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
2012-12-01 14:54:4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047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下列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适用本规定: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级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是指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制定机关面向公众对制定背景、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条文进一步明确界限等所作的说明。
第四条 (解读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规章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第五条 (解读审核)
起草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撰写解读文本。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政府规章解读文本,由起草政府规章的部门草拟,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由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草拟,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分别经本部门、单位业务处(室)和法制处(室)草拟和审查后,由部门、单位负责审核。
第六条 (解读人)
解读主体应当指定直接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设处(室)、专职人员为解读人,负责日常解读工作。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当随解读文本同步向社会公布。
解读人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清楚明确。解读人不作为或解释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条 (解读内容)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条文中的术语释义,条文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应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定等;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公开时间)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应当在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公开渠道)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通过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扩大公开范围: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单位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公众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监督检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纳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