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
2012-12-02 16:47:0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24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事业改革,加快殡葬服务公益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低收入群众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爱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市区下列身故人员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低保对象,1至2级重度残疾人,百岁以上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2、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3、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
4、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5、烈士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的死亡人员;
2、违反《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市区居民(含幸福乡)死亡后,24小时内未将遗体移至市殡仪馆冷藏的;
3、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土葬的;
4、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或有关赔偿款中包括丧葬费的。
第六条 享受殡葬惠民政策补贴的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普通告别厅租赁、普通骨灰盒。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今后,随着物价部门调整殡葬服务费标准而调整补助标准。超出补助标准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七条 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推广骨灰撒散新模式。撒散仪式由市殡仪馆承办,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丧事承办人400元,殡仪馆服务人员、车辆、录像等服务费400元)。对土葬区内自愿火化的,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一次性补贴丧事承办人800元。由市殡仪馆代发。
第八条 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先由丧事承办人垫付,到市殡仪馆领取并填写《黑河市区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审批表》,报相关单位审核后,到市殡仪馆领取补贴,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对象的相关证件、证明、火化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无名尸体的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提供。
第九条 市殡仪馆建立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档案库,按季度向市、区财政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区财政审定后,按季度拨付到市殡仪馆。殡葬惠民、骨灰撒散、土葬区内自愿火化三项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爱辉区民政局、相关福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享受殡葬惠民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