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各类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村镇体系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乡规划。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市各类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标、技术论证或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各类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专家库管理,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可与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专家库资源共享,参与规划相关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以下类型的城乡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专家评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4.中心镇总体规划;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6.城市专项规划(综合交通、绿地系统、给水、排水等);
7.城市区域或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8.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9.城市重要地段用地性质的调整。
第七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中心镇区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许昌市区及县(市)城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对于非专家评审会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性质的规划项目方案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论证或进行技术审查、指导。
第九条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编制单位的规划项目,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内著名高校或设计单位、河南省内高校或设计单位内的知名教授、工程师以及许昌市内从事相关规划、建筑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根据不同技术领域分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绿化景观设计、道路交通设计等四个专家组。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用、个人申请、相关网站征集等方式确定,省内以上专家可采用直接聘任或网站征集方式,市内专家采用聘任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
3.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5.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省内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岁以上;
7.规划活动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件;
2.职称证明材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
4.近五年承担过的设计项目或从事规划相关专业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项目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工作的专家抽取和相关服务工作。专家库建立后应列入竞争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充实、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充实。每两年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函或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
2.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进行综合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3.授受参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4.向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相关内容保密;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有关事宜;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7.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1.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人数一般以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及项目方案投标的依据;
2.评审活动实行多数通过制。规划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项目方案由专家投票三选一。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组织评审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审;
3.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并书写评审意见,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投标档案或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4.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召集评审会;
2.评审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主任评委或由专家组推选主任评委;
3.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和有关事项;
4.项目单位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5.委托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内容;
6.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7.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8.专家组主任评委综合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9.主任评委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