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对《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修改为:“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0项;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35项。”
第二十五条 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10万元/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第三款修改为:“科学技术奖所需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科技经费资金中支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