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互助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第十条 申请律师互助金条件:
1、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
2、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由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律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全国律协应在收到互助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互助金以及互助金数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律师互助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互助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