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被告人文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21日,宁乡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喻某驾驶一辆28路公交车搭载被告人文某等八名乘客,沿宁乡市玉潭街道兆山路行驶,途经中梁首府(兆基御园)站时,驾驶员喻某将车辆靠边行驶至慢车道,通过车辆广播播报了到站信息,并通过口头方式询问是否有人下车,被告人文某及车上其他乘客均未回应,喻某遂驾驶车辆行驶至快车道,继续沿兆山路向前行驶,车辆行驶约150米后来到某幼儿园附近,被告人文某的妻子要求车辆靠边让其下车,因该处没有站牌,驾驶员喻某告知谭某此处不能停车,并以39.35km/h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
此时,被告人文某怀抱着一名幼儿从公交车中部走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一边辱骂喻某,一边用手拉拽喻某右肩。喻某随即进行劝阻并解释,此处没有站牌不能停车,但被告人文某不听,又更用力地拉拽了喻某一次,致使喻某身体往后偏移,手中方向盘打飘,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轨道,差点撞上路旁绿化带,导致车上其他乘客受惊。驾驶员喻某见此随即降低车速靠边停下公交车,并拿起手机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时,被告人文某还一直辱骂喻某,要求喻某开门并用脚踢踹车门。
“现在我后悔不已,深深自责,以后我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社会……”被告人文某当庭宣读了悔过书。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前科、系初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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