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办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手房的交易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不作评估,由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行政区域内各区片制定市场指导价作为收取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参考依据。合同价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合同价收取;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收取。
市场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手房转让申请表;
(二)《土地房屋权证》;
(三)二手房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等);
(五)共有人未能到场签名,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所需的分户图、宗地图,在三亚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前,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整栋宗地图、楼盘表、房屋分户图未做测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后受理。
第九条 二手房交易实行一站式办理制。成批量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宗交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权属有争议;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土地来源为划拨用地的住房转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制作虚假二手房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等偷逃税费行为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