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
(三)对收到的书面形式举报案件,如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举报人径向有权受理该项举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四)对属于本市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附件4),连同《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五)承办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案件。
(六)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立案调查的举报事项,牵头组织立案调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关事项(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监督机构、被移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3.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4.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5.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http://www.hrssgz.gov.cn/zcfg/ldfgzh/201201/t20120111_179726.htm