逸属违法行为。范某追击撞羊人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王某应当预见其行为构成侵权后会有权利人追责,但对范某的死亡没有预见性。因此,被告王某在撞到羊后,应当预见其已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且权利人会采取必要维权措施的情况下,仍驾车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但对权利人范某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本案中,范某是在追赶肇事车辆、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范某本身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定,对范某的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维权要注意方式保护自身安全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范某经营畜牧业,畜牧系其合法的、重要的财产,其放牧行为本身并无不当。范某的羊被撞后,其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肇事者王某驾车逃逸,由于情况紧急,范某选择私力救济,其驱车追赶肇事者的行为本身亦无不当。因此,确定被告王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王某驾车逃逸与范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王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被告王某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尽到安全驾驶及注意义务,但王某驾车撞到羊后,既未停车查看,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而是直接驾车离去,属违法行为。其次,在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后,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利益。本案中,范某在看到羊被撞后,追赶撞羊人是一种最朴素的维权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因其自身未取得驾驶证、未尽到应尽的驾驶安全义务,才导致在左转弯过程中撞至树上死亡。这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再次,在王某驾车逃逸时,其应当能够预见权利人会追击,但对权利人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

由此可见,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范某驾车追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追赶过程中,范某驾驶车辆存在无驾照、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情形,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范某是在追击肇事车辆、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范某本身具有过错,故判定,对范某的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作为侵权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作为被侵权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权方式,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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